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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中小企保障為您的公司及商鋪提供多樣化的保障, 讓您可以專注在業務發展。

桌面有一副眼鏡,一支筆及一部計數器。一只手握住鉛筆在一個寫著INSURANCE的本上畫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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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中小企保障

安聯中小企保障提供全險 (財物和存貨)、業務中斷、公眾責任、個人意外 、僱員補償 (自選保障) 等多項不同保障。

保障表 (港幣/元)

保障範圍^
基本計劃
銀計劃
金計劃
(財物和存貨)1

處所內的財物及存貨之直接損毀

下列項目的最高賠償金額

– 財物

– 存貨**

– 更換、添置及維修

– 租戶修繕

– 清理殘損物費用

– 重編、重寫檔案及索償準備的成本

– 暫時保護的成本

– 展覽/交易會

– 藝術品

– 消防費用

– 更換鎖頭

– 董事及/或僱員的個人財物

– 臨時搬遷

– 捲閘

由受保人釐定,每保險期最低賠償額為300,000至最高賠償額為 5,000,000

 

100,000 每件

30,000 每件

5,000 總額

5,000 總額

25,000 總額

2,500 總額

10,000 總額

12,000 總額

10,000 總額

5,000 總額

5,000 總額

1,200 每僱員/5,000 總額

25,000 總額

12,000 總額

業務中斷2

連續24小時業務中斷或每日業務中斷之一次性賠償

 

2,000 每日*
公眾責任3

在法律上有責任賠償的意外傷害(人身傷害和/ 或財產損失)

下列項目的最高賠償金額

– 廣告及霓虹燈招牌及其裝置

– 兒童及學生

每保險期5,000,000

600,000每次/ 總額

100,000每次/ 總額

金錢4

存放在受保地址或運送途中的金錢損失

下列項目的最高賠償金額

– 保險箱或保險庫損毀

– 現金攜帶箱或袋

– 現金支票

– 住所內的金錢損失

– 印花機

不適用

 

 

 

 

每保險期50,000

 

5,000 總額

5,000 總額

5,000 總額

5,000 總額

5,000 總額

保障範圍^
基本計劃
銀計劃
金計劃
貨物運輸4

因火災或爆炸,盜竊,地面運輸工具傾覆或脫軌,運輸工具與任何外部物體碰撞或接觸而造成的存貨損失或損壞

不適用 每保險期50,000
玻璃損毀及招牌4

處所內的固定玻璃及招牌的意外損毀之損失

項目的最高賠償額

– 遮陽篷、百葉窗及招牌或其他室外固定裝置或配件

– 臨時保護成本

 

 

不適用

 

 

每保險期50,000

 

5,000 每件/50,000總額

10,000 總額

電子設備5

電子設備,電腦或其他數據處理設備之電子或或機械故障

項目的最高賠償額

可攜式電腦器材

– 趕工費用

– 替代物品的租用

– 數據恢復成本

不適用 每保險期125,000

 

 

15,000 每件

50,000 總額

25,000 總額

25,000 總額

僱員忠誠5

因僱員的任何欺詐或不誠實行為而導致金錢損失

下列項目的最高賠償金額

– 專業會計師的收費

不適用 不適用 每保險期25,000

 

10,000 總額

個人意外#

保障僱員因意外而不幸死亡,或完全性永久傷殘

不適用 不適用 每僱員每保險期250,000
自選保障^
火災和其他風險(6

處所的建築物建構部份的損失或損毀

下列項目的最高賠償金額

– 專業費用條款

– 清理殘損物

由受保人釐定,每保險期最低賠償額為300,000至最高賠償額為 10,000,000

 

30,000 總額

30,000 總額

僱員補償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僱員補償條例》下保障由受保人直接僱用的僱員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為100,000,000
雙倍保額 雙倍適用保額,全險 (財物和存貨),火災和其他風險(建築物)及僱員補償除外

注解

# 個人意外的最高保額不應超過保額乘以最高僱員人數10人。另外,有關受保僱員的年齡限制,請參閱保單條款。

*每保險期最高可獲 100 日賠償。

** 選擇「全險 (財物和存貨)」的保額,需足夠覆蓋在保單年度內存貨之價值。在保單中,如所投保資產的價值低於其全部價值,則受險人必須按照保單文件中提到的分攤條款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有關分攤條款的細節, 請參閱保單條款。注: 分攤條款也適用於其他保障。

^ 每個相關章節的免賠額:

1.

i. 有關每項及每次水損索償,港幣3,000元或調整損失後的10%,以較高者為準;

ii. 除1 i) 以外的每項及每次索償,港幣HKD1,200元。

2. 每項及每次索償,以下免賠額適用:

a) 業務中斷: 首24小時和每項及每次索償總計最長不超過100天。

b) 公共設施故障: 供應中斷首24小時和每項及每次索償總計最長不超過100天。

3.

i. 因水損引起的任何第三方財產損毀或身體損傷,港幣10,000元,或調整損失後的10%,以較高者為準。

ii. 除 i) 以外的每項及每次索償,港幣HKD10,000元。

4. 每項及每次索償,港幣HKD1,200元。

5. 每項及每次索償,港幣HKD2,500元。

6. 每項及每次索償,以下免賠額適用:

a) 水箱、輸水裝置或水管: 港幣1,000元或調整損失後的10%,以較高者為準;

b) 地震或火山爆發: 調整損失後的港幣750 元;

c) 颶風、氣旋、颱風、風暴及洪水: 港幣1,000元或調整損失後的10%,以較高者為準;

d) 山泥傾瀉及地陷: 港幣1,000或調整損失後的10%,以較高者為準。

基本要求

1. 此保單可為營業額不高於港幣10,000,000元 及 僱員人數不超過10名的企業提供保障。

2. 受保僱員的年薪總額不得超過港幣10,000,000元 及/ 或不超過10名僱員(只適用於僱員補償保障)。

3. 受保物業需用作“商業業務”用途,並且位於由混凝土、磚塊、石材和以混凝土、瀝青、磚瓦組成而屋頂完全由不燃礦物成分組成的建造的建築物,除非「保單資料頁」中有特別說明。

一般重要事項

1. 本保單項下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是:

若「受保人」已就本保單下的受保風險向另一家保險公司投保:

a) 在本保單申請日起的最後三十六(36)個月內,該保單並無完全或部分因「受保人」違反本保單項下的任何保費支付條件而被終止;或

b) 若「受保人」在本保單申請日起的最後三十六(36)個月內宣稱違反該保單的任何保費支付條件:

i. 「受保人」已全數繳付前承保人就先前保單於保險期按慣常短期費率計算的全部未繳保費;及

ii. 「受保人」於本保單開始日期前首先向本公司提供前承保人為此提供的書面確認之影印本。

2. 有關每個受保項目及其分項保額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3. 在上述任何內容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的情況下,以英文版本為準。

4. 安聯中小企保障由安聯環球企業及專項保險(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安聯保險」)承保。安聯保險乃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經營一般保險業務。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香港」)為安聯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渣打香港並不對任何人因使用以上資料而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乃資料摘要,僅供閣下參考,並非任何保險產品之認購要約。有關保單內的條件及條款可能未有於上文詳列。以上資料與保單條文若有歧義,一切以有關保單條文為準。有關保單條文及不承保事項之詳情,請參閱有關之保險合約或致電安聯保險查詢。

5. 有關與渣打香港於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的金錢糾紛,渣打香港將與您把個案提交至金融糾紛調解計劃;此外,有關涉及閣下保單條款及細則的任何糾紛,將直接由安聯保險與您共同解決。

主要及特定不保事項

1. 戰爭、暴動及/或充公風險,核子、輻射污染,聲震,污染或污染物,電子數據管理,蓄意過失,恐怖主義,石棉的全面不保事項,黴菌、真菌、孢子或生物製劑,適用法律及國際制裁並不受本保單所保障。

2. 皮草、毛皮服裝、珠寶、珠寶首飾、人造珠寶、手錶、珍珠、寶石及半寶石、進口中藥及海鮮乾貨產品等,並不受本保單所保障。

安聯客戶服務

有關產品查詢,請致電安聯客戶服務熱線 8100 2402(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時-下午6時, 公眾假期除外)。

聲明及重要事項

上述保障計劃由安聯環球企業及專項保險-香港分公司(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安聯保險」)承保。安聯保險乃由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經營一般保險業務。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香港」)為安聯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渣打香港並不對任何人因使用以上資料而承擔任何責任。

安聯保險提供之上述保障計劃 的投保人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並受有關條款細則約束。

以上乃資料摘要,僅供閣下參考,並非任何保險產品之認購要約。有關保單內的條件及條款可未有於上文詳列。以上資料與保單條文若有歧義,一切以有關保單條文為準。有關保單條文及不承保事項之詳情,請參閱有關之保險合約或致電安聯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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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渣打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渣打香港將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安聯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