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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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及詮釋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用詞將有以下涵義:

「本行」指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賬單擁有人」就有關參與機構所發出的賬單或捐款收據而言,指該賬單或捐款收據的擁有人;

「客戶」指(a)本行向其提供電子/網上銀行服務的人士而(b) 該人士為賬單擁有人或獲授權代表賬單擁有人接收或獲取有關參與機構發出的電子資訊的人士;

「客戶登記申請」指客戶為接收或獲取有關參與機構的電子資訊而登記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的申請;

「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指HSL為促進有關參與機構及其各自客戶分發及獲取電子資訊而不時提供的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

「電子賬單概要」指有關參與機構就一張合格可受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涵蓋的賬單向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的客戶以符合指定格式提供的電子賬單概要;

「電子捐款收據概要」指有關參與機構就一筆合格可受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涵蓋的捐款向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的客戶以符合指定格式提供的電子捐款收據概要;

「電子資訊」指電子賬單概要、電子捐款收據概要或任何相關資料(或以上全部) ;

「HSL」指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服務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3號萬兆豐中心25樓B室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HSL聯繫公司」就HSL而言,包括在香港註冊成立的香港銀行同業結算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設於香港九龍觀塘海濱道133號萬兆豐中心25樓B室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參與銀行」指HSL不時向其提供任何或所有服務的每間及所有位於香港的銀行,包括本行;

「參與機構」指已與HSL登記為參與機構以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務的商戶、慈善團體或香港政府部門,每個情況均包括參與機構不時指定為獲授權代其接納繳費的任何人士,而就參與機構為一個香港政府部門而言,該人士指香港政府庫房;「參與機構」亦指每位及所有參與機構;

「監管規定」指本行、本行的集團公司、HSL、HSL聯繫公司、其他參與銀行、其他參與銀行的集團公司或客戶受制於或本行、本行的集團公司、HSL、HSL聯繫公司、其他參與銀行、其他參與銀行的集團公司或客戶被期望不時遵守的任何法律、規例或法庭指令或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 發出的任何規則、指示、指引、守則、通知或限制 (不論是否有法律效力) ;

「有關參與機構」指不時向客戶提供產品或服務 (或兩者皆有) 或接收客戶電子捐款的每位參與機構;

「服務」就每位有關參與機構而言,指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及 (如本行酌情提供及有關參與機構已登記使用) 單一登入服務;

「單一登入服務」指HSL為使參與機構的客戶能通過已登記使用單一登入服務的參與銀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直接獲取上載於該參與機構網站的電子資訊而不時提供並由單一登入平台支持的服務;

「單一登入平台」指由HSL運作的電子/網上平台,該平台把已登記使用單一登入服務的參與銀行的電子銀行系統及已登記使用單一登入服務的參與機構的網站透過HSL連接以使能通過單一登入服務獲取電子資訊;

「系統」指提供服務的各個系統或平台,包括 (如向客戶提供單一登入服務及客戶已登記使用單一登入服務者) 單一登入平台;及

「工作天」指本行在香港對公眾開放營業的一天,星期六及公眾假期除外。



1.2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或顯示相反意圖,凡提及:

  1. 條文則詮釋為本條款及細則中的條文;
  2. 條文的標題僅供方便參考之用,完全不會界定或限制本條款及細則的範圍或本條款及細則中條文的目的;
  3. 人士則包括個人、獨資經營、合伙、商號、公司、法團或非法團的團體;
  4. 一名人士的「集團公司」則指由該人士擁有或擁有該人士或與該人士受同一機構擁有的任何人士;
  5.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提及的任何其他文件應被詮釋為該其他文件在任何時間的經修訂、修改或補充版,包括該文件條款的續期或延續;
  6. 某一性別則包括任何其他性別;
  7. 單數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8. 法例則應詮釋為該法例不時經修訂或從新制定版;及
  9. 「其他」及「包括」等詞語並不限制任何前面詞語的一般性,以及在可能有更廣含義的情況下不應詮釋為受前面詞語的類別限制,及「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1.3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或顯示相反意圖:

  1. 任何「客戶」的提述指:
    1. 如客戶由兩位或以上人士組成,任何及所有該等人士及其各自的 (如該人士為個人,不論是否以個人身份行事) 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或 (如該人士為法團) 繼承人及可受讓人;
    2. 如客戶為獨資經營,獨資經營者及其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3. 如客戶為合夥或任何其他非法團的團體,任何及所有現在及未來合夥人或不時以合夥或團體名義經營業務的人士及其各自的遺產代理人及合法繼承人;
    4. 如客戶為法團,法團及其繼承人及可受讓人;及
  2. 如客戶由兩位或以上人士組成或其為合夥或任何其他非法團的團體:
    1. 每位組成客戶的人士、合夥的合夥人或非法團的團體的董事會或管治團體的組成人士將受本條款及細則中的所有條文約束,儘管任何該等人士或任何其他擬受約束的人士因任何原因不受約束;
    2. 本行有權與每位該等人士或合夥人分別處理任何事宜,包括(1)在任何程度上更改或解除其任何責任或(2)給予時間或其他方面的通融或與其另作安排,而不損害本行對彼等其他各位的權利;及
    3. 任何由本行向任何該等人士或合夥人發出與本條款及細則有關的通知,應被視為對其彼等全體的有效通知,而彼等任何一位向本行發出的通知,除非本行另有同意,只對該位人士有效。

2. 服務使用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

2.1

本條款及細則解釋客戶及本行就有關使用服務各自的權利及義務。


2.2

如客戶要求本行代其與任何有關參與機構登記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客戶即被視為已接受並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而客戶接收或獲取任何及所有電子資訊及使用任何及所有服務均受本條款及細則限制。除非客戶接受本條款及細則,否則客戶不應要求本行代其與任何有關參與機構登記。


2.3

本行保留權利隨時及不時在沒有給予通知或原因的情況下取消、撤回、暫停、更改、改變、增加或補充任何服務。

3. 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

3.1

客戶登記

  1. 應客戶以符合本行指定的方式或方法提交的要求,本行可酌情安排客戶與客戶指定的有關參與機構登記以使客戶能就有關參與機構使用HSL提供的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
  2. 為與有關參與機構就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登記,客戶須向本行提供本行或有關參與機構 (或兩者) 合理地要求的所有資訊及資料使本行能填寫及 (透過HSL及有關參與機構的參與銀行) 向有關參與機構提交客戶登記申請。客戶不得撤回向本行就提交客戶登記申請的要求。如客戶通知本行對其客戶登記申請作出任何修訂,本行須取消先前的客戶登記申請並提交全新的客戶登記申請,此舉可能延長客戶登記申請的處理時間。
  3. 客戶須確保其不時向本行提供 (或他人代其不時向本行提供) 的所有資訊及資料均為正確、完整、反映現況及並無誤導。如就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提供予本行的任何資訊或資料有任何改變或更新,客戶須在改變或更新後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以本行不時指定的方式或方法通知本行。
  4. 有關參與機構可自行酌情決定批准或拒絕本行代客戶提交的客戶登記申請。本行無權代表有關參與機構批准客戶登記申請。客戶在有關參與機構批准客戶登記申請後才可就該有關參與機構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
  5. 從本行向有關參與機構提交客戶登記申請起計,有關參與機構可需60個曆日回覆客戶登記申請。在收到有關參與機構的決定後,本行會在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
  6. 客戶確認知道如持續36個月或以上有關參與機構與客戶沒有電子賬單概要提供活動,客戶就有關參與機構的登記記錄會從系統中永久刪除。在此情況下,客戶須就該有關參與機構再次登記才能透過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從該有關參與機構接收或獲取電子賬單概要或相關資料。

3.2

電子賬單概要提供

  1. 如有關參與機構批准客戶的客戶登記申請,客戶可由本行指定的日期起就該有關參與機構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
  2. 本行通過系統接收有關參與機構向客戶提供的電子賬單概要後,客戶可通過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i)在不遲於本行收到電子賬單概要的兩個工作天 (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 後獲取該電子賬單概要及(ii)由該電子賬單概要可從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獲取的日期起計不少於3個月 (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 內獲取及翻查該電子賬單概要。
  3. 本行有權執行客戶的任何電子賬單繳費指示。如本行已執行任何電子賬單繳費指示,本行並無責任遵照客戶取消、還原或修改該指示的任何要求或指示。如電子賬單概要跟實際賬單有任何歧異,客戶須直接與有關參與機構解決歧異。

3.3

電子捐款收據概要提供

  1. 由本行指定的日期起,客戶向有關參與機構作出合格可受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涵蓋的捐款後,可要求有關參與機構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向其提供電子捐款收據概要,這條文只於有向客戶提供電子捐款收據服務時才適用。
  2. 本行通過系統接收有關參與機構向客戶提供的電子捐款收據概要後,客戶可通過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i)在不遲於本行收到電子捐款收據概要的兩個工作天 (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 後獲取該電子捐款收據概要及(ii)由該電子捐款收據概要可從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獲取的日期起計不少於3個月 (或本行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 內獲取及翻查該電子捐款收據概要。
  3. 如電子捐款收據概要跟實際捐款收據有任何歧異,客戶須直接與有關參與機構解決歧異。

3.4

賬單登記次數上限

  1. 客戶可為有關參與機構發出的同一賬單登記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最多五次 (不論透過本行或任何其他參與銀行登記)。
  2. 如已達賬單登記次數上限而客戶擬就同一賬單提交另一客戶登記申請,客戶須促成取消一個或以上的現有登記使本行能代客戶提交另一客戶登記申請。

3.5

電子賬單及電子捐款繳費結算及交收

客戶向有關參與機構作出的電子賬單及電子捐款繳費將根據現行的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進行結算或交收。這條文只於有向客戶提供銀行同業結算及交收安排服務時才適用。

4. 單一登入服務

4.1

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客戶方可就有關參與機構使用單一登入服務:

  1. 本行全權酌情決定向HSL登記使用單一登入服務;
  2. 客戶成功與該有關參與機構登記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及
  3. 該有關參與機構向HSL登記使用單一登入服務。

4.2

儘管符合第4.1條所列的所有條件,有關參與機構有權不允許客戶使用單一登入服務。在此情況下,客戶就不能使用單一登入服務。


4.3

本第4條及在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其他有關單一登入服務的條文只於有向客戶提供單一登入服務時才適用。

5. 客戶確認及其他義務

5.1

資料準確性

客戶須單獨負責確保客戶或他人代其不時根據或有關任何服務提供關於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 (包括賬單擁有人、客戶的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 的所有資訊及資料 (包括因客戶與有關參與機構登記而提供的資訊及資料) 正確、完整、反映現況及並無誤導。


5.2

客戶查詢

客戶須直接與有關參與機構提出及解決以下任何查詢:

  1. 查詢該有關參與機構拒絕客戶就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的客戶登記申請;
  2. 查詢該有關參與機構未能就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的客戶登記申請提交後60個曆日內回覆客戶;
  3. 查詢該有關參與機構向客戶提供的任何電子資訊或相關交易,包括電子資訊的任何遺漏或重複、任何電子資訊內的資料錯誤或遺漏,或向客戶提供與客戶無關的電子資訊;及
  4. 查詢客戶使用單一登入服務從該有關參與機構的網站直接獲取的任何電子資訊或其他資料。

5.3

維持合適設備

客戶須就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務安排及維持合適設備,一切費用及開支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5.4

其他義務

客戶須遵守本行不時就使用任何或所有服務而指定的任何其他義務。


5.5

客戶確認

客戶確認知道並接受HSL或有關參與機構 (或兩者) 可不時更改任何服務的細節,包括任何服務所涵蓋的賬單種類。

6. 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

6.1

客戶就使用任何服務可能需要不時向本行提供下列各人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

  1. 客户;
  2. 賬單擁有人 (如客戶並非有關賬單或捐款收據的擁有人);及
  3. (如適用) 客戶的任何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或代表。
就使用服務不時向本行提供或本行管有或控制的關於客戶、賬單擁有人及客戶的每位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的所有資料及個人資料統稱爲「客戶資料」。

6.2

客戶同意及 (如適用) 客戶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同意本行可爲本條款及細則、任何服務及在本行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私隱條例通知」)中詳細列明的任何其他目的收集、使用、處理、保留或轉移任何客戶資料。私隱條例通知副本已向客戶提供。


6.3

在不損害私隱條例通知中條文的前提下,客戶授權及 (如適用) 客戶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授權本行及其集團公司、HSL、HSL聯繫公司、有關參與機構及其他參與銀行及彼等的集團公司使用客戶資料作下列用途:

  1. 建立及運作任何服務;
  2. 處理服務下電子賬單的通知及繳費,及為該等目的將客戶資料轉移至HSL、HSL聯繫公司、參與機構及其他參與銀行;
  3. 爲客戶登記及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
  4. 促進有關參與機構向客戶提供電子資訊、通知客戶有參與機構透過HSL及HSL聯繫公司發出電子賬單,及便利該等電子賬單的繳費;
  5. 處理客戶就有關參與機構向客戶提供的電子賬單的繳費、於參與銀行就客戶授權的繳費進行扣減,及在服務下透過HSL及HSL聯繫公司通知參與銀行及有關參與機構客戶已繳費;
  6. 履行任何監管規定對披露的要求;及
  7. 與上述(a) 至(f)有關的用途或輔助上述用途的用途。

6.4

在不損害私隱條例通知中條文的前提下,客戶授權及 (如適用) 客戶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授權本行將客戶資料披露或轉移至下列人士(不論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該等人士可隨後使用、處理、保留、轉移及披露該等客戶資料作以上第6.3條所述的用途:

  1. 就提供及運作任何服務,本行的集團公司;
  2. HSL及HSL聯繫公司,彼等向本行提供有關提供及運作任何服務的行政、電子通訊、繳費及結算服務;
  3. 就提供及運作任何服務,有關參與機構及其他參與銀行(透過HSL及HSL聯繫公司);
  4. 就提供及運作任何服務(包括有關加密互傳資料的運作,以促進單一登入服務及有關設施或其他可用服務),向本行或以上(a)至(c)所述的任何人士提供行政、保安加密或類似服務的任何代理人、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5. 在客戶有任何欠帳時,本行委任的任何追討欠款公司;及
  6. 按第6.3(f)條所述對披露的要求,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關 (包括稅務機關) 、結算或交收銀行或交易所、業界或自律監管團體。

6.5

在不損害本第6條中其他條文的前提下,客戶要求登記使用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客戶即授權及 (如適用) 客戶即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授權本行(透過本行的集團公司、HSL、HSL聯繫公司及其他參與銀行及彼等的集團公司)向有關參與機構提供客戶資料使其能夠決定是否批准有關客戶登記申請。客戶再確認及同意及 (如適用) 客戶代表其每位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再確認及同意可在本行及其集團公司、HSL、HSL聯繫公司、有關參與機構及其他參與銀行及彼等的集團公司間提供、轉移或披露客戶資料作安排及進行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登記程序的用途。


6.6

如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賬單擁有人、客戶的董事、授權人士、其他人員及代表)的資訊或資料,客戶確認及保證客戶會並已經向該人士取得同意本行及其集團公司、HSL、HSL聯繫公司、有關參與機構及其他參與銀行及彼等的集團公司使用(包括披露)該等資訊或資料作私隱條例通知及本第6條所述的用途。

7. 費用

7.1

本行有權不時指定或更改客戶就任何服務須支付的任何費用及收費。


7.2

客戶授權本行從客戶在本行維持的任何戶口扣除客戶就任何服務不時須支付的任何費用或收費。


7.3

本行可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個曆日事先書面通知(除非更改在本行控制範圍外則發出合理通知)更改就任何服務的費用或收費金額或其計算基礎。任何更改通知可用展示方式、廣告或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發出。

8. 責任及彌償

8.1

本行的責任

  1. 如任何服務無法使用、中斷、暫停或出現錯誤或故障本行無需向客戶負責,但如該等事項純因及直接由於本行、其人員或僱員的疏忽或故意失責導致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服務無法使用、中斷或暫停而造成或導致並因而令客戶招致或蒙受的直接及可合理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除外。
  2. 除第8.1(a)條指明外,就使用任何服務、服務質素或服務無法使用、中斷、暫停或出現錯誤或故障而導致客戶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任何損失或損害,本行無需向客戶負責。尤其(但在不局限的原則下)本行就客戶因或與下列事宜導致任何服務無法使用、中斷、暫停或出現錯誤或故障相關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無需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1. HSL 提供、運作及控制的系統出現任何錯誤或故障;及
    2. 任何有關參與機構的網站出現任何錯誤或故障。
  3. 就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下提供電子資訊而言,本行的唯一責任是通過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向客戶提供由有關參與機構發出的有關電子資訊。該等電子資訊一經向客戶提供,本行即被視爲已完全履行其對客戶的責任。在不損害本第8.1條中其他條文的前提下,根據本條款及細則由HSL、HSL聯繫公司、參與機構、其他參與銀行或任何其他人士提供並通過本行的電子/網上銀行平台向客戶提供的資訊、資料及其他材料(包括電子資訊)是否正確、完整、反映現況及並無誤導本行概不承擔責任亦不作出保證或陳述。
  4. 在不損害本第8.1條中其他條文的前提下,如本行延遲履行或不履行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義務是由本行合理控制範圍外的任何事件或情況(包括戰爭、地震、火災、風暴、水災、恐怖襲擊或其他不利情況)所引致,本行並無違反本條款及細則亦無需對客戶負責,而本行需履行有關義務的時限將相應延長。
  5. 在任何情況下本行無需向客戶負責任何利潤損失或任何專項、間接、相應而生或懲罰性損失或損害賠償。

8.2

客戶須向本行作出彌償

  1. 在不損害本行在本條款及細則下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的前提下,客戶須就因或與客戶使用任何服務(包括客戶未有遵守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義務)相關而令本行及其人員及僱員可能招致或蒙受的一切任何種類的責任、申索、索求、損失、賠償、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按完全彌償基準評定的律師費及合理招致的其他開支)及可能提出或對其提出的一切訴訟或法律程序向本行及其人員及僱員作出彌償及使其免受損害。
  2. 本行有權及客戶明確授權本行從客戶在本行維持的任何戶口扣起、保留或扣減本行合理釐定爲足夠支付客戶按本條款及細則中的任何彌償或其他條文隨時及不時可能欠本行的任何金額。本條款及細則中的任何彌償條文在本條款及細則終止後持續有效。

9. 保證及陳述

9.1

客戶作出下列陳述、保證及承諾:

  1. 如客戶爲法團、獨資經營者、合夥或非法團的團體,客戶經按照適用於客戶的所有監管規定妥爲組成或成立並有效地存在;
  2. 客戶擁有接受本條款及細則及履行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義務所需的法律行爲能力、權力及權限;及
  3. 客戶經已按照適用於客戶的任何監管規定及客戶的組成文件作出、履行及遵守爲使本條款及細則構成客戶的合法、有效及具約束力的義務並可根據其條款可對客戶强制執行而需作出、履行及遵守的所有行爲、條件及事情,而本條款及細則構成根據其條款可對客戶强制執行的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的義務。

10. 終止

10.1

客戶終止服務

客戶可按本行不時指定或接受的方式或方法向本行發出合理期間的事先通知終止電子賬單及繳費服務或單一登入服務(或兩者)但須先繳付或履行客戶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對本行所欠的任何義務及債務(不論實際的或是或有的)。


10.2

本行終止服務

本行可向客戶發出合理期間的書面事先通知終止任何或所有服務,但本行保留權利在一個或多個下列情況發生時隨時無需給予通知終止任何或所有服務:

  1. 任何服務被客戶或任何有關參與機構用作或懷疑用作任何非法或不正當用途;
  2. 任何監管規定或市場慣例出現任何變動禁止提供或使用任何服務或令提供或使用任何服務成爲非法或不可行;
  3. 客戶違反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義務及(如該違反可被補救)未能在收到要求補救的書面通知後30個曆日(或本行可能同意的較長期間)內就違反作出補救並令本行滿意;
  4. 本行停止向客戶提供電子/網上銀行服務;或
  5. HSL因任何原因終止服務(或任何服務)。

10.3

終止本條款及細則

如本行或客戶終止所有服務,本行可無需給予客戶通知終止本條款及細則。


10.4

終止的後果

  1. 終止本條款及細則不影響任何一方已累算的任何權利或責任,亦不影響明示或默示擬在終止後生效或繼續有效的本條款及細則中的任何條文。
  2. 客戶已向本行支付的任何費用或收費在本條款及細則終止時將不獲退還。

11. 雜項

11.1

本條款及細則的修訂

本行可不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及增訂條款及細則。任何修訂如影響客戶的義務或責任或本行控制範圍內的費用及收費,將在本行向客戶發出不少於30個曆日事先通知後生效。任何其他修訂則在本行向客戶發出本行指定爲合理期間的事先通知後生效。任何修訂通知可用展示方式、廣告或其他合理可行的方式發出。如本行未有在任何修訂的生效日期前收到客戶終止所有服務的通知,客戶即受該修訂約束。


11.2

通知

  1. 通知的形式及通訊
    本行可不時指定通知的形式(不論書面或任何其它形式)及通訊方式。
  2. 有效通訊
    1.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客戶向本行發出的任何通知須以書面形式發出並須送交本行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址,在本行實際收到通知當日視爲有效通知。
    2. 除非本行另有指定,本行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通訊將按下列條文視爲客戶的有效通知:(1)如以親自交付方式交付,在親自交付到或留在本行記錄中客戶最後所知的地址時;(2)如以郵寄方式交付,在投郵後48小時(如地址在香港境內)及在投郵後7個曆日(如地址在香港境外);或(3)如以傳真、電郵或電傳方式交付,在發送到本行記錄中最後所知的傳真或電傳號碼或電郵地址時。

11.3

轉讓

除非得到本行的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將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移予任何其他人士。本行可在給予客戶通知後將其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轉讓或轉移予任何其他人士。


11.4

無效及可分割性

本條款及細則中各項條文與其他條文是可分割的和獨立的。如根據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任何條文在任何方面屬於或變成無效、不合法或不可强制執行,其他條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强制執行性概不受任何影響或損害。


11.5

約束力

儘管本行被或與任何其他人士併吞或合併,本條款及細則將分別約束並惠及本行及客戶。


11.6

累積權利、不棄權等

  1. 本行的權利爲累積性質
    本行在本條款及細則下的權利、權力或補救均爲累積性質及不排除本行在法律下享有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
  2. 不棄權
    本行延遲或未有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概不構成放棄或損害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本行任何一次或部分行使任何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概不妨礙本行任何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權力或補救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補救。

11.7

管轄法律及管轄版本

  1.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其詮釋。客戶及本行各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管轄權,但本條款及細則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2. 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本與中文本如有任何歧異,就該歧異而言概以英文本爲準。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中文本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