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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簡易步驟

6個簡易步驟,助您實現置業夢想。

步驟1:了解最新按揭指引

置業前了解最新市場政策,讓您更有預算,作出精明決定。

何謂最高按揭成數?
  1. 您現時沒有任何樓宇按揭貸款,或計劃轉按套現:
物業種類 樓價 最高按揭成數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源自香港 申請人的主要收入並非源自香港*
自住物業 港幣7,000,000元以下 70%
(最高港幣4,200,000元)
60%
(最高港幣3,500,000元)
港幣7,000,000元至港幣9,999,999元 60%
(最高港幣5,000,000元)
50%
(最高港幣4,000,000元)
港幣10,000,000元或以上 50% 40%
非自住物業 所有 50% 40%

* 如客戶持有多於一項按揭貸款,而主要收入並非源自香港,則按揭成數將下調。
(資料來源自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自2013年2月22日起生效)

 

  1. 您已有按揭貸款,或計劃加按套現:請致電2886 8855聯絡我們的「按揭專家」了解詳情。

  2. 您想透過「9成按揭計劃」借取高達樓價9成的貸款^

樓價 最高按揭成數
加按套現 購買物業
港幣4,000,000元或以下 85%
(最高港幣3,400,000元)
90%
(最高港幣3,600,000元)
港幣4,000,001元至港幣4,499,999元 85%
(最高港幣3,600,000元)
90%
(最高港幣3,600,000元)
港幣4,500,000元至港幣6,000,000元 80%
(最高港幣4,800,000元)
80%
(最高港幣4,800,000元)

^「9成按揭計劃」將不會考慮收入非源自香港的申請。
(資料來源自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及自2013年2月22日起生效)
購買或轉讓物業應支付多少政府印花稅?

1. 適用於任何由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而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


代價款額或價值(港幣) 印花稅(港幣)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 + 超逾$2,000,000金額之10%
$2,351,760 $3,000,000 買價之1.5%
$3,000,000 $3,290,320 $45,000 + 超逾$3,000,000金額之10%
$3,290,320 $4,000,000 買價之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 + 超逾$4,000,000金額之10%
$4,428,570 $6,000,000 買價之3%
$6,000,000 $6,720,000 $180,000 + 超逾$6,000,000金額之10%
$6,720,000 $20,000,000 買價之3.75%
$20,000,000 $21,739,120 $750,000 + 超逾$20,000,000金額之10%
$21,739,120   買價之4.25%

(資料來源自稅務局及自2010年4月1日起生效)

 

2. 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購入住宅物業(除非該住宅物業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而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均須按「從價印花稅」新的稅率繳納:


代價款額或價值(港幣) 從價印花稅(港幣)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買價之1.5%
$2,000,000 $2,176,470 $30,000 + 超逾$2,000,000金額之20%
$2,176,470 $3,000,000 買價之3%
$3,000,000 $3,290,330 $90,000 + 超逾$3,000,000金額之20%
$3,290,330 $4,000,000 買價之4.45%
$4,000,000 $4,428,580 $180,000 + 超逾$4,000,000金額之20%
$4,428,580 $6,000,000 買價之6%
$6,000,000 $6,720,000 $360,000 + 超逾$6,000,000金額之20%
$6,720,000 $20,000,000 買價之7.5%
$20,000,000 $21,739,130 $1,500,000 + 超逾$20,000,000金額之20%
$21,739,130   買價之8.5%

(資料來源自稅務局及自2013年2月22日起生效)

 

3. 「買家印花稅」於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購入住宅物業。


除現有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外,所有住宅物業亦受限於劃一15%的「買家印花稅」
(資料來源自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自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

 

4.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36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按新的稅率,計算和繳交「額外印花稅」。 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的交易,則按原有的「額外印花稅」機制處理。

於下述物業持有期內出售/ 轉讓住宅物業 適用於在2010年11月20日
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購入的住宅物業
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後獲購入住宅物業
6個月或以內 買價之15% 買價之20%
超過6個月至12個月或以內 買價之10% 買價之15%
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或以內 買價之5% 買價之10%
超過24個月至36個月或以內 - 買價之10%

(資料來源自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自2010年11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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