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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服務條款及細則

重要須知:請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載明貴客戶與本行就閣下使用「股票投資服務」的各項權利及責任。本條款及細則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之前,請先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

股票投資服務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市埸瞬息萬變,買賣證券本質上已存有招致損失之風險。

每項經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按其規定進行之交易,均須繳付聯交所不時附加之交易徵費或其他徵費。每名經紀均獲授權根據聯交所不時訂明之規則代收適當之交易徵費或其他徵費。有關此方面之最新規則,可繳付訂明之收費向聯交所購買。

所有經由聯交所正式進行及獲其承認之交易,均受聯交所之規則(尤其是有關買賣及結算之規則)所管制,對經紀及客戶均具有約束力。有關此等方面之最新規則,可付款向聯交所購買。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亦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證券交易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客戶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若客戶對於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客戶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交易商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客戶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第一或第二上市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若證券在海外收到或持有,客戶承認知悉該等證券可能不會享有《證券及期貸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所賦予的同等保障。

若將證券交另一人士保管,客戶可能須承受該人士的信貸風險。

  1. 解釋

1.1 若本條款及細則與(a)本行及客戶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不時有效之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或(b)客戶及任何其他本行聯繫公司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之任何協議的條款有任何抵觸或差異,應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為免引起疑問,客戶條款適用於以電話或互聯網發出之指示。

1.2 於本條款及細則內:

「戶口」指股票投資戶口及/ 或結算戶口,以適用者為準;

「申請表」指客戶就「股票投資服務」簽署的申請表格( 包括由客戶電子簽署的申請表格);

「本行」指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CE 編號為AJI614)就第1 類(證券交易)、第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 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獲登記之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本行聯繫公司」指任何本行附屬公司及其任何控股公司及有關控股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

「經紀」指本行不時委任就「股票投資服務」提供經紀服務的一名或多名經紀;

「營業日」指本行在香港開門營業之任何日期( 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抵押」指由第22 條設立之抵押;

「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操作之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被抵押證券」指現時或將來不時為任何目的而由本行持有、保管或控制或( 如適用) 由代理人保管之所有證券,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之證券,以及該等證券或附加或替代之證券之所有已付或應付股息或利息、於任何時間以贖回、紅利、優先、選擇權或其他方式產生或提供之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通訊」指由本行給予客戶或由客戶給予本行之任何通告、結算單、請求、付款要求、核准、同意之表示或其他通訊;

「客戶」指以個人身分在申請表內列名及簽署、已向本行申請「股票投資服務」且以其名義維持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的客戶;若「股票投資服務」由兩名或以上人士聯名申請,並以兩名或以上人士聯名維持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則除非另行訂明或文義另有所指,「客戶」一詞應為上述所有人士的合稱;

「客戶公司」指任何公司而客戶直接或間接:

(a) 擁有不少於其已發行股本之百分之五十 (50%) ;或

(b) 控制不少於其已發行股本所附投票權之百分之五十 (50%) ;

「交易系統」指本行可能(但並無責任)不時就「股票投資服務」提供之任何自動交易系統;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及「附屬公司」具有《公司條例》第2 條所賦予之意義;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指香港當時的法定貨幣,而「HKD」須作相應的解釋;

「負債」指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於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需支付、欠負或應計予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作為主要或附屬債務之任何性質的所有款項、負債及債務( 不論實際或或然,及不論是否就股票投資戶口、結算戶口或「股票投資服務」而產生)、或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因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而須對本行或本行聯繫公司承擔( 不論獨自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亦不論以任何名義、名稱或商號) 屬於任何幣值之所有款項、負債及債務( 不論實際或或然),連同由要求付款日期至付款日期之利息、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引致之法律費用及所有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倘若客戶涉及多於一名個人,則前述之負債須解作為各名客戶共同之負債);

「代理人」指本行不時委任就替客戶取得之證券提供代理服務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實體;

「證券」具有《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 之第1 部所賦予之意義,並( 為避免疑問) 包括在聯交所或香港以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

「股票投資戶口」指客戶就股票投資服務而在本行開立及維持之戶口,並包括不時重新指定或重新編配號碼之戶口;

「證券保管處」指任何證券保管處、結算系統、非實物化記賬系統或類似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中央結算系統;

「股票投資服務」指本行按照本條款及細則,根據客戶以電話、傳真或透過互聯網向本行發出的指示,向客戶提供的買賣證券服務以及所有與上述活動有關的或附帶的服務;

「結算戶口」指客戶在本行開設及維持並由客戶不時指定之銀行戶口,用以持有「股票投資服務」所進行交易的結算資金,及/ 或收取與任何證券有關之收入、股息及其他款項( 如有),及/ 或繳付與任何證券有關之費用;或在有關時刻無論任何原因,在缺乏有關指定之銀行戶口的情況下,則指客戶在本行開設之任何其他現金戶口;並包括不時重新指定或重新編配號碼之戶口;

「美元」指美利堅合眾國當時的法定貨幣,而「USD」須作相應的解釋;

「美國人士」包括為美國公民或居民之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區之法律組成或註冊成立之公司、合夥商行或其他商業機構、由美國人士作為遺產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之任何遺產或信託,或其收入(不論其來源)須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之任何遺產或信託;任何戶口( 由證券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之利益持有人之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由美國人士主要為投資於未有按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登記之證券而根據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之法律組成及註冊成立之任何合夥商行或公司。「美國人士」不應包括任何美國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基於正當商業理由而在美國以外經營並受當地銀行或保險業務法例規管之分行或代理處,惟該等分行或代理處並非主要為投資於未有按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登記之證券而組成。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所屬各州、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特區。本行保留權利向客戶發出通知,對有關「美國人士」之本定義作出所需之修訂,以符合適用之法律及其官方解釋。

1.3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文義另有規定外:

(a) 「人士」一詞包括任何個人、公司、商號、合夥商行、聯營公司、組織、獨資經營者或其他業務實體;

(b) 單性詞包括所有其他性別;

(c) 單數詞包括其複數,反之亦然;

(d) 標題只為方便參考而設,並不影響本條款及細則的解釋。

1.4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所提述之條例指不時修訂、編集或新制訂之香港條例或法例及其任何附屬法例。

1.5 本條款及細則的中文譯本只為方便而提供,就所有目的而言,須以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本為準。如閣下欲索取英文版本,可致電客戶服務熱線、親臨任何一間分行或瀏覽本行之網站 (www.sc.com/hk) 。

2A. 合適性

2A.1 假如本行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如下文第2.2條所定義)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行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條款及細則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行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行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2.1的效力。

2A.2 條款2A.1中的「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就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定義見 “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 。

2A.3 僅提供有關股票投資服務的營銷或推廣資料只能視作一般資訊用途,並不構成本行向客戶提供的建議或招攬。

2A.4 客戶同意定期向本行提供與其有關的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投資經驗或投資複雜程度認識、財務狀況和財務需求的資訊。本行使用並依賴此資訊幫助客戶作出符合相應風險的投資決定,並確保(如果需要)該金融產品(如第2A.2條所定義)在本行招攬銷售或建議客戶時是合理合適的,如果客戶感到有任何情況或有其他方面的考慮跟其資訊有關,客戶應通知本行,本行的投資建議乃基於客戶向本行提供的資訊為準的。

  1. 指示

2.1 客戶現授權本行根據客戶按本條款及細則作出之指示,代客戶買賣證券,並以其他方式處理股票投資戶口或結算戶口內或為該等戶口持有之證券、應收賬款或款項。

2.2 本行現獲授權(a)擔任客戶之代理,進行證券買賣或其他證券交易以及證券的登記、證券的撤銷或領取證券或證券之分派又或有關行使由證券引致或有關之權利或索償(包括但不限於股息、供股、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或其他公司行動),及(b)向客戶提供客戶不時要求的有關證券價格的資料或其他資料。本行並無責任就客戶要求的資料提供翻譯本,亦無責任確保該等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資料均屬真確。為免引起疑問,及在不影響第23條的一般性原則下,本行不會向客戶提供任何顧問服務,客戶須就其證券投資自行作出決定。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就證券交易發出之指示。本行毋須就拒絕或延遲執行該等指示申述任何理由,亦毋須就拒絕或延遲執行指示之後果負責,除非該等後果是由於本行之欺詐、故意失責或疏忽所致。特別是(在不影響上文的一般性下)若有關證券並非以本行或代理人之名義登記或該等證券之所有權文件並非由本行或代理人持有,或本行認為該等指示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條例或規定,本行可拒絕或延遲執行出售證券之指示,並有權在客戶同意下修改有關指示,使之符合該等法律、條例或規定。在接納客戶之指示時,本行在一切情況下均應作為客戶之代理而非當事人。

2.3 客戶在發出有關出售證券的指示之前,將就該等證券轉讓的任何法律限制(包括根據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的法律限制)通知本行,並向本行提供為遵守合法轉讓規定所需的文件。客戶須對因遵守或沒有遵守任何證券轉讓限制所引起的延誤、支出及損失負責。

2.4 如本行要求客戶於某一特定時限內給予回覆,客戶確認知悉,如並未在該特定時限內給予回覆,可能導致本行不能執行客戶的指示。

2.5 若指示未能執行或完全執行,本行無責任即時通知客戶。因此,若客戶欲即時證實交易是否經已執行,則必須於發出指示後聯絡本行。若購買或出售證券之指示未能完全執行,則可部份執行。購買或出售證券之指示在每個營業日交易時間結束時仍未執行之部份,將會在該日之營業交易時間結束時失效。

2.6 儘管本行與客戶之任何其他協議或買賣訂有條款,本行被要求及獲授權(但並非必須)依據可能不時由客戶(如適用)以電話、傳真或透過互聯網之形式作出或聲稱作出之任何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訊,而只要本行合理地相信上述指示、通知或通訊是由客戶發出,本行並毋須諮詢或查核作出或發出或聲稱作出或發出該通訊之人士之權力或身份,亦不論作出或發出或聲稱作出或發出該通訊當時之情況。本行毋須承擔客戶因本行如此行事而蒙受或招致之任何損失。

2.7 本行有權將按第2.6條作出之指示、通知或通訊視作經客戶全面授權及客戶須受其約束。本行有權(但並非必須)就或依賴該指示、通知或通訊行事或採取本行可能誠信地認為適合之步驟,而不論該指示、通知或通訊是收購、買賣、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證券或轉讓股票投資戶口內之證券之指示,或聲稱使客戶受任何與本行或任何其他人訂立之協議或其他安排約束或使客戶承諾作出任何其他種類之交易或安排(不論交易或安排之性質、有關證券之價值類別及數量及該指示、通知或通訊之內容有否任何錯誤、誤解或含糊) 。

2.8 如本行並不認為任何通訊屬真確或由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本行可拒絕據以行事,客戶特此免除本行因不採取行動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責任。

2.9 本行可以但並無義務記錄所有與客戶之電話會談,以核實客戶之指示或通訊。本行亦可保存其透過互聯網收到的客戶指示或通訊的記錄。在有爭議時,客戶同意接納任何電話錄音或電腦記錄的內容為客戶所作出之指示或通訊之最終確證。

2.10 客戶同意及確認 ,可以透過本行不時備有的網上及/或流動平台,以電子簽署的形式簽署申請表,而本行將自行酌情決定該電子簽署之電子形式。如本行提供上述的網上及/或流動平台供客戶簽署申請表,除了本條款及細則,該平台的服務條款及細則、費用及收費、重要事項以及披露聲明(如有)亦當適用。

  1. 委任經紀、代理人及代理

3.1 本行獲客戶明示授權委任經紀、代理人及其他代理(包括代管人及分代管人),終止對上述經紀、代理人及其他代理之委任安排,及委任新的或替代的經紀、代理人及∕或代理。本行須合理審慎地挑選及委任上述經紀、代理人及/或代理。

3.2 客戶同意本行有充分權力及授權為客戶及代表客戶談判及同意與經紀、代理人及∕或代管人或其他代理就經紀、代理或代管服務及就任何委任之終止、新的委任或替代委任達成一切安排;指示上述經紀、代理人及∕或代管人或其他代理作出與完成交易及證券過戶有關之適當安排,包括(但在不影響上述事項之情況下)將證券轉在新的或替代的代理人名下。

  1. 購買證券資金:提款限制

4.1 本行須從結算戶口中扣除下列款項並作出付款,毋須經客戶進一步指示,而客戶現授權本行從結算戶口中扣除:

(a) 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進行交易而須支付的款項 (包括購買價及所有有關的應計利息、收費、費用及開支) ;及

(b) 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或就購買、出售、持有或轉讓證券或其他證券交易而須妥為支付的一切稅項、費用、支出、收費及開支。

4.2 作為一項基本條件,客戶須確保及客戶須承諾及保證,結算戶口在所有時間均存有足夠資金,以支付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本行發出指示購買證券應付之全部款項,包括有關購買價連同有關釐印費、有關佣金及就有關購買應付或引致之其他收費。本行獲授權在接獲有關指示後之任何時間酌情發出一項終止指令,指定結算戶口內有關數額之資金須用作支付就有關購買應付之全部款項。若結算戶口出現透支,透支額將視作按要求償還之貸款,並須按本行就本行不時決定的同類貸款慣常收取的利率計息。若結算戶口內並沒有客戶指示本行付款所用之貨幣的現金或現金不足,則本行獲客戶授權(但並無責任)將結算戶口內持有的任何其他貨幣單位的現金(按本行於折算日決定的匯率)折算為付款貨幣。

4.3 儘管客戶與本行之任何其他協議內有任何條款,在發出該等指示後而不論有否如上所述指定資金之用途,客戶均不得提取或以簽發支票或其他方式動用須用作清付購買證券之款項,而本行亦無責任自結算戶口發放或付出該筆款項,除非及直至本行接獲該等購買指示因故未能執行之通知及符合第21條產生之權利。因此,儘管客戶不時與本行之任何其他協議或安排有任何規定,本行不可撤回地獲授權︰

(a) 在發出替客戶購買證券之指示到動用資金以支付購買證券所需款項期間,拒絕及/或延遲兌現任何自結算戶口開出或支取之支票或其他付款;及

(b) 相對其他由客戶或宣稱由客戶指示之資金運用建議,可優先將結算戶口之款項用作清付就購買證券應付之款項。

4.4 客戶承認知悉並同意,若於任何時間本行(在考慮到其他可供扣除或到期扣除之款項後)合理地認為結算戶口內之資金不足以作結算用途,本行可(全權決定但並無責任)從客戶在本行維持之任何其他賬戶內轉調必要的資金進行結算,而毋須經客戶進一步指示或批准。

4.5 為對結算戶口之資金發出終止指令及∕或禁止提取或使用該等資金之目的,本行有權使用其不時決定之指引評估結算戶口的大約款額,在獲經紀通知客戶就購買證券欠負之確切款額後,始在其後作出調整。

4.6 本行獲授權代客戶將根據客戶發出或宣稱由客戶發出之指示進行之證券交易所收取或持有之資金、股票及其他證券有關文件交給經紀。

4.7 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客戶明確授權本行放棄管有證券,或為了行使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之任何留置權或抵押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所批准之任何證券銷售,包括任何變現款項之銷售,以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作出應付予本行之任何付款。

4.8 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代客戶持有之證券,於出售後代客戶收到之所有現金,本行須立刻貸記入結算戶口之內。

4.9 若結算戶口出現貸記或借記錯誤的情況,本行保留在結算戶口借記或貸記的權利。結算戶口受支票戶口原則管限。本行以結算戶口向客戶支付款項及∕或付還任何資金的責任,原是本行在香港(即結算戶口開設所在地)的責任。

4.10 客戶同意,如本行因任何原因並未按照有關交易所的規則及規定及∕或任何適用法律,就客戶或本行代表客戶達成的證券出售於到期付款日收到須支付予客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項,則本行就該項出售向客戶付款的責任,須由於上述未收到款項的事實,成為本行向客戶支付相等於本行實際收訖款額的款項。

  1. 客戶未能提供資金

5.1 除客戶與本行另有協議外,客戶同意,倘按第4.2條規定其結算戶口內之資金不足,則本行有權﹕

(a) 就購買交易而言,轉讓或出售該等已購入證券,以完成客戶對本行須承擔之責任﹔或

(b) 就銷售交易而言,借入及/或購入該等已出售之證券,以完成客戶對本行之責任。

5.2 客戶確認知悉,客戶將向本行承擔及賠償任何因其於規定之結算日到期前,未能履行其須承擔之責任而產生之損失、成本、費用及支出,確保本行得到賠償。

  1. 不設保證金或信貸安排

本條款及細則僅適用於以現金作交易之賬戶。本條款及細則並無規定本行或本行聯繫公司須給予或維持任何保證金或信貸安排。

  1. 證券登記

7.1 除第7.2及21條另有規定,客戶同意任何記存於本行之證券或由本行代表客戶購入之證券、或代表客戶向本行支付之任何款項,均須按客戶對指定之證券或款項而作出之指示處理。

7.2 本行須以本行或代理人之名義為客戶登記購入之證券或將證券存放或持有於中央結算系統或任何其他證券保管處,保管條款按該證券保管處慣常採用之條款。

7.3 代理人將以本行代理人之身份持有以其名義登記之證券。代理人須指定所有該等證券為按本行之指示而持有,但確定為由本行代表客戶所持有之證券,而本行並非證券之實益擁有人。客戶不可直接向代理人作出任何指示。

7.4 客戶確認並同意不時透過中央結算系統所收購及/或由中央結算系統所持有之證券須根據中央結算系統規則而持有,並受該等規則所規限。

  1. 可代替證券

8.1 本行可全權酌情將任何記存於本行之證券或為股票投資戶口購買之證券視作為可代替或指定分配予股票投資戶口內。

8.2 本行交付或安全保管其代客戶購買或收購之證券之責任,須透過交付或持有證券而達成。該等證券須就其所附之號碼、類別、貨幣單位、面值及權利等各方面跟該等證券完全相符(除於該期間可能出現之任何資金重整而影響該等證券外)。

  1. 股票投資戶口:提款

9.1 除第9.2條另有規定外,在客戶提出要求後,本行須於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即時:

(a) 以客戶或客戶指定之代理人之名義,促成不時構成股票投資戶口一部分之任何證券登記,或

根據指示,將代表證券之文件交付予客戶或該代理人後,該等證券將不再構成股票投資戶口一部分;

(b) 將可能所需之款項從股票投資戶口轉賬至結算戶口,該轉賬應被視為有效地解除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之責任。

9.2 第9.1條所述本行之責任須受本條款及細則之其他規定所規限,尤其為第21條,本行亦有權要求客戶於提款前全數清償所有由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欠負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之款項或實際或或然負債。本行可於未接獲客戶指示或通知客戶之情況下,於根據第9.1條辦理任何登記或轉讓手續前,以戶口貸方之款項清償任何該等負債,或可要求客戶於根據第9.1條辦理任何登記或轉讓手續前支付有關款項。

9.3 若股票投資戶口出現貸記或借記錯誤的情況,本行保留在股票投資戶口借記或貸記的權利。

  1. 股票投資戶口:增加

客戶可隨時要求本行接受交來或轉來之證券,及持有作為股票投資戶口之一部分。本行並無責任接受該等要求,倘若其接受,則應持有隨此交來或轉來之證券作為股票投資戶口之一部分,而該等證券必須受到本條款及細則之限制,就如該等證券由本行代客戶收購的一樣。在該情況下,客戶須簽署轉讓文書及/或其他就證券轉賬至股票投資戶口及以本行或代理人名義登記註冊所需之文件或將之存放及持有於中央結算系統或任何其他證券保管處。

  1. 交易限額

11.1 客戶確認知悉,本行有絕對酌情權設定限額及參數,以控制客戶使用股票投資服務的能力,而客戶承諾遵守該等限額及參數。本行有絕對酌情權就股票投資服務修訂、增加、減少、移除或增添限額及/或參數,該等限額及參數可包括(但不限於):(i)對買賣指示最高數額及買賣指示最大規模的控制,(ii)對本行允許客戶的投資總額的控制,(iii)對遞交買賣指示的價格的控制,(iv)對客戶買賣指示來源的控制,及(v)本行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或規定需要執行的任何其他限額、參數或控制。

11.2 客戶確認知悉,買賣指示將在交易日累計,本行將根據本行不時訂明的信貸限額及交易限額,核

實其以任何通訊方式收到的所有買賣指示。

  1. 由本行執行交易

12.1 在執行客戶不時發出之指示:

(a) 以收購或購入證券時,本行獲授權可全權酌情決定將(i)本行或(ii)任何本行聯繫公司,轉讓予客戶;

(b) 售賣或出售證券時,本行獲授權可全權酌情決定為(i)本行本身之賬戶或(ii)本行聯繫公司,收購或購入該等證券。

12.2 本行在第12.1(a)(i) 條及12.1(b)(i)條所述之情況下將作為委托人行事,而除該條另有規定外,將作為代理人(以經紀身份)而非委托人行事。

12.3 由於聯交所及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之實際限制及經常出現之證券價格之快速波動,儘管本行已盡了合理努力,但在開價或在進行任何特定時間之交易或按最佳價格進行交易或進行市場交易時可能會有延遲。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均會接受代表其作出之所有交易,並受該等交易約束。客戶亦同意,對於因本行未能或不能遵守客戶指示之任何條款而造成之任何損失,本行毋須負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失是由於本行之欺詐、故意失責或疏忽所致。

12.4 本行可將客戶的買賣指示與自身的買賣指示及與本行有關人士及其他顧客的買賣指示累計起來。此一程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對客戶有利,在其他情況下又可能對客戶不利。但如本行將顧客的買賣指示(包括客戶的買賣指示)與自身的買賣指示累計起來,則在不能執行所有買賣指示的情況下,本行在其後作出執行買賣指示的分配時,會給予顧客優先權。

12.5 除非客戶對本行作出之明確指示出現抵觸,否則客戶確認所有指示或要求僅在當天有效;倘指示或要求在某程度上未能實現,則該等指示或要求將於聯交所或有關證券上市或買賣的香港以外證券交易所(以適用者為準)之正式交易日結束時失效。

  1. 賣空

13.1 客戶同意所有遞交給本行的出售指示都是長倉出售指示,即客戶聲明所出售的證券都由客戶 (或客戶所代表的人士)擁有,而且客戶已將證券遞交本行。

13.2 凡客戶就其並不擁有的證券發出出售證券之指示時(即屬賣空),客戶承諾立刻就此通知本行。

13.3 客戶確認知悉本行將不會接受任何代表客戶之賣空指示。本行毋須為客戶辨別該指示是否屬賣空之指示。

  1. 成交單據

本行須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其有關之附屬法例或聯交所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不時修訂之規則不時列明之期間發送有關任何由本行為股票投資戶口而作出之證券交易之任何成交單據予客戶。本行須按本行記錄內最後的郵寄地址將成交單據副本寄發予客戶或發送到網上銀行並通過本行記錄內最後的電郵位址將生成通知發予客戶。客戶須於收到成交單據後加以查核,若認為其中所載資料在任何方面不正確,須立即通知本行。若本行於成交單據訂明之限期內未收到客戶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客戶須被視為已接受單據上所載一切交易資料在各方面均屬真確。

  1. 結算單

15.1 本行須發送月結單予客戶,載列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之情況。月結單之形式及其所載之資料,由本行不時決定。

15.2 本行須於客戶可能不時合理書面要求時寄發有關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之資料予客戶。

15.3 客戶須於收到月結單後加以查核。若本行於月結單訂明之限期內未收到客戶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客戶須被視為已接受月結單在各方面均屬真確。儘管上文如此規定,若月結單內所載資料已在客戶接受為真確的成交單據內列明,則客戶無權對該等資料提出反對。

15.4 本行須分別遵照第15.1條及15.2條之規定按本行記錄內最後的郵寄地址寄發月結單及任何其他要求之資料予客戶或發送到網上銀行並通過本行記錄內最後的電郵位址將生成通知發予客戶。

  1. 開支及費用

16.1 鑑於本行同意提供「股票投資服務」,客戶同意及確認知悉本行有權向客戶收取根據不時通知客戶之基準計算之費用及收費,本行有權調整該等費用及收費之水平及/或就任何服務收取費用,但須向客戶發出合理通知。

16.2 本行獲客戶不可撤回之授權可自結算戶口支取本行收取之所有費用及收費,以及自結算戶口支取就交易應付之所有佣金以及就結算戶口或根據由客戶發出或宣稱由客戶發出之指示進行之證券交易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代客戶持有證券而引致或將會引致之所有釐印費、稅項、銀行收費、過戶費、登記費、利息及其他開支,以及按各經紀或代理人之指示付款予各經紀或代理人或付款予任何其他有權收取上述款項之收款人。

16.3 客戶確認知悉本行可綜合支付中央結算系統或其他證券保管處的結算費,而且本行有權為如此綜合支付結算費保留任何湊整後的差額。

  1. 股息

由本行在股票投資戶口持有之證券,其衍生之所有現金股息及其他現金之分派均應存入結算戶口。

  1. 公司行動

18.1 本行將在合理之情況下盡力通知客戶有關本行或代理人就股票投資戶口持有之證券就分派或金錢上的權益而須要客戶投票或表決的事項而收取之通訊。本行毋須就因並無收取、延遲或未能寄發通訊而使客戶未有充裕時間作出指示負責,惟本行之欺詐、故意失責或疏忽之情況除外。在缺乏或延遲收到客戶因應本行根據第18.1條寄發的通知所作出之指示的情況下,本行獲授權可全權酌情決定就有關通知作出其認為適宜之步驟,以便本行能繼續提供股票投資服務,包括接納或拒絕接納有關通知內所載之預設選擇。

18.2 本行並無責任調查或參與任何會議或任何認購、轉換、或其他權利或任何證券有關之任何合併、重組、接管、破產或清盤程序、和解或安排、或就上述事項作出任何積極行動、或促使代理人作出行動,惟根據由客戶另有發出之書面指示者除外,在此情況下,本行可要求客戶向本行及代理人作出賠償保證、供應開支及答應其他條件者除外。

18.3 本行獲授權就以代理人名義註冊登記之證券作出下列行動或指示代理人作出下列行動:

(a) 要求支付和收取與證券有關的所有利息、股息及其他款項或分派;

(b) 在應支付給客戶或以客戶為受益人的與任何證券有關的款項多過一種貨幣的情況下,以法律允許的和本行單方面和不受限制地決定的該種貨幣收取該款項;

(c) 在到期時,在收到應付款項後交出任何證券、或在到期前被要求贖回時交出任何證券;惟若證券在到期前被要求贖回,除非在被要求贖回後,客戶以書面要求本行交出證券,否則本行及代理人沒有職責或責任為贖回之目的交出證券;

(d) 作為所有人代客戶完成並交付法律要求的與證券有關的任何所有權證書;

(e) 依其單方面不受限制地決定,遵守現行或以後生效之任何法律、法規或命令的規定,而該等規定旨在使任何證券之持有人承擔進行或不進行與任何證券有關的任何行動的職責,或與任何證券有關之付款或分派或應付款項有關的任何行動的職責;及

(f) 如果與任何證券有關的任何文件是以臨時或暫時的形式簽發的,換取該等文件的確定本。

  1. 利益衝突

19.1 客戶確認知悉,本行在為股票投資戶口進行買賣之時,可能對有關的投資或交易存在某種實質的利益、安排或關係。該等利益未必會在任何交易進行之前或進行之時或在任何其他時間另行向客戶披露。本行以下利益可能會影響客戶(不限於下列各項):

(a) 本行可能曾經擔任、正在擔任或尋求擔任客戶所買賣證券的發行人(或其聯繫公司)的財務顧問或貸款銀行,或曾經或正在就該發行人(或其聯繫公司)進行的兼併、合併或收購事項向任何人士提供意見;

(b) 本行可能持有、買賣或以其他方式經營或處置證券或與其相關的、由其衍生的或在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與之有關的任何種類的資產或擔任該等證券或資產的莊家;

(c) 本行可能由於將業務交給各經紀而曾經或正在收取回佣、款項或其他利益;

(d) 本行可能曾經或正在發起或包銷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某項交易;

(e) 本行可能曾經是或正在是客戶所買賣證券的發行人(或其聯繫公司)的聯繫公司。

19.2 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部分不應被視為禁止本行:

(a) 指示或促使替客戶購買本行本身持有之證券或本行其他客戶持有之證券;或

(b) 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其他人仕行事或為其本身或其他本行集團公司買賣、持有或交易任何證券,儘管本行已經於任何時間接獲客戶發出或代客戶發出之指示買賣或持有或交易與該等證券相同或類似之證券;或

(c) 為其本身或其他客戶購買或促使購買與客戶於任何時間指示購買之相同或類似種類之證券;而客戶現亦確認知悉並同意本行可進行上述之行為、買賣、持有、交易或指示,但在任何情況下,交易條件均不得較客戶與本行或其客戶以外之人仕交易可得之條件為差。

19.3 本行毋須向客戶交待其根據客戶之指示進行之證券交易所賺取之任何酬金、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

19.4 本行並無責任向客戶披露其以代表他人之身份或以其本身之身份行事時得知或注意到之任何事實或事宜。

  1. 戶口之使用

客戶同意不會及不會宣稱轉讓下列各項,或就下列各項授出權益或以任何方式處置下列各項,亦不會(未經本行事先以書面同意)就下列各項設定或容許下列各項存有任何抵押、質押或其他產權負擔:

(a) 股票投資戶口或在股票投資戶口內或為股票投資戶口持有之任何證券、應收賬款或款項;或

(b) 結算戶口不時存有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

  1. 抵銷及留置權

儘管本條款及細則或由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與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訂立之其他協議有任何規定,本行可在發生第36條所列違約事項時毋須事先通知或經客戶同意,將結算戶口、股票投資戶口或客戶(或如客戶不止一方,則其中一方或一方以上)在本行開立之其他戶口中之任何款項、證券及∕或可收款項作抵銷、扣繳、予以運用及/或轉賬(以適用者為準)(不論該等款項、證券或可收款項是以客戶個人或聯名名義所持有),以全部或部份清付負債。若客戶並未清償任何有關的債務或債項,則為了行使抵銷權或清償上文任何款項或債務的目的,本行可出售或處置在股票投資戶口內或客戶在本行或本行聯繫公司開立之任何其他戶口內不時持有的任何證券或應收賬款。本行或本行聯繫公司毋須就上述任何出售或處置所獲得的價格對客戶承擔責任。本第21條所述之本行權利將不會損害並且是附加於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於任何時間可享有之抵銷、合併戶口、留置或其他權利(不論是因法律之執行、合約或其他方式獲賦予)。客戶現不可撤回地指示本行就此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及進行一切必要轉讓。

  1. 股票投資戶口抵押

22.1 客戶現將被抵押證券作為持續抵押,以保證其會(在被要求下)支付及清還所有負債及履行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之所有責任,並包括任何費用、收費及支出(包括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為執行本條款及細則以及本條所載抵押所招致之法律費用)。

22.2 在發生第36條所列之違約事項或客戶並未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償還到期負債或履行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之責任時:

(a) 本條所載之抵押須即時執行;及

(b) 本行(或若適用,代理人根據本行之指示) 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

(i) 動用、轉賬或抵銷包含在被抵押證券內之全部或任何部分款項,作為支付或清償根據本條擔保之任何負債;及/或

(ii) 以一起、分批或本行認為適當之方式及代價(不論立即或分期支付或交付)出售或處置全部或部分被抵押證券。

22.3 本行及代理人在任何情況下,除非因本行疏忽或故意行為失當造成毋須對因根據第22.2條作出之行動而導致之任何虧損負責。

22.4 在不損害第22.2條的一般性之前提下,本行(或如適用,代理人) 應有權將全部或部分被抵押證券撥給本行,或以當時的市場價格出售或處置給任何本行聯繫公司,而毋須就以上情況﹕

(a) 對因任何原因而出現之任何損失負責﹔及

(b) 就本行(或如適用,作為其代理之代理人) /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所得之利潤負責作出交代。

22.5 在根據本第22條進行任何出售或處置時,若並非全部被抵押證券均被出售或處置,本行 (或如適用,代理人) 可按本行全權酌情選擇哪一些被抵押證券將被出售或處置。

22.6 若在出售或處置所有被抵押證券後有不足額的情況出現,則客戶在此保證在本行要求下支付該不足之額予本行。

22.7 通過運用或執行本條所載抵押所得之款項,應按照本行自行決定之先後次序,用以償還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之負債。

22.8 本條所載之抵押附加於及不損害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現時或於此後任何時間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或以其他方式可能就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持有之擔保或其他抵押,儘管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曾經作出中期付款或戶口結算或繳付所欠之全部或任何部份款項,此項抵押將仍然持續有效。在不影響前述規定的情況下,本條所載之抵押在本條款及細則終止後將繼續充分有效,直至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全部清還其對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之債務為止。

22.9 根據本條所載之抵押所變現之一切款項,可在本行或有關的本行聯繫公司絕對酌情決定之期間內一直存放於暫記戶口,但毋須於期間將該筆款項或其任何部份用作償付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欠負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之款項或債務。

22.10 本條所載之抵押不會因本條款及細則之修訂或修改或客戶或任何客戶公司之清盤、無力償債或破產而受影響。

  1. 自動報價及確認

23.1 客戶確認知悉,本行維持之自動報價系統(以終端機或電話或其他電子方式報價)提供之證券報價或其他資料乃由獨立第三方提供,受限於聯交所發出有關豁免其自身責任之通知,該通知內容如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雖盡力確保所提供之資料準確及可靠,但並不保證該等資料絕對準確,同時對一切因資料有誤或不全而引致之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不論是根據侵權法、合約或其他)”。本行對該等資料是否準確或完整概不負責。

23.2 所有指示均應按當時現行市價執行。本行及各經紀均不會向客戶保證,按客戶於之前從自動報價系統或透過其他途徑獲得之價格執行指示。

23.3 如客戶已登記接收短訊/電郵指示確認,客戶將在下列情況收到本行以短訊/電郵發出的通知:(a)買賣指示已在聯交所部分或全部執行,(b)聯交所已接受客戶有關取消買賣指示的指示,(c)買賣指示由於在有效期結束之前尚未執行而過期,及(d)本行或聯交所因任何原因而拒絕接受買賣指示。本行並不保證短訊/電郵通訊會及時發出,客戶如並未收到有關通訊,除非因本行疏忽或故意違約而直接造成者除外本行亦概不負責。本行將不時指定短訊/電郵指示確認服務的範圍及特點,並可隨時在給予或不給予通知下予以修改、擴大或縮減。如客戶透過電話發出買賣指示,而並未登記接收短訊/電郵指示確認,本行將盡力就有關買賣指示的現況以電話通知客戶。

23.4 本行以買賣單據或月結單形式發出之確認,若非有明顯錯誤,應為執行任何特定指示之最終價格,如客戶在確認書就此規定的限期(若有)內未以書面提出異議,則應視作已為客戶所接受。客戶確認知悉,以電話或短訊或電郵訊息或其他電子方式作出關於結算戶口狀況或任何特定交易之敘述,僅作為資料提供,對本行或經紀均無約束力。

  1. 債務及賠償

24.1 在無任何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之情況下,對於因運作「股票投資服務」、開立或維持戶口及∕或據其進行交易方面之行動或遺漏所引致之任何損失,本行或本行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概毋須向客戶負責。

24.2 尤其是在不損害上文之一般性下,客戶確認知悉及同意:

(a) 本行毋須向客戶負責因各經紀或代理人、中央結算系統或任何其他證券保管處或其他代理(包括代管人及分代管人)之行動或遺漏所而引致之任何損失,包括(在不影響上文之一般性下)各經紀、中央結算系統或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證券保管處向本行提供或公佈錯誤或不完整之資料或意見,而客戶繼而獲傳達該等資料或意見;

(b) 對於本行以代理之身份代表客戶進行的證券交易,客戶同意與本行共同及各別地就本行須履行的責任對任何經紀負責;

(c) 本行並無責任就證券的挑選向客戶提供任何意見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客戶提供全權管理服務每次進行證券交易之指示均為客戶單獨決定及發出;

(d) 在沒有欺詐、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經紀或其他第三方會提供本行書面或口頭通知之資料或意見,讓本行傳達給客戶,而本行毋須就該等由經紀或其他第三方提供之資料或意見向客戶負責,不論該等意見是否由客戶要求;

(e) 本行對於因傳送或通訊設備或任何其他原因或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之原因(在不影響上文之一般性下,包括政府管制、合約市場之決定或停市)而導致指示之傳送或傳達未能履行、延誤、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本行概不負責;

(f) 若直接或間接由於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恐怖主義、工業糾紛、天災、惡劣天氣狀況、通訊系統故障或任何其他本行無法合理控制的原因、事件或情況,以致造成任何損失或本行沒有履行或延遲履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的責任,本行無須為此對客戶負責﹔

(g) 若指示通過交易系統發出,本行對於指示在傳送或傳達有關價格之資料或指示之延誤、未能履行、錯誤、中斷或暫停或該等資料或指示被任何其他方誤收,本行概不負責;

(h) 各經紀及代理人獲授權按收到之指示行事(即使出現上述延誤、錯誤、中斷或暫停),對於經紀或代理人按指示行事導致客戶承受或招致之損失或費用,本行、各經紀或代理人概不負責﹔及

(i) 除非本行就所有費用及債務獲客戶充分彌償並且令本行合理信納 (這是採取法律行動的先決條件),本行毋須採取任何法律行動。

24.3 客戶同意賠償本行因(不論直接或間接)下列各項原因而由本行合理引致或產生之一切合理數額的索償及債務以及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按彌償基準計算的律師費及法律費用)﹕

(a) 履行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之職責或酌情權﹔或

(b) 客戶違反其對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之責任﹔

(c) 客戶任何聲明或保證是或成為不真實或不準確﹔或

(d) 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在收取客戶欠負本行聯繫公司之款項時(不論由本行自行收取或由本行為此聘請之第三方代理收取)引致之任何費用﹔或

(e) 按第5.2條規定。

  1. 確認

客戶同意作出及簽署必要或本行認為適宜之行動、事宜及文件,以追認或確認本行在正當行使本條款及細則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訂立或有關股票投資戶口、結算戶口或「股票投資服務」之任何其他協議賦予之任何權利或權力時所作之任何事宜。

  1. 資料的準確性

26.1 客戶向本行聲明及保證,客戶不時就開設及操作「股票投資服務」所提供之一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申請書內提供之資料及客戶通知之資料更改),在所有方面均屬真確無訛。客戶確認知悉,該等資料構成據以接納客戶指示的聲明,應被視為本條款及細則之一部份。該等資料如有任何轉變,客戶應即時通知本行。

26.2 本條款及細則內提供關於本行之資料如有任何重大轉變,本行應通知客戶。

  1. 共同責任

27.1 若兩名或以上人士共同申請「股票投資服務」並共同指定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

(a) 本行可遵照單獨行事的其中一人的指示行事,但該人須與其他各人共同及個別承擔其中任何一人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就股票投資服務、股票投資戶口或結算戶口或在其他方面所欠負本行之債務或責任;

(b) 在任何人士身故時,客戶聯名持有的任何證券及任何種類的契據及財產,須由本行代客戶的尚存者持有,但須遵照《遺產稅條例》的條文規定,且不應損害本行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抵銷權、反索償等引起的權利,亦不應損害在任何尚存者以外的人士提出索償時本行認為適合採取的措施;及

(c) 本行可自由地免除或解除上述人士中的任何人士於本條款及細則下的責任,或在不免除或解除其他人士的法律責任或在其他方面不損害或影響本行對其他人士的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接受上述任何人士的債務重整協議或其他安排,任何人士不會因其中一人身故而獲免除或解除任何法律責任。

  1. 進一步保證

客戶現向本行承諾進行及/或簽署本行要求客戶為履行、簽署及執行本條款及細則構成的協定而進行及/或簽署之行動、契據、文件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第21條所述之權利及第22條所述之抵押,客戶現任命本行為其合法代理,代表客戶進行或簽署本行認為就上述履行、簽署及執行而言所必須或適宜之一切行動、契據、文件或事宜。

  1. 遵守法律等

29.1 客戶不得指示本行從事任何與「股票投資服務」、結算戶口或股票投資戶口有關而又屬違反或使本行、任何本行聯繫公司、經紀、代理人或其他任何人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聯交所規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或其他現行或適用於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經營證券交易業務或對本行、任何本行聯繫公司、各經紀或代理人具約束力之法律、規則或規例(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事宜。

29.2 客戶確認知悉其應單方面負責遵守不時修訂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聯交所規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及香港或任何其他有關國家/地區關於證券權益披露之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規例之有關規定下之所有披露責任。本行並無責任為此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限期之前就持有證券向客戶發出通知,但本條款及細則明確列明之通知或結單除外。客戶確認知悉,若客戶或任何其他人沒有或延遲遵守上述披露責任,或由於客戶就指示的執行延遲或並未接獲通知,引致客戶發生任何損失、費用或支出,本行及任何本行聯繫公司、其各自之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概無須負責,客戶須就上述各項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支出彌償本行。

29.3 客戶向本行承諾,客戶將不會從事或試圖從事任何可能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不當市場行為的活動,而客戶已有適當的防護措施防止客戶從事該種活動。客戶進一步同意,若客戶知悉任何人從事任何活動可能導致客戶涉及不當市場行為,須立即通知本行。

29.4 基於有關司法管轄區內有關清洗黑錢等規定,在客戶可以進行任何交易之前或在本行向客戶提供股票投資服務之前,本行可能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資料。客戶確認知悉可能面對此要求,並承諾盡快按要求向本行提供資料或文件。

  1. 資料披露

30.1 客戶同意,本行不時蒐集有關客戶之個人資料,可根據本行不時備有供顧客索取之聲明、通函、條款及細則或通知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用於其中所述用途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披露。該等資料(a)可供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之用,及(b)向和客戶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財務機構(以銀行信用查詢或其他方式) 披露,使該財務機構能對客戶進行信貸調查,及(c)若因任何對其有管轄權的證券交易所或監管機構或政府部門(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規定須予披露,不論該規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則本行可予以披露。

30.2 在不限制第30.1條規定的本行權利下,客戶授權本行向經紀及代理人披露任何有關客戶及客戶在本行的戶口關係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密碼、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的結餘、客戶在申請表中提供的任何資料及客戶通知的對申請表的更改,以及本行、經紀或代理人為「股票投資服務」、轉達、核證或執行客戶指示的目的或任何附帶目的而不時認為必要的其他資料。

30.3 客戶的資料可能提供至對資料的法律保護不及香港的地點。客戶如接受股票投資服務,即表示同意其機密資料根據本條規定被使用。

  1. 客戶的聲明

31.1 鑑於客戶申請本行提供的「股票投資服務」,客戶謹此向本行聲明及保證如下:

(a) 客戶並非美國人士;

(b) 客戶不曾亦不預期或打算在某一公曆年內在美國合計停留183日或以上﹔

(c) 客戶根據「股票投資服務」進行的認購、購買、出售或其他交易所得之收益,於任何一個公曆年內與任何美國人士或客戶從事或計劃從事的美國貿易或業務並無任何實際的關係或關連;

(d) 證券並非由美國人士或為美國人士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而購入或實益持有;

(e) 除非該客戶另行通知本行,客戶並非代表任何在《一九七四年僱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或類似法例之下的計劃而作出指示;

(f) 客戶不會為任何其他人士或違反任何適用法律而購入或實益持有證券,但客戶將是股票投資戶口的實益擁有人;

(g) 客戶是最終負責促成股票投資戶口各項交易的人,而沒有其他人可獲得有關的商業或經濟利益或承擔有關的商業或經濟風險;

(h) 客戶充分知悉及完全明白市場及根據客戶按照本條款及細則發出的指示在聯交所或任何海外證券交易所買賣的金融工具,客戶亦熟悉及明白所有與其交易運作有關的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與內幕交易及其他刑事罪行有關的適用法律、規則及規定。特別是,客戶聲明及保證,客戶充分知悉《聯交所規則》,並將了解及遵守所有登錄於聯交所網址的指引(按不時修訂)。

(i) 客戶確認知悉本條款及細則載列的股票投資風險披露聲明並充分明白及接受該聲明所述之各項風險(包括損失風險);

(j) 客戶是憑著判斷自行決定買賣證券(「交易」)的,並且客戶充分明白此舉涉及之風險及後果,及同意承擔進行交易的全部後果;

(k) 客戶確認知悉本行可向他或第三方要求有關其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的進一步資料或其他有關的核證資料,並同意按要求予以提供;

(l) 客戶具有充分的權力和授權訂立本條款及細則及行使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的權利及履行客戶在本條款及細則的責任;及

(m) 客戶所作全部聲明及保證在任何時候均屬真確。

  1. 信貸諮詢授權

客戶授權本行及任何本行聯繫公司就開設及維持股票投資戶口事項在其認為需要或對本行合適的

時候不時與香港及海外的信貸呈報機構、信貸局及其他資料來源之機構聯絡,並要求彼等對客戶

進行信貸諮詢或審核,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

  1. 適用規例及規則

33.1 每項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並經聯交所或任何海外證券交易所完成及確認之交易,均受不時修訂之聯交所或有關的海外證券交易所、香港結算或有關海外結算組織之章程、規例、規則、附例、慣例及用法以及香港或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所在國家地區之法例所限制。

33.2 就有關按客戶指示完成之交易,聯交所及香港結算之規例,或(如適用)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及結算組織之規例,尤其該等與買賣及結算有關者,對本行及客戶均具約束力。

33.3 客戶確認知悉,如聯交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要求,本行須提供所有有關以任何方式傳遞及/或執行的客戶買賣指示的資料。客戶進一步確認知悉並同意,如本行要求客戶提供任何其他由客戶持有、保管或控制的資料,以便本行可遞交聯交所或任何其他監管機構,客戶將充分及即時合作。

  1. 投資者賠償基金

倘本行作出違規事件(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客戶可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為客戶蒙受金錢損失而設立之投資者賠償基金(經不時修訂)索償,客戶確認賠償金額以《證券及期貨條例》之訂明為限,而任何因該等違規事件而產生之金錢損失並不一定可獲投資者賠償基金全數或部分賠償或獲得任何賠償。

  1. 發售新證券

如客戶指示本行申請認購計劃於聯交所上市而發售之新股,客戶﹕

(a) 授權本行代表其作出該等申請;

(b) 保證該等申請僅以客戶之個人利益作出;

(c) 保證由本行作出之證券申請為及將為以客戶之利益作出或擬作出之唯一申請,而客戶將不會作出其他申請;

(d) 授權本行於申請表格上向聯交所(或其他有關證券交易所)陳述及保證,客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士以客戶利益概無作出或擬作出其他申請;

(e) 授權本行披露由本行代表客戶所作出之申請為以客戶利益而作出或擬作出之唯一申請;

(f) 確認本行於作出申請及證券發行者於決定是否配發證券予本行(代表客戶)時,將依賴上述之陳述、保證及披露;

(g) 同意就任何違反第35條所作出之保證或任何錯誤授出之授權而產生或有關之任何或全部合理損失、損壞、索償、負債、成本或開支,向本行及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全面賠償或使其免受任何損害。

  1. 違約事項

36.1 下列任何一項均構成違約事項(「違約事項」) :

(a) 任何逾期未償還的負債;

(b) 客戶於到期日未能支付證券之任何購買價或本條款規定之其他付款;

(c) 客戶被入稟申請破產或展開其他類似法律程序 (如客戶為兩名或多於兩名人士,則為就任何其中一位人士被入稟申請破產或展開其他類似法律程序) ;

(d) 對戶口進行任何扣押、查封或類似程序;

(e) 客戶未能恰當履行或遵守本條款及細則之任何規定;

(f) 本條款及細則及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本行呈交之任何文件中之任何陳述或保證為或成為不正確;

(g) 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客戶開設戶口所需之任何同意書或授權文件被全部或部分撤回、暫時作廢、終止或不再全面有效;

(h) 發生任何本行自行認為可能損害本行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下之權利之事件。

36.2 倘發生違約事項,本行可自行酌情﹕

(a) 取消任何或所有代客戶作出之指示或任何其他承諾;

(b) 終止任何或所有本行及/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與客戶間之合約;

(c) 透過於交易所購入證券以彌補本行之任何短倉﹐或透過於交易所出售證券以清償本行之任何長倉;

(d) 要求交出以本行及/或任何本行聯繫公司為受益人士而用以擔保客戶履行其就戶口之責任之任何證券;

(e) 行使任何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或其他條款抵銷或合併賬目之權利;及/或

(f) 即時結束有關戶口。

36.3 違約事項是否已發生,須以合理判斷決定。客戶承諾若可構成違約事項的事件,須立即書面通知本行(但即使客戶並未通知本行,亦不等於違約事項並未發生) 。

  1. 終止及暫停

37.1 本條款及細則所列之協議,可由本行酌情決定終止,客戶亦可隨時向本行發出書面通知予以取消。本行將不會在沒有事前發出合理通知下終止客戶的戶口。上述終止不應影響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所提供服務之有關權利或責任,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已執行之交易或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所發出之任何指示。本條款及細則將繼續適用,直至所有服務、賬戶及交易均已結束或完成及所有未付款項及債務均已全數付清為止。

37.2 本條款及細則所列之協議,於客戶身故或作出無行為能力或喪失工作能力之合法認可聲明書之時立即終止,但由本行、各經紀及/或代理人在收到有關上述身故、無行為能力或喪失工作能力之書面通知之前已進行的行動均屬有效,並對客戶及客戶之所有權繼承人或允許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37.3 若客戶有多於一人,而就其中一人(「受影響人士」) 發生了第37.2條所述事件,則從該事件發生之時起,客戶應包含在該事件之前構成客戶的其他人士。受影響人士須就有關事件發生之前已產生的負債根據本條款及細則作為客戶的一部分而承擔責任。

37.4 本行可隨時向客戶發出通知暫停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服務及股票投資戶口的運作,直至另行通知為止,而毋須給予任何理由。

37.5 在不影響第37.1條的一般性原則下,若股票投資戶口在本行不時決定的期間維持零結餘,則本行可絕對酌情決定結束股票投資戶口。

  1. 結束戶口之程序

38.1 在本條款及細則根據第37條終止時,本行將按照本行不時採取的標準程序結束戶口。

38.2 本條款及細則將一直適用,直至股票投資戶口的全部證券已轉讓、欠客戶款項已全數支付及客戶已履行其對本行之所有責任為止。

38.3 經任何一方終止後,本行有權從客戶收到所有截至終止之日為止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應計或招致的徵費、費用、收費、支出及債項,包括任何因本條款及細則終止而合理地及適當地招致的額外支出或損失。

  1. 通知

39.1 任何本行或其代表需要或獲准發給客戶的通訊或通知可以書面方式按本行記錄內最後的郵寄地址或傳真號碼郵遞(預付郵費)或傳真給客戶。

39.2 所有按照第39.1條規定發送的通訊及文件在下列情況中,視作已由收件人收訖:

(a) 以郵件寄送:若發給香港以內的地址,於投郵後24小時,或若發給其他地方的地址,於投郵後7日,但若屬法律程序文件,上述時限分別延長至7日及21日﹔及

(b) 以傳真發送﹕於電文發出時。

39.3 其他每位聯名申請人(如有)不可撤回地委任申請表上列名為「主要申請人」的人士為其代理,接收本行或經紀送達之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以及因本條款及細則構成的協定或「股票投資服務」而引致之法律程序文件。任何發給「主要申請人」的通知將視作發給所有聯名申請人的有效通知。

39.4 客戶發給本行的通訊均不可撤回,並須由本行於指定地址及/或以指定方式實際收到才屬有效。

  1. 監管法律及接受管轄權

40.1 本條款及細則須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解釋。

40.2 客戶謹此:

(a) 不可撤回地服從於香港及客戶現時或將來擁有資產的任何所在國家/地區的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b) 放棄任何以審判地、訴訟地不方便或其他類似理由而提出的反對;及

(c) 同意將法律程序文件包括任何令狀、判決或其他通知透過郵寄送達客戶在本行記錄所載的地址或客戶在其後不時以書面通知本行及由本行收悉的其他地址。

40.3 客戶謹此確認知悉,若客戶與本行就本條款及細則產生任何種類的爭議或分歧,本行可按照並遵照《仲裁條例》或當時有效的其任何法定修改條文將該爭議或分歧提交仲裁,而上文所述提交仲裁須視作服從《仲裁條例》中所界定的仲裁。

  1. 電子股票文件服務

41.1 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

(a) 若要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閣下必須(a)是合資格戶口的持有人或獲授權運作合資格戶口的人士(以適用者為準);及(b)向本行交還正式填妥的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申請表或以本行不時規定或接受的其他方式,在本行登記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及採取本行通知閣下的一切必要的步驟以完成登記手續。

(b) 只有股票戶口的主要持有人才可以登記電子股票文件,閣下登記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並經本行核證及接受後,只要已登記使用渣打網上理財,閣下可透過渣打網上理財瀏覽、打印及下載電子股票文件,而且本行將不會再向閣下郵寄已打印的月結單,但就本行須提供已打印月結單的某些合資格戶口除外。如登記是聯名戶口,所有戶口的持有人也可以瀏覽有關之電子股票文件。

(c) 閣下收取電子股票文件,在任何時候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都必須遵守「客戶條款」。本行已向閣下提供「客戶條款」,閣下亦可向本行索取。本行將在電子股票文件可供查閱、瀏覽、打印及下載時,只向閣下發送電郵提示至指定電郵帳戶。建議閣下需定時查閱指定電郵帳戶。

(d) 閣下同意,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將構成閣下同意和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且承認知悉在互聯網上查閱、瀏覽、打印及下載電子股票文件的固有風險。

(e) 閣下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即表示閣下同意,本行將就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申請表上所示的合資格戶口或在閣下以其他方式登記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後,及按閣下指示就閣下將來在本行開設的其他合資格戶口,向閣下提供電子股票文件服務。

(f) 閣下同意,閣下須自行負責(a)確保閣下的系統具有接收、瀏覽、打印及下載電子股票文件的功能,及(b)在指定電郵帳戶及/或渣打網上理財查閱電子股票文件及/或與閣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有關的電子郵件。

41.2 客戶的保安責任

(a) 閣下承認知悉本行發給的電子郵件不會加密,本行不能保證透過電子郵件及/或互聯網使用及傳送資料的安全性,而且所傳送的資料可能出現錯誤、病毒、延誤,或被未經授權人士截取、修改或竄改。因此閣下同意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閣下的系統具有充分的保安功能,並且採用和維持本行就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不時規定的保安程序。

(b) 閣下不得允許任何人代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

(c) 閣下絕不可對據稱由本行以電子郵件提出的有關提供閣下戶口、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的要求作出回覆,因為本行絕不會提出如此要求。為免引起疑問,所有經本行授權的網站超連結只供參考資料用途,並不會要求閣下輸入閣下的戶口或保安資料或個人資料。若任何電子郵件或網站超連結看來並不尋常,閣下應盡快通知本行。

(d) 閣下如連線至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或接入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不得擅自離開閣下的系統使之無人看管。

(e) 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時,必須確保在未首先肯定沒有任何人能查看或複製、追蹤或追尋閣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紀錄或代閣下接入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之前,閣下的系統不會連接至區域網絡(或LAN) (例如在辦公室內)。

(f) 閣下在任何時候均須對閣下用以接入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所有登入編號及/或密碼 (包括但不限於接入指定電郵帳戶及/或電子理財服務的登入編號和密碼) 妥為保密。如閣下因他人未經授權查閱閣下的電子股票文件而蒙受任何損失及/或損害,本行概不負責。

(g) 閣下須查核所有電子股票文件是否載列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若閣下發現任何電子股票文件列出任何未經授權的交易,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但無論如何在該電子股票文件訂明的就電子股票文件提出質詢的指定時限之前通知本行。為免引起疑問,閣下必須就未經授權的交易通知本行的有關時限從有關的電子股票文件上印明的月結單日期起計,不論閣下於何時查閱或開啟電子股票文件。

(h) 任何指定電郵帳戶的更改閣下須盡快通知本行;

(i) 建議閣下保存渣打網上理財為閣下提供的任何電子股票文件在閣下的系統或電腦內或打印以供將來參考。

41.3 本行對閣下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a) 本行提供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時,將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本行的系統已裝置足夠的保安設備;控制和管理系統運作時的風險;及考慮不時對本行適用的法律、規則、規定、指引、通告、守則及當時的市場慣例。

(b) 在香港法例允許的範圍內,本行並未作出與下列各項有關的隱含聲明或保證:(a)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所有權、適合作某特定用途、適銷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質量標準;及(b)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或閣下對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使用將不間斷、沒有錯誤、沒有病毒或可靠。無論上文如何規定,本條規定並不擬逃避作出虛假聲明的責任。

(c) 在香港法例允許的範圍內,如因本行向閣下提供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導致閣下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間接的、後果性的或特別的損失或損害) ,本行無須承擔責任,即使本行已獲知該等損失或損害,除非有關損失或損害是因本行疏忽或蓄意失責直接引致。在下列情況(但不限於該等情況)下,本行無須因閣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i) 就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而言,閣下的系統與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不兼容;及

(ii) 閣下或他人濫用閣下的系統;及

(iii) 閣下因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導致閣下在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時所使用的任何電腦系統(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系統)或裝置受損或丟失資料;及

(iv) 因閣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以致第三者取得有關閣下、合資格戶口及/或電子股票文件的資料;及

(v) 任何機器、系統或通訊失靈、中斷、故障或失常;工業糾紛;任何互聯網或電郵服務提供者、電訊或任何其他服務提供者或營運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及承包商的失責或過失;或本行無法控制的情況,導致電子股票文件傳送延誤或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可提供的資料及/或數據傳送延誤,或電子股票文件服務(部分或全部)被干擾或暫停,或電子股票文件或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可提供的資料及/或數據沒有收到、被截取或未經授權而查閱;及

(vi) 延遲或並未發出、傳送、收到、確認或承認收到任何電子郵件、短訊、保安密碼或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可提供的任何內容,或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可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數據錯誤或不完整;及

(vii) 因閣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錯誤、病毒、延誤、不確、損失、損害(包括但不限於電郵或互聯網傳輸或其他通訊設備或設施被截取、修改或竄改、干擾、中斷、延誤或不確) ;及

(viii) 閣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或獲取密碼或其他保安密碼所採用的並非由本行控制的任何服務,或閣下由於使用該服務而蒙受的損失。

(d) 本第3條所載規定並不限制本行就本行或其高級人員、代理人、僱員或分包商的作為、不作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人身傷亡所須承擔的責任。

41.4 閣下對本行的責任

(a) 本行因閣下違反本條款及細則及/或本行對閣下執行本條款及細則而合理招致的數額合理的一切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或支出(包括法律及其他專業顧問費用),閣下須賠償及彌償本行。

(b) 對於本行在向閣下提供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時無論如何合理招致的任何後果、申索、法律程序、損失、損害賠償或支出(包括所有按彌償基準計算的數額合理的法律費用)(但因本行疏忽或不當行為引起的直接損失或損害賠償除外),不論是否由於下列各項引起或與之有關(包括但不限於):(a)閣下不當地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及(b)由於接入及/或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對閣下的系統(或其他電腦硬件、裝置、設施或軟件) 造成損害) ,閣下將彌償本行並使本行獲得彌償。

41.5 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終止

(a) 本行可酌情決定在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向指定電郵帳戶發出電子郵件)後立即暫停或終止向閣下提供的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無須承擔任何責任或披露任何理由。

(b) 閣下可填妥本行指定的表格或以本行不時接受或規定的其他方式隨時暫停或終止電子股票文件服務。

(c) 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終止或暫停不會損害或影響閣下及本行於服務暫停或終止之日之前已有的責任及權利。

(d) 本條款及細則所載的閣下所有彌償保證、限制及責任,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

41.6 修訂

(a) 本行保留在向閣下發出合理的事先書面通知後隨時修訂或增刪本條款及細則、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範圍或特性的權利,而該通知可以本行認為適當的方式及通訊方法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郵遞資料、廣告、網站顯示或電郵等電子通訊。閣下承認和同意,閣下在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時,須遵守及依循上述修訂及/或增刪。

41.7 個人資料

(a) 本行就向閣下提供的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所蒐集的個人資料,將由本行用於履行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須履行的責任及用於與本行提供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有關的其他用途。閣下同意,本行不時蒐集有關某人的所有個人資料,可根據本行不時備有供閣下索取之聲明、通函、條款及條件或通知所載有關使用及披露個人資料的政策,用於其中所述用途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論接收人在香港或另一國家/地區,或在資料保障程度不同於香港的國家/地區) 披露,且該等資料可(i)供核對程序(定義見《個人資料(私穩)條例》) 之用;及(ii)向和閣下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財務機構(以銀行信用查詢或其他方式)透露,使該等財務機構能對閣下進行信貸調查。

41.8 通訊

(a) 電子郵件並非完全可靠或穩健的通訊方式,閣下切勿用來發送與本條款及細則有關的通知以及任何其他敏感或機密的通訊。

(b) 除非本條款及細則另行規定,如本行需發出通告給閣下,本行將送往閣下最近就閣下的銀行戶口給予本行的地址。

41.9 本條款及細則的效力

(a) 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部分若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無效,則只在該無效的範圍內屬無效,不應影響本條款及細則其餘條文的效力或該條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效力。

(b) 若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對任何客戶不能執行,不應在任何方面影響該條款對其他客戶的可執行性。

41.10 放棄權利

(a) 本行寬免、疏於或放棄行使本條款及細則之中任何條款或細則,並不妨礙本行以後嚴格行使該條款或細則的權利。本行單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力或權利,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力或權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或權利。

41.11 文字

(a) 本條款及細則備有中、英文版本。兩種版本如有歧異,須以英文本為準。

41.12 管轄法律及管轄權

(a)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雙方同意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

41.13 定義

(a)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下列詞語具有以下涵義﹕

「本行」指渣打銀行( 香港) 有限公司及渣打銀行集團內提供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的所有其他公司;

「客戶」/「閣下」指申請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並且已獲本行接納其申請的客戶;

「指定電郵帳戶」指閣下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申請表上或在以其他方式登記電子股票文件服務後指定的電郵帳戶,如沒有提供上述資料,則為閣下就使用本行的服務提供的任何電子郵件帳戶,或閣下就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不時向本行指定的接收電子郵件的其他電子郵件帳戶,以適用者為準;

「合資格戶口」指客戶在本行持有的信用卡戶口及/或任何其他有關戶口,包括但不限於儲蓄、往來、定期存款、貸款戶口或本行確定為符合使用電子股票文件服務資格的其他戶口;

「電子股票文件」指由本行載明有關股票戶口資料的本行證券戶口月結單、證券買賣成交單據 收據/ 提取,公司行動通知書及新股認購書,或透過電子方式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類似文件;

「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指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根據此項服務,客戶可透過本行的網址查閱電子股票文件;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個人資料」指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六章《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界定的個人資料;

「渣打網上理財」指本行提供一般網上銀行服務的網址及/或互聯網平台;

「病毒」指電腦病毒或類似的裝置或軟件,包括但不限於常稱為軟件炸彈、木馬病毒及蠕蟲病毒等裝置;及

「閣下的系統」指閣下使用、接入及/或運作電子股票文件服務所用的設備或裝置及其中所載的軟件程式。

  1. 其他規定

42.1 本條款及細則取代本行與客戶之間以前所有與本行為客戶進行投資交易或持有投資有關的協議或安排,任何該等安排或協議特此被終止而且不再有效。

42.2 本行有權向客戶發出合理的通知後修訂或更改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部分或全部(但在調整費用及收費水平的情況下,須遵守第16.1條規定) 。

42.3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可更改、修訂或補充本條款及細則。

42.4 本行可絕對酌情決定將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提供的服務範圍,擴展到在香港以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或市場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在這種情況下,本行可按第41.2條補充本條款及細則。

42.5 若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條款被裁定或視作無效或不能執行,其他條款仍維持充分有效。

42.6 結算戶口的授權簽署人須為股票投資戶口的授權簽署人,並受相同的簽署權限制(若有),而結算戶口的簽署須為用於運作股票投資戶口的客戶簽字樣式。任何對以上股票投資戶口及結算戶口的指示,如經符合本行有關客戶的簽署式樣紀錄的簽署確認,或根據第2條或客戶條款(關於通過電話或互聯網發出指示),則本行可按其行事。

42.7 本行未能或延遲行使本條款及細則或法律規定的權力或補救措施,不構成本行放棄該項權利或補救措施,亦不妨礙本行進一步行使該項權利或補救措施或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

42.8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可就戶口或根據本條款及細則轉讓、轉移、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各項權利或責任。

42.9 本行可轉讓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全部或僅僅部分權利及責任,毋須經客戶事先同意。

警告:本文件載有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中華通」*)投資及買賣合資格滬股通股票及深股通股票(「中華通股票」)的部分(而非全部)特點及風險披露的簡要,並不擬作全面詳盡的概要。倘若閣下對投資及買賣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所涉及的風險有任何疑問,務請閣下尋求獨立的財務、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本文件的內容未經任何監管機構審閱。

渣打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之重要事項

透過渣打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投資合資格中華通股票前,客戶應留意以下之重要事項:

託管人安排

客戶之港股證券乃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透過本行作為香港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之代理人戶口持有及託管。就「中華通」計劃而言,本行委任瑞銀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為有關A股股利之託管人。閣下透過「中華通」計劃持有的A股股份乃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於瑞銀證券香港有限公司作為香港中央結算系統參與者代理人戶口之指定戶口持有及託管。

現金結算安排

透過本行進行的A股交易之股票及現金結算均會於交易日當天完成。本行在接納買入股票交易指示前,將會查核有關股票戶口之指定人民幣結算戶口之結餘以確保戶口持有足夠款項完成結算。本行將於交易日即日扣除有關買入交易款項。同樣地,賣出股票交易之款項亦將於交易日當日存入客戶之結算戶口。

本行保留絕對之權利更改現金結算安排並會於作出有關更改前不少於7天提供通知。

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發出之買賣指示

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即上午9時25分)前發出之交易指示均會以競價限價指示參與開市集合競價。

交易指示時間

為確保足夠時間傳遞交易指示至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或其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認可的中國交易所(「中華通市場」),本行接收上海A股新交易指示的最後時間為每一交易日的下午259分前,深圳A股交易指示的最後時間為每一交易日的下午257分前。

資本增值稅及營業稅

中國財政部及國稅總局已就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透過中華通購買中華通股票的所得利益徵收資本增值稅及營業稅提供暫時豁免。惟一旦有關豁免被取消,合資格中華通股票的投資者將來可能面臨被徵收資本增值稅及/或營業稅的風險。閣下投資中華通股票時應考慮此風險。

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已就上交所證券向第三方託管人提供稅務彌償。國稅總局日後有可能要求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或其託管人代閣下支付閣下應付的資本增值稅及/或營業稅。在此情況下,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將會向閣下追收已代閣下支付的款項。

一、 透過中華通服務投資中華通股票之重要風險

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中華通股票前,應審慎閱讀本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產品章程及於本行網頁刊之常見問題)(合稱「有關文件」)所披露的細節及風險。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上買賣的產品,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中華通北向交易。另一方面,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亦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額度用盡

每日額度完全使用,即中華通每日額度於持續競價時段(或深交所的收市集合競價時段)跌至零或交易已超過餘額,相應買盤交易訂單會即時暫停,而當日餘下時間便不會再接受買盤訂單。下一個交易日會恢復接受買盤訂單。至於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受影響,賣盤訂單則可以繼續接受。

若果北向每日額度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用盡,新的買盤將被駁回。不過,由於取消訂單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很普遍,北向每日額度餘額或可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已快速回復正數水平。屆時,聯交所於當日將再次接受北向買盤訂單。

交易日差異

由於中華通只有在中華通及香港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有關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中華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中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即日回轉交易限制

客戶應該注意中華通並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客戶只可在交易日後的交易日(T+1日)或之後才可售出於交易日(T日)買入之股票。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將A股存放於本行以外的券商之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透過本行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A股股票轉至本行帳戶中。客戶應預留最少3個工作天以便本行完成有關由其他金融機構轉移A股股票到本行的操作。

合資格股票被調出合資格股票之範圍

當一些原本為中華通股票被調出中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三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

貨幣風險

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中國相關風險

中國是一新興市場。投資於中國涉及特別的考慮和風險,包括但不只限於較大的價格波動性、較不發達的監管及法律架構,以及經濟、社會及政治不穩定性等。

市場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市值及其收益可升可跌,無從保證客戶可從買賣中華通證券中獲利或免招損失,不論損益多少。客戶從中華通證券獲得的回報(如有)將隨著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資本增值和/或收益的變動而起落。再者,中華通證券可能會歷經波動和下跌,視市況而定。客戶買賣中華通證券會面對不同形式的風險,包括(例如)利率風險(中華通證券在市場利率上升時跌價的風險)、收益風險(中華通證券在市場利率下跌時收益下跌的風險),以及信用風險(中華通證券發行人違約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

雖然中華通證券在某一中華通市場上市買賣,同時亦可通過中華通在香港聯交所買賣,但無從保證中華通證券會形成或維持活躍買賣的市場。假如中華通證券的價差大,有可能不利於客戶在理想價位出售中華通證券的能力。假如客戶需要出售中華通證券的當時不存在活躍市場,客戶就中華通證券獲得的價位(假設客戶能夠出售)很有可能低於活躍市場存在時所獲得的價位。

股息風險

中華通證券的發行人會否進行分派,視乎發行人的派息政策而定。中華通證券的派息率可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普遍經濟狀況以及相關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無法保證中華通證券一定會宣派或派付任何股息或分派。

經營失敗的風險

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全球市場正歷經極大的波動,增加了企業經營失敗的風險。一旦任何中華通證券發行人發生資不抵債或其他方面經營失敗的情況均可能對客戶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客戶投資中華通證券可能會出現虧損。

其他稅務彌償

閣下經中華通進行買賣,即表示同意以下各項:

(i) 投資或買賣中華通股票所產生或面臨的任何稅款、徵費、收費、預扣款項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因中華通股票增值所產生的資本增值稅)(「稅款」)可由本行在中華通股票項下應付閣下的一切款項或在閣下已有的銀行賬戶中扣除或預扣。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中國法律不時產生的稅項,包括稅款、徵費及類似收費、在產品增值中預扣或扣除的稅款,以及該等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任何相關代理人或機關及/或相關機關認可的任何結算或託管代理人預扣的其他款項。

(ii) 閣下確認本行就相關機關徵收稅款(包括追溯徵收的稅款),或只能在任何中華通股票贖回、行使、轉售、平倉或終止後或該等中華通股票應佔出售收益匯回後,才釐定該等中華通股票應佔的稅款。閣下同意在每次收到任何要求時,向本行或其代理人支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以商業上合理方式釐定的中華通股票應佔稅款。

(iii) 閣下同意對本行及其關聯公司及其各自管理人員、董事、僱員、顧問、代理和控權人士(各為「獲彌償人士」)承擔(無論是共同或共同及各別)由於稅款或違反閣下所作任何陳述、擔保或協議而導致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或一切損失、申索、損害賠償、判決、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律師費及開支(包括任何調查及準備工作的費用)作出合理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iv) 閣下同意本行並不需要代閣下處理稅務協定申索。

資料的保留

閣下承認並接受,根據適用規則,本行需要保留以下有關中華通的記錄不少於20年:(a)閣下的交易指示及代表閣下執行的交易;(b)收到閣下發來的各種指示;及(c)閣下關於北向交易的賬戶資料。「適用規則」指任何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不時更新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及指引(包括但不限於提交及登記責任及有關權益披露、短線交易獲利規定、外國擁有權限制)。

一般法律及監管風險

閣下必須遵守各項適用規則。再者,適用規則的任何變更均可能影響市場情緒,繼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無法預測有關變更所造成的影響會否對中華通證券產生正面或負面影響。在發生最壞的情況時,閣下可能會損失重大部分的中華通證券投資。

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

(i) 中華通證券乃在中國結算之中持有。香港結算將成為中國結算的一個直接參與者,而投資者通過北向交易購入的中華通證券將:

  1. 在香港結算於中國結算開設的代理人證券賬戶中記錄於香港結算名下,而香港結算將會成為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名義持有人;及
  2. 以託管方式於中國結算的存管處持有,並於中華通證券發行人的證券人名冊登記。

(ii) 香港結算將會在相關的中央結算系統結算參與者的中央結算系統證券賬戶裏記錄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權益。

(iii) 根據香港法律,香港結算將被視為有關的中華通證券的法定擁有人,並將被視為代表有關的結算參與者持有中華通證券的受益權益。視乎結算參與者與其香港或海外客戶之間的託管安排,該結算參與者一般來説又會被視為為該等香港或海外客戶持有受益權益。

(iv) 根據現行中國法規,中華通證券將會在香港結算於中國結算開立的代理人賬戶之中記錄。北向投資者擁有根據適用法律透過中華通購入的中華通證券的權利及權益。中國證監會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中國結算證券登記規則及證券帳戶管理規則、中國結算中華通規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及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對「名義持有人」的構思作出大致規定,並承認北向投資者是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最終擁有人」。

(v) 北向投資者須透過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行使其於中華通證券的權利。由於北向投資者將實質上控制有關中華通證券的投票權(以個人或與其他人士共同行事),北向投資者須就透過北向交易購入的中華通證券負責遵守中國法律及法規的披露義務。

(vi) 滬港通推出後,並在擴大及修訂後的中華通規則頒布的同時,中國證監會分別於2015年5月15日及2016年9月30日發表了兩份常見問題,在規管上說明及確定了香港結算是中華通證券的名義持有人,香港及境外投資者應享有作為持有人的財產權,並應通過香港結算行使其作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的權利。

(vii) 香港交易所已刊發資料解釋北向投資者對中華通證券擁有權的權利,及可能不時刊發進一步資料。香港交易所刊發的資料摘要為︰

(a) 根據中國法律及法規,香港及海外投資者作為最終投資者(而非代該等投資者持有中華通證券的任何經紀、託管人或中介人)應獲承認具備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權;

(b) 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的主要職能是負責託收及向其參與者分派股息(為其本身賬戶及/或作為其投資者的代理人)、向其參與者獲取及綜合投票指示,並向相關中華通證券發行人提交合併的單一投票指示。根據中央結算系統中華通規則,香港結算願意在必要時向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提供協助。詳情載於香港交易所的刊發資料。香港交易所提請注意,任何實益擁有人如決定採取法律行動,有責任尋求其自身的獨立法律意見,以使其自身及香港結算信納存在訴因,並且該實益擁有人應願意進行該項行動以及承擔與該行動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向香港結算提供彌償保證及在有關程序中提供法律代表服務;及

(c) 根據香港及中國法律,如香港結算無力償債,有關中華通證券將不會被視作香港結算的一般資產,亦不會提供予香港結算的一般債權人。中國結算及中國法院將承認根據香港法律正式委任的香港結算清盤人(作為取代香港結算處理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合法人士)。閣下應自行審閱香港交易所不時刊發的資料及不時適用的中華通規則。閣下亦應諮詢閣下本身的法律顧問,以便對他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投資者的權利作出評估。

二、 渣打「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附加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載明貴客戶與本行就閣下使用「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的各項權利及責任。本條款及細則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之前,請先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閣下特此確認並接受,透過中華通服務進行交易及持有中華通股票存在重大風險,並確認閣下準備接受交易中華通股票的所有風險。

  1. 解釋

1.1. 若本條款及細則與(a)「股票投資受服務條款及細則」或(b)本行及客戶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不時有效之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或(c)客戶及任何其他本行聯繫公司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之任何協議的條款有任何抵觸或差異,應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為免引起疑問,客戶條款適用於以電話或互聯網發出之指示。

1.2 如中英文版本內容不一致,以英文版本為準。

1.3. 於本條款及細則內,

A 股」指在中國註冊成立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該證券在任何中國A股市場(即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而非在聯交所上市及交易;

「適用規則」指任何香港及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不時更新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及指引(包括但不限於提交及登記責任及有關權益披露、短線交易獲利規定、外國擁有權限制) ;

「監管機構」指香港交易所、上海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

「香港中央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中華通」指聯交所、相關中華通市場、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建立聯交所與相關中華通市場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開發或將開發的滬港通、深港通及/ 或任何其他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視屬何情況而定);

「中華通結算所」指獲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接納,並不時包括在中華通結算所名單的中國內地結算所,正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第4105(b) 條所述;

「中華通市場」指上交所、深交所及/ 或聯交所認為可接受及被納入有資格進行中華通交易的中華通市場名單中的中國股票市場(視屬何情況而定);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指任何在中華通市場系統營運,並於中華通安排下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中華通買賣盤」指透過中華通開放式網關輸入至China Stock Connect的指令,或是透過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的中華通中央交易網關輸入的指令,以便傳遞至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中華通證券的買賣(包括中華通特別證券的賣盤指令),而「中華通買盤」及「中華通賣盤」應據以解釋;

「中華通規則」指任何中華通主管當局不時就中華通或源自中華通的任何活動刊發或應用的任何法律、規則、法規、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股票」指上交所證券、深交所證券及/ 或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並可能具有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的資格的任何證券。此等股票之名單及資格將不時由港交所更新;

「中華通服務」指聯交所附屬公司透過買賣盤傳遞服務向對應的中華通市場傳送交易所參與者下達的北向買賣盤以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服務,以及任何相關配套服務;

「中華通市場系統」指( a ) 由上交所營運以用於在上交所買賣上交所證券的系統、( b ) 由深交所營運以用於在深交所買賣深交所證券的系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或(c) 由營運相關中華通市場而且已與聯交所建立交易聯繫的相關交易所營運以用於在該中華通市場買賣中華通證券的系統;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創業板股份」指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並可根據中華通供香港及國際投資者買賣的任何證券。除非投資者因獲分配權利、轉換、接管、其他公司行動或特殊情況而收到該等創業板股份。

「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交易所參與者」指( a ) 由本行委任之任何證券商,由聯交所登記為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定義見聯交所中華通規則)的人士;或( b ) 如文義上另有需要,任何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定義見聯交所中華通規則);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聯交所附屬公司」指香港聯交所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正式授權成為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且按照中國內地適用法例註冊為中華通提供買賣盤傳遞服務;

「滬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就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之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服務」指由本行提供之交易指示傳遞服務,以使客戶可透過本行委任的股票經紀發出有關於上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買入賣出指示至上交所;

「深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就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之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深港通服務」指由本行提供之交易指示傳遞服務,以使客戶可透過本行委任的股票經紀發出有關於上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買入賣出指示至上交所;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渣打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指由本行為或投資於中華通股票之客戶所提供之服務,根據中華通規則及本行的相關銀行條款及條件;

「深交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1. 交易結算及結算指示

2.1 就買入交易指示而言︰

  1. 在發出買入交易指示前,客戶須確保持有足夠人民幣而支付有關結算;
  2. 客戶授權本行在交易日當日從客戶之結算戶口扣取結算買入交易指示的款項;

iii. 客戶明白及同意如因任何原因本行未能於交易日當日從香港中央結算或本行之股票經紀或託管人取得全部或部份代客戶買入之中華通股票,本行只可於交易日存入本行於交易日當日從香港中央結算或本行之股票經紀或託管人取得之實際數量中華通股票予閣下之股票戶口。

2.1 就賣出交易指示而言︰

  1. 在發出賣出交易指示前,客戶須確保持有足夠相關股票而完成有關結算;
  2. 本行將於交易日當日在從股票經紀且收到賣出款項後存入有關款項予客戶之結算戶口。
  3. 交易限制

客戶同意完全符合及接受,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由中華通市場、港交所、本行及其股票經紀不時制訂及實施之交易限制所約束︰

(a) 客戶只可發出買賣中華通股票的限價指示。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發出之限價指示均會以競價限價指示傳送至中華通市場並且參與開市集合競價。客戶應注意中華通市場的限價指示與港交所限價指示並不相同。中華通市場限價指示可於指示價位或更住價位成交,但港交所限價指示只可於該指示價位成交。

(b) 中華通股票的交易指示受監管機構訂明的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此等價格限制可能不時有所更改而不會獲預早通知。中華通股票的交易指示的指示價位必須在所規定價格限制的範圍之內,否則有關交易指示將被本行、其股票經紀或上交所拒絕。

(c) 中華通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監管機構不時宣佈的每日額度所規限。客戶明白客戶的中華通交易指示可能因每日額度(由港交所計算及公佈)用盡而被港交所、本行或其股票經紀所拒絕。

(d) 中華通市場並不接受落盤後更改。客戶同意如欲修改中華通交易指示,有關未成交的交易指示將會先被取消、然後再發出新的交易指示。因此在發出新交易指示時,原有交易指示之優先次序將不復存在,而新交易指示亦將受每日額度結餘限制所規限。

(e) 市場可能出現中華通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況,例如中華通股票被納入「風險警示板」或其H股被暫停於中華通市場交易。「風險警示板」函蓋或被暫停交易之股票範圍可不時更改而不作預先通知。如原屬中華通股票的證券被暫停或禁止透過中華通交易,客戶只可透過中華通賣出有關股票而不能再買入有關股票。

(f) 不允許即日買賣。客戶買入的中華通股票並不能於有關買入股票交易完成結算前賣出。有關股票交易結算只會在根據港交所操作守則有關股票不再被限制的情況下完成。

(g) 如客戶發出的交易指示之指示數量大於上交所訂下之最高數量,本行或本行股票經紀將以符合有關限制之方式把有關交易指示分拆為多個附屬交易指示並傳送該等附屬交易指示至上交所。

(h) 中華通服務不接納包含碎股的買入交易指示。但客戶可以透過中華通服務賣出碎股,前提是該等交易指示是關於出售客戶相關A股所持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

(i) 根據適用法規,倘:

  1. 客戶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上市公司」)的持股超過相關機構不時訂明的個人國外投資者門檻;及
  2. 相應的交易於購買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反之亦然,則「短期盈利規則」規定,客戶須歸還在中國上市公司股份(例如A股)買賣所得的任何利潤;此外客戶須(且客戶有責任)遵守該「短期盈利規則」。

(j) 透過中華通交易創業板股份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附表一第一部第一條中(a),(b),(c),(d),(e),(f),(g),(h)或(i)及其任何附屬法例所定義下之「專業投資者」,而除非另有所指外。違反者將被取消該項股票交易並面對法律責任。

  1. 境外持股限制

(i) 根據適用法規,單一境外投資者可持有一間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數目有其限制,而所有境外投資者於單一中國上市公司的最大合計持股亦有限制。閣下有責任遵守該限制。此等境外擁有權限制可適用於總額基準(即包括同一上市公司在境內及海外發行的股份,而不論相關股份是透過中華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 II」)機制、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機制或是其他投資途徑而持有)。

(ii) 倘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達28%,則聯交所將不會接受任何進一步的買盤,直至持股已降至26%為止。

(iii) 倘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達30%,則聯交所將識別相關交易所參與者(按後進先出基準),並要求該等交易所參與者於聯交所指定的期限內出售該A股。在該情況下,監管機構或會要求本行、本行委任之股票經紀及/或託管人出售客戶在相關證券的持股。客戶同意本行不須就本行、其股票經紀及/或託管人因執行監管機構之命令而可能引起或導致客戶承受之損失負責,並作出彌償及使其免受損害。

(iv) 客戶須負責遵守相關機構不時施行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作出任何相關申報。

  1. 企業行動

(i) 根據中國現有的市場慣例,參與A股交易的投資者將不能委派代表或親身出席會議,這一點有別於香港現時就聯交所上市股份的慣例。

(ii) 由於本行從香港中央結算收到有關客戶享有之企業行動分派款項已經是除稅後款項,因此除另有註明外,在本行刊發予客戶有關於企業行動之通訊上提及的分派比率均是除稅後比率。

(iii) 本行並不亦無法確保任何公司企業行動公佈是否準確、可靠或及時,且本行不就任何誤差、不準確、延誤或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佈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屬侵權責任、合約責任或其他責任)。本行明確表示,概不就目的對任何公司公佈是否準確或有關資料是否合適的一切明示或暗示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iv) 有關於中華通市場上市證券的企業行動公佈將由有關發行人透過中華通市場網站或監管機構認可的途徑發佈。客戶應注意有關企業行動公佈可能只以簡體字發佈,而未有繁體字或英文版本,本行並不承擔仕提供有關譯本之責任。

  1. 投資者保障

(i) 買賣A股並不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有別於買賣聯交所上市證券,如客戶因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或註冊人士失責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將不會獲得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

(ii) 由於A股並非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故客戶不受《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保障。因此,客戶參與中華通北向交易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保障。

(iii) 中國結算已設立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督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倘中國結算(作為主中央交易對手)違約,則香港中央結算表示將本著真誠透過可用的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程序(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追收有待收回的A股及資金,再由香港中央結算將按相關機構訂明的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派所收回的A股及/或資金。之後本行將只會分派直接或間接從香港中央結算收回的A股及/或資金。儘管中國結算失責的可能性被視為微乎其微,但投資者於進行中華通股票交易前應知悉此安排及其潛在風險。

  1. 信息披露

(i) 聯交所不需經本行事前同意有可能披露閣下的資料(包括任何個人資料)予港交所附屬機構及相關機關,包括但不限於監察或調查用途。

(ii) 為遵守適用規則(包括但不限於進行盤前檢查的要求及中華通股票以人民幣交收),本行有可能披露客戶之中華通股票資料作遵守適用規則之用。

  1. 有關中華通買賣盤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的個人資料處理

閣下確認和同意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其服務供應商及其交易經紀(統稱「我們」)為閣下提供中華通股票投資服務(「本服務」),我們需要:

(i) 為閣下每個提交予交易系統的指令附加一個專為閣下而設的券商客戶編碼或本行為閣下聯名帳戶所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如適用);及

(ii) 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聯交所」)提供閣下獲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閣下的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包括閣下的中英文姓名(如適用及如有)、簽發身份文件的國家/地區、身份文件種類及閣下的身份文件號碼,因為香港聯交所可能不時根據交易所規則提出要求。

在不受我們就閣下帳戶或所提供服務的個人資料處理情況而向閣下發出的通知或從閣下取得的同意之限制下,閣下確認及同意我們可以根據服務的要求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個人資料,包括以下:

(a) 不時向交易所和相關的香港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身份資料,包括在向交易系統輸入中華通買賣盤時顯示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而該系統將實時進一步轉往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b) 容許香港聯交所及相關的香港聯交所附屬公司:(i)收集、儲存及使用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身份資料和任何相關的中華通結算所提供的整合、核實及配對之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身份資料(在儲存的情況下,則由任何一方或經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作市場監督及監察和執行交易所規則之用;(ii)基於以下(c)項及(d)項所列之用途,不時向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轉移該等資料(直接或透過相關的中華通結算所);及(iii)向香港的相關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披露該等資料,以便當局履行與香港金融市場有關的法定職能;

(c) 容許相關的中華通結算所:(i)收集、儲存及使用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身份資料,以便整合和核實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身份資料,以及根據其投資者身份數據庫配對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身份資料,並向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香港聯交所及相關的香港聯交所附屬公司提供該等整合、核實和配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身份資料;(ii)使用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身份資料,以履行證券帳戶管理的監管職能;及(iii)向就該等資料擁有司法管轄權的內地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披露相關資料,以便當局履行與內地金融市場有關的監管、監督和執法職能;及

(d) 容許相關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i)收集、使用及儲存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和客戶身份資料,以監督及監察透過使用本服務於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的證券交易,以及執行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規則;及 (ii)向內地監管部門和執法機構披露相關資料,以便當局履行與內地金融市場有關的監管、監督和執法職能。

當閣下向本行發出與中華通買賣盤有關的交易指示,即代表閣下確認及同意我們可以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遵守香港聯交所的要求及其不時生效、與本服務相關的規則。另外,閣下亦確認即使日後聲稱撤銷同意聲明,閣下的個人資料可能繼續被儲存、使用、披露、轉移及以其他方式處理,以作上述與本服務相關的用途,不論在閣下撤銷同意聲明之前或之後。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聲明的後果

閣下如未能如上述向本行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聲明,本行將不能或無法繼續(視乎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我們的服務。

本使用及轉移個人資料之授權書和同意書為閣下早前獲發之客戶和其他人士《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及《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之通知書(「通知書」)以外的附加文件。閣下如欲在作出上述同意聲明前細閱通知書,請參閱本行網頁內之通知書全文。

任何關於查閱或更正本行所持資料,或索取關於本行資料政策及慣例或所持資料類別的要求,請向下列人士提出:「香港郵政信箱21 號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資料保障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