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細則
渣打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及渣打「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2022年2月28日或以後開設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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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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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保留更改或修訂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一切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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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確認其名下之由任何金融機構發出之信用卡從沒有因為欠賬而被取消,並確認其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包括信用卡及所有無抵押貸款)並沒有逾期繳款超過一個月。客戶進一步確認其從沒有被頒佈破產令,亦沒有向法院申請破產或意圖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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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明白及同意本行有權在檢討閣下現有借貸的情況下,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之條款及細則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客戶的資料。(只適用於本行僱員)客戶授權本行使用客戶之僱員資料(當中包括客戶的薪金資料)以用作審批是次申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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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關「兌現分期」計劃及「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詮釋並受香港法庭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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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版之內容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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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及渣打「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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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電話或書面申請參加「兌現分期」計劃或「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客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本頁之各項條款及細則,以及客戶條款及客戶條款A
部所述的相關文件(「銀行協議」)上之所有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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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現分期」計劃及「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優惠只適用於列印於申請表上的指定渣打信用卡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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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現金額將不會獲得「360º全面賞」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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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指定信用卡的每項申請的兌現金額須為港幣100元之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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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戶之指定收款銀行並非本行之戶口,收款銀行可能會於戶口扣除電匯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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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有絕對權利根據現行及其後修訂之信用政策接納或拒絕接受客戶之兌現金額申請。而最終批核款額亦由本行全權決定。如兌現金額申請不被接納,本行亦毋須作出任何解釋。最終批核結果及最終批核銀碼將獲專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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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渣打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之額外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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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兌現分期」計劃之優惠,客戶將其有關信用卡的信用額換為現金的金額概稱為(「兌現金額」)。當有關申請獲批核後,有關金額及任何根據下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的總額將於指定之渣打信用卡戶口可動用之信用額內扣除。每月還款後,信用額將會自動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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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期內,客戶參加「兌現分期」計劃之次數不限,而申請之兌現金額及任何根據下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之合計總額不可超過列印於推廣文件上之預設可動用「兌現分期」金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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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月之分期款項連同任何根據下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將於兌現金額交易日(即批核當日)起徵收,並顯示於下一張月結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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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就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繳付的每期分期款項金額的計算方法,是將兌現金額除以分期付款期的月份數目加上每月手續費(如適用)。(b)每一分期款項將會當作持卡人所申請的額外服務的應收費項目記入客戶的信用卡賬戶並作為現金透支顯示於月結單上。根據銀行協議的條款,持卡人須每月按照最低付款額繳付每一分期款項。若於月結單指定的繳款日期或以前未全數支付月結單上顯示的最低付款額或月結單總結欠,本行將會按銀行協議的規定收取逾期費用及/或財務費用。(c)未經本行同意,有關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的分期款項期數、每期分期款項金額及分期付款期均不得更改。(d)以特選信用卡申請可動用之兌現金額並非現金透支或零售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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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請一經本行批核,本行將:(i)在兌現金額分期付款期內,一次性對信用卡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客戶的申請手續費(「申請手續費」);每月對信用卡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客戶的手續費(個別為「每月手續費」,合稱「手續費」),並保留不時更改此等收費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或(ii)一次性對信用卡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客戶的一次整筆支付的手續費(「整筆手續費」)及申請手續費(如適用)。(b)對信用卡賬戶收取的任何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將與被動收費一樣處理,並在月結單上列明,且須由客戶根據銀行協議的條款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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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行可隨時酌情決定就信用卡賬戶終止或暫停(按本行認為適當的期間)「兌現分期」計劃,並通知客戶。(b)無論銀行協議、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其他文件如何規定,本行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酌情決定:(i)隨時將所有之前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任何或所有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的分期款項餘額及任何根據上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的總額,或已批核但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的全額及其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整筆手續費、申請手續費,記入信用卡賬戶,及/或(ii)要求即時繳付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須支付但未付的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是否已在月結單上列明,或是否於提出要求之日到期支付。(c)本行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下行使(b)款下的權利(但沒有限制本行權利的凌駕性):(i)客戶或本行因故取消或終止信用卡賬戶(或已發出取消或終止通知);(ii)客戶沒有支付根據銀行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須支付的任何款項;(iii)客戶違反銀行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款;(iv)客戶逝世,或有人提出關於客戶的破產申請,或客戶無法償還其到期債務;或(v)本行行使其在(a)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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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客戶可在兌現金額分期付款期任何時候,就任何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提前償還在餘下的分期付款期須支付但尚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所有兌現金額分期款項及任何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但必須繳付相等於原有的兌現金額(客戶在申請成功後提取的金額)之1%或港幣300元(以較高者為準)作為行政費用,並直接由閣下渣打信用卡戶口內扣除。(b)客戶如有意提前還款,須於最少5個工作天前向本行發出通知,未經本行事先同意,提前還款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回。本行不接受提前償還部分款項。(c)本行一經收到提前還款通知,會立即將(a)款所述的提前償還的兌現金額分期款項、任何根據上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及行政費記入信用卡賬戶。該款額將在月結單上列明,並須分別作為信用卡賬戶的自動收費及被動收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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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渣打「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額外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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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可選擇申請「兌現年息優惠」計劃。請致電申請熱線2282
3322了解個人化之優惠及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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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兌現年息優惠」計劃兌現之信用額或兌現金額實際為現金透支。當有關申請獲批核後,有關金額將於指定之渣打信用卡戶口可動用之信用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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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期內,客戶可參加「兌現年息優惠」計劃多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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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年息優惠期內發出的任何月結單所訂明的最低付款額,若持卡人未有於該月結單上列明的繳款日期或之前繳付該
最低付款額,持卡人除了須繳付根據信用卡條款所列明之適用收費,並須根據服務收費一覽表對所有未清還的兌現金額繳付相關之利息、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只限於透支現金財務費、逾期費用及拖欠利率),由有關之月結單內列明的繳款日期之翌日起至該未清還的兌現金額全部清還為止。否則,本行會以絕對酌情權終止閣下之「兌現年息優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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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一經批核,(a)
免息還款期將不適用於該卡之所有原有結欠及新簽帳。(b)
本行有權使用本行不時公布適用於有關渣打信用卡的購物財務費及/或透支現金財務費,對所有未清還的欠款結餘及新簽帳(「兌現年息優惠」計劃之結欠除外)收取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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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批核之兌現金額不能用作清還渣打信用卡及MANHATTAN信用卡之結欠(「信用卡結欠」)。如客戶以兌現之金額清還信用卡結欠,本行將保留權利終止有關之優惠,而兌現金額將當作現金透支處理。有關現金透支之條款及細則,請參閱銀行協議或聯絡分行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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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閣下有設立自動轉賬繳付月結單全數,請致電渣打客戶服務熱線2886
4111,重新安排付款指示。否則,有關之月結單上所示的「新賬項」(包括現金額之全數)將會如常於有關的繳款日期全數自動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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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年息只適用於兌現金額獲批核當日起生效至低息有效期(即年息優惠期)止。年息優惠期後,未清還之尚餘兌現金額將以當時一般現金透支適用之年利率計算。閣下會在年息優惠期間不時收到有關現金透支優惠年息調整之通知及只供參考之用。
MANHATTAN「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及MANHATTAN「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適用於2022年2月28日或以後開設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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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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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保留更改或修訂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本行保留一切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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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確認其名下之由任何金融機構發出之信用卡從沒有因為欠賬而被取消,並確認其現於其他金融機構之貸款(包括信用卡及所有無抵押貸款)並沒有逾期繳款超過一個月。客戶進一步確認其從沒有被頒佈破產令,亦沒有向法院申請破產或意圖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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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明白及同意本行有權在檢討閣下現有借貸的情況下,根據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之條款及細則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客戶的資料。
(只適用於本行僱員)客戶授權本行使用客戶之僱員資料
(當中包括客戶的薪金資料)以用作審批是次申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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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有關「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及「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詮釋並受香港法庭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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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版之內容如有歧義,概以英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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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HATTAN「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及MANHATTAN「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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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電話或書面申請參加「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或「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客戶將被視為已接受本頁之各項條款及細則,以及客戶條款及客戶條款A部所述的相關文件(「銀行協議」)上之所有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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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額自由使」現分期計劃及「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優惠只適用於列印於申請表上的指定MANHATTAN信用卡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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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現金額將不會獲得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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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張指定信用卡的每項申請的兌現金額須為港幣100元之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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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客戶之指定收款銀行並非本行之戶口,收款銀行可能會於戶口扣除電匯之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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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有絕對權利根據現行及其後修訂之信用政策接納或拒絕接受客戶之兌現金額申請。而最終批核款額
亦由本行全權決定。如兌現金額申請不被接納,本行亦毋須作出任何解釋。最終批核結果及最終批核銀碼將獲專函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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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MANHATTAN「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之額外 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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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之優惠,客戶將其有關信用卡的信用額兌換為現金的金額概稱為(「兌現金額」)。當有關申請獲批核後,有關金額及任何根據下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的總額將於指定之MANHATTAN信用卡戶口可動用之信用額內扣除。每月還款後,信用額將會自動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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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期內,客戶參加「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之次數不限,而申請之兌現金額及任何根據下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之合計總額不可超過列印於推廣文件上之預設可動用「兌現分期」金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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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月之分期款項連同任何根據下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將於兌現金額交易日(即批核當日)起徵收,並顯示於下一張月結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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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就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繳付的每期分期款項金額的計算方法,是將兌現金額除以分期付款期的月份數目加上每月手續費(如適用)。(b)每一分期款項將會當作持卡人所申請的額外服務的應收費項目記入客戶的信用卡賬戶並作為現金透支顯示於月結單上。根據銀行協議的條款,持卡人須每月按照最低付款額繳付每一分期款項。若於月結單指定的繳款日期或以前未全數支付月結單上顯示的
最低付款額或月結單總結欠,本行將會按銀行協議的規定
收取逾期費用及/或財務費用。(c)未經本行同意,有關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的分期款項期數、每期分期款項金額及分期付款期均不得更改。(d)以特選信用卡申請可動用之兌現金額並非現金透支或零售簽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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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請一經本行批核,本行將:(i)在兌現金額分期付款期內,一次性對信用卡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客戶的申請手續費(「申請手續費」);每月對信用卡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客戶的手續費(個別為「每月手續費」,合稱「手續費」),並保留不時更改此等收費之權利而毋須另行通知;或(ii)一次性對信用卡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客戶的一次整筆支付的手續費(「整筆手續費」)及申請手續費(如適用)。(b)對信用卡賬戶收取的任何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將與被動收費一樣處理,並在月結單上列明,且須由客戶根據銀行協議的條款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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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行可隨時酌情決定就信用卡賬戶終止或暫停(按本行認為適當的期間)「信用額自由使」兌現分期計劃,並通知客戶。
(b)無論銀行協議、本條款及細則或任何其他文件如何規定,本行在任何時候均有權酌情決定:(i)隨時將所有之前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任何或所有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的分期款項餘額及任何根據上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的總額,或已批核但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的全額及其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手續費、整筆手續費、申請手續費,記入信用卡賬戶,及/或(ii)要求即時繳付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須支付但未付的全部款項,無論該等款項是否已在月結單上列明,或是否於提出要求之日到期支付。(c)本行尤其可在下列情況下行使(b)款下的權利(但沒有限制本行權利的凌駕性):(i)客戶或本行因故取消或終止信用卡賬戶(或已發出取消或終止通知);(ii)客戶沒有支付根據銀行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須支付的任何款項;(iii)客戶違反銀行協議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其他條款;(iv)客戶逝世,或有人提出關於客戶的破產申請,或客戶無法償還其到期債務;或(v)本行行使其在(a)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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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客戶可在兌現金額分期付款期任何時候,就任何兌現金額分期付款交易,提前償還在餘下的分期付款期須支付但尚未記入信用卡賬戶的所有兌現金額分期款項及任何
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但必須繳付相等於原有的兌現金額(客戶在申請成功後提取的金額)之1%或港幣300元(以較高者為準)作為行政費用,並直接由閣下之MANHATTAN信用卡戶口內扣除。(b)客戶如有意提前還款,須於最少5個工作天前向本行發出通知,未經本行
事先同意,提前還款通知一經發出即不可撤回。本行不接受提前償還部分款項。(c)本行一經收到提前還款通知,會立即將(a)款所述的提前償還的兌現金額分期款項、任何根據上列第5條所述之適用的收費及/或手續費及行政費記入信用卡賬戶。該款額將在月結單上列明,並須分別作為信用卡賬戶的自動收費及被動收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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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MANHATTAN「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額外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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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可選擇申請「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請致電申請熱線2282
3322了解個人化之優惠及有關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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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兌現之信用額或兌現
金額實際為現金透支。當有關申請獲批核後,有關金額將於指定之MANHATTAN信用卡戶口可動用之信用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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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申請期內,客戶可參加「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多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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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年息優惠期內發出的任何月結單所訂明的最低
付款額,若持卡人未有於該月結單上列明的繳款日期或之前繳付該
最低付款額,持卡人除了須繳付根據信用卡條款所列明之
適用收費,並須根據服務收費一覽表對所有未清還的兌現
金額繳付相關之利息、費用及收費(包括但不只限於透支
現金財務費、逾期費用及拖欠利率),由有關之月結單內
列明的繳款日期之翌日起至該未清還的兌現金額全部清還
為止。否則,本行會以絕對酌情權終止閣下之「信用額 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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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一經批核,(a)免息還款期將不適用於該卡之所有原有結欠及新簽帳。(b)本行有權使用本行不時公布適用於有關渣打信用卡的購物財務費及/或透支現金財務費,對所有未清還的欠款結餘及新簽帳(「信用額自由使」年息優惠計劃之結欠除外)收取財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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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批核之兌現金額不能用作清還渣打信用卡及MANHATTAN信用卡之結欠(「信用卡結欠」)。如客戶以兌現之金額清還信用卡結欠,本行將保留權利終止有關之優惠,而兌現金額將當作現金透支處理。有關現金透支之條款及細則,請參閱銀行協議或聯絡分行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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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閣下有設立自動轉賬繳付月結單全數,請致電MANHATTAN客戶服務熱線2881
0888,重新安排付款指示。否則,有關之月結單上所示的「新賬項」(包括兌現金額之全數)將會如常於有關的繳款日期全數自動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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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年息只適用於兌現金額獲批核當日起生效至低息有效期(即年息優惠期)止。年息優惠期後,未清還之尚餘兌現金額將以當時一般現金透支適用之年利率計算。閣下會在年息優惠期間不時收到有關現金透支優惠年息調整之通知及只供參考之用。
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之7 天冷靜期之條款及細則(「7 天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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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乎本行批核,7 天冷靜期適用於信用卡客戶(按照以下B 部之定義)成功申請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並於成功申請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金額誌賬後之7 個日曆日內提早償還全數套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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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申請7天冷靜期之客戶必須於第一期信用卡套現金額誌賬後之 7 個日曆日內親自聯絡客戶服務熱線
2886 4111 遞交提早償還申請及償還全數套現金額。如該申請獲本行成功批核,本行可全權決定豁免有關信用卡客戶須就套現金額而繳交之餘下期數之每月手續費、相等於原有的套現金額(信用卡客戶在申請成功後提取的金額)之1% 或HK$300(以較高者為準)之行政費用,及一次性申請手續費(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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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推廣期內(按照以下B 部之定義),信用卡客戶只可申請7 天冷靜期一次。
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此推廣計劃」)之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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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推廣計劃之推廣期由2025 年2 月6 日至2025 年5 月5 日(包括首尾兩日)(「推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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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客戶(「信用卡客戶」)須於推廣期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享有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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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以下列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所發行之信用卡,包括渣打信用卡及其聯營卡、
MANHATTAN 信用卡及其聯營卡(不包括渣打商務卡、渣打公司卡及渣打銀聯雙幣白金信用卡(人民幣賬戶))(「合資格信用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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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透過SC Mobile應用程式、網上或人工方式成功申請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金額達HK$30,000 或以上並選擇還款期12 個月或以上。(「合資格貸款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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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信用卡客戶符合以上條件可享與其信用卡相對現金回贈獎賞(「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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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SC Mobile應用程式或網上申請信用卡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
貸款額(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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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1:基本現金回贈獎賞 |
優惠2:全新信用卡客戶額外現金 回贈獎賞* |
優惠3: 出糧戶口客戶額外現金回贈獎賞# |
優 惠 4: 信用卡簽賬分期
客 戶 額 外 現金回贈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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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期12 至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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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期36 至
6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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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還款期 |
– |
還款期12 個月或以上 |
$30,000 - $99,999 |
$300 |
$500 |
$500 |
$500 |
$300 |
$100,000 - $199,999 |
$500 |
$1,500 |
$500 |
$500 |
$300 |
$200,000 - $399,999 |
$1,500 |
$2,800 |
$1,000 |
$500 |
$300 |
$400,000 - $599,999 |
$2,500 |
$3,800 |
$1,000 |
$1,000 |
$300 |
$600,000 - $799,999 |
$3,800 |
$4,800 |
$2,000 |
$1,000 |
$300 |
$800,000 或以上 |
$4,800 |
$6,700 |
$2,000 |
$1,0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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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人工方式申請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
貸款額(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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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1:基本現金回贈獎賞
|
優惠2:全新 信用卡客戶額外現金回贈獎賞*
|
優惠3:出糧戶口客戶額外現金回贈獎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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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期12 至
2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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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期36 至
6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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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還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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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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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 $199,999 |
$100 |
$250 |
$500 |
$500 |
$200,000 - $399,999 |
$250 |
$400 |
$1,000 |
$500 |
$400,000 - $599,999 |
$400 |
$750 |
$1,000 |
$1,000 |
$600,000 - $799,999 |
$750 |
$1,000 |
$2,000 |
$1,000 |
$800,000 或以上 |
$1,000 |
$2,000 |
$2,000 |
$1,000 |
* 優惠2 適用於全新信用卡客戶於現時所申請之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之提取貸款額當日起計之過去12 個月內沒有持有任何信用卡
「兌現分期」計劃。
#優惠3 適用於信用卡客戶於推廣期內成功向本行開立「渣打紅利出糧戶口」(並為戶口之基本持有人),且該戶口必須在獎賞現金回贈存入時仍然有效。於出糧戶口開立日後2 個月內,信用卡客戶須透過本行自動轉賬出糧服務每月存入薪金至出糧戶口,其金額須達HK$20,000 或以上,並維持自動轉賬出糧服務直至獎賞存入。「自動轉賬出糧服務」指每月透過 (a) 之僱主經由本行指定之電子出糧轉賬方式或 (b) 發自其他非本行的本地銀行之指定常行指示(交易說明必須包含「SALARY」、「SALARIES」、「WAGE」、
「WAGES」或「PAYROLL」)將薪金自動轉賬於「渣打紅利出糧戶口」(如下列條款定義)內。自動轉賬出糧服務不包括海外電匯、本地
電子付款、支票或現金。
^ 優惠4 適用於信用卡客戶除持有信用 卡「兌現分期」計劃外,亦於推廣期內透過SC Mobile應用程式或網上申請及即時獲批指定信用卡
「月結單分期」付款計劃,貸款額不少於HK$25,000 及還款期12 個月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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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有絕對權利接受或拒絕任何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交易的申請。本行會通知客戶其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申請已被成功批核,並告生效。本行有權拒絕接受任何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申請,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的申請一經本行成功批核,本行將在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分期付款期內, 每月對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賬戶收取本行不時確定及通知賬戶持有人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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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客戶在滿足本條款及細則之相關要求後,可於此推廣計劃享有現金回贈。現金回贈將於2025 年6 月內顯示於「360° 全面賞」網上換領平台,而不會直接存入賬戶。客戶可隨時登入平台兌換現金。每次換領之最低金額為每個賬戶HK$50 及兌換單位為HK$50 之倍數。現金回贈換領須受有關條款及細則約束,請上
www.sc.com/hk/rewards 參閱詳情及換領現金回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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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推廣計劃之合資格信用卡之賬戶主卡及附屬卡的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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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信用卡客戶申請多於一個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並符合本條款及細則相關之要求,信用卡客戶之所有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的將會獨立計算相對應金額之現金回贈。每個全新信用卡客戶只能獨得一次優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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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如在後1 個月內仍未收妥所獲享之現金回贈(即2025 年7 月31日前),須自行通知本行;否則,本行恕不承擔有關責任,也不會作任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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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有關之合資格信用卡賬戶必須於存入現金回贈時仍為有效及信用狀況良好;否則,本行有權取消有關現金回贈。現金回贈不可作現金透支提取,亦不得轉換、轉讓及不可用作繳付信用卡結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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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將經電腦核實客戶之信用卡簽賬紀錄,以確定客戶於此推廣計劃可獲享獎賞之資格。若簽賬存根印載的資料與本行存檔紀錄不符,將以本行存檔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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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客戶於獲贈現金回贈後取消用作計算此推廣計劃的任何有關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之簽賬及貸款額,本行有權從客戶有關之合資格信用卡賬戶內扣除現金回贈或向客戶收取有關已提供現金回贈之相應價值,而毋須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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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款及細則與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渣打信用卡「月結單分期」條款及細則、客戶條款、客戶條款A 部所述之文件,包括信用卡條款,將組成持卡人與本行之間之銀行協議,並須一同細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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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及商戶保留隨時延長、更改或終止此推廣計劃以及修訂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關於此推廣計劃之條款及細則所引致之爭議,本行及商戶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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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關於此推廣計劃之條款及細則所引致之爭議,本行及商戶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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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相片及貨品資料只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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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客戶如符合其相關要求可同時享有由本行提供之其他信用卡「兌現分期」計劃之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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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文版本之條款及細則如有歧義,一概以英文版為準
借定唔借?還得到先好借!
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刊發
優惠碼(「優惠」)之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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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合資格客⼾」)須透過網上成功申請信⽤卡「兌現分期」計劃(「貸款」),⽽有關申請於網上獲批核,並輸入正確優惠碼,而且符合特定條件,
⽅可享有現⾦回贈(「現⾦回贈」)。該正確優惠碼及特定條件會於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宣傳資料(「宣傳資料」,包括但不限於MMS、簡訊、推播通知、電子郵件)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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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回贈的金額以同一宣傳資料中所註明的金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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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回贈將於提取貸款後的第3個⽉內,存⼊合資格客⼾之相關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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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格客⼾若於取得現⾦回贈前取消信⽤卡「兌現分期」計劃之申請,將不獲享現⾦回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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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回贈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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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回贈只適⽤於給予現⾦回贈前,合資格客⼾之相關信⽤卡⼾⼝仍然有效及信⽤狀況良好(由本⾏全權酌情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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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版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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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留随時修訂或更改以下優惠之條款及細則之權利。如有任何爭議,本⾏保留
⼀切最終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