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積財富的好工具
投資期間一星期、兩星期、一個月的投資天期,時間彈性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可配合客戶投資理財需求,採不定額/不定時方式承作。
客戶承作本行超值外幣結構型帳戶免手續費與保管費。
您可依個人需求選擇美元、英鎊、歐元、加幣、日圓、港幣、澳幣、紐西蘭幣、瑞士法郎、新加坡幣以及人民幣*等多種貨幣,讓您做好外幣投資的配置及運用。
*境內自然人是否可承作涉及人民幣之交易,視法規及本行規定。
提供您一星期、兩星期、一個月等的投資天期,最低投資金額為美元20,000元或等值貨幣,讓您的資金靈活運用好彈性。
您可依照您的風險承受度或是投資需求來決定您滿意的收益率,我們提供您即時的報價建議,讓您輕鬆掌握匯率市場的變動。
您賣出的外幣選擇權,使您有機會獲得額外的收益。
無論到期支付基準貨幣或相對貨幣,您都將獲得總收益。
本參考範例及情境分析非本行對未來匯率走勢之預測或報酬率之預估,所有條件均為假設值,係僅供客戶參考之用,情境分析結果不保證本商品未來績效,且僅以基準貨幣為澳幣、相對貨幣為美金做為參考範例。本分析以歷史資料或假設性情境為前提,實際狀況將受市場狀況及其他實際之因素不同而改變。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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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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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準貨幣/ 帳戶本金 | 澳幣100,000 |
相對貨幣金額(基準貨幣*基準匯率) | 美金105,000 |
基準匯率 | 1.0500 |
外幣本金利率(年化) | 4.6% |
選擇權收益率(年化) | 3.4% |
總收益率(年化) | 8% |
天期(天) | 30 |
基期(天) | 360 |
執行日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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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貨幣等於基準貨幣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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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回之本金+總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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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本金及總收益轉換回基準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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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報酬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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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 | 是 | 澳幣100,000 + 澳幣 666.67 (註一) | 無轉換,不適用 | 8% (年化報酬率) |
1.0400 | 是 | 澳幣100,000 + 澳幣 666.67 (註一) | 無轉換,不適用 | 8% (年化報酬率) |
1.0500 | 否 | 美金105,000 + 美金 700 (註二) | 澳幣100,666.67 (註三) | 8% (年化報酬率) |
1.0550 | 否 | 美金105,000 + 美金 700 (註二) | 澳幣100,189.57 (註四) | 2.27%(註五) (年化報酬率) |
1.0600 | 否 | 美金105,000 + 美金 700 (註二) | 澳幣 99,716.98 | -3.40% (年化報酬率) |
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客戶所暴露的風險程度可能不同,如為現金交割,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利息、本金減損或其他損失之風險;可能必須承擔銀行及標的資產發行人之信用風險。影響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以下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提醒投資人於交易前仍應充分了解結構型商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不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其投資盈虧端視相關匯率及國際黃金價格走勢等因素,且客戶須承擔本行之信用風險。
本商品投資係屬外幣關連性結構型商品(Currency Linked Structured Product),涉及正常銀行存款並不常有之風險,不宜取代日常儲蓄或定期存款的作用,同時,投資本金金額可能因相關匯率之波動而隨之變動或其本金可能以不同貨幣清償(視執行日的市況而定)。本商品其總收益率可能呈現負數(以原存款幣別衡量而言),且基於各商品投資之個別約定,當相關匯率呈現不利走勢時,其到期償付之帳戶本金價值可能低於原始投資本金之價值, 於最壞之情況下, 最大損失/風險可能為全部投資之本金(不保本)。本行不對未來匯率走勢為任何預測。若於執行日之相對貨幣為弱勢貨幣(與基準貨幣相較),本行有權於到期時依約以相對貨幣給付本金,不保證本商品的帳戶本金及總收益一定以原始投資貨幣(即基準貨幣) 給付。
本商品產品說明暨交易申購書經客戶書面同意後,不得撤回或修改或申請提前終止或解約,但如收到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命令者,不在此限。如本商品因前述事由提前終止時,將導致您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客戶需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如本行在任何時候認為因任何事件或情況,不能或可能無法可靠地確定本商品交易適用之參考價值,本行於通知客戶後得終止相關之本商品交易。本行並得向客戶支付本行確定為公平合理之金額作為本金和收益的償還。
本商品帶有利率風險。每日市場價格將因相關貨幣之利率波動而受影響。於本商品存續期間,當相關貨幣利率變動時(可能為零利率),本商品之總收益可能下降,而導致原始投資金額之損失。
稅賦規定
依2009年4月22日修正所得稅法、財政部2009年8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0322220號令及2010年1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令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於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及2010年1月1日後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完結日為2010年1月1日以後者,均應於交易完結時,以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按納稅義務人身份別所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個人依規定扣繳稅款後,採分離課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至於投資本金之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外幣兌換成新臺幣時計算,由個人或營利事業依法自行申報繳納所得稅。
依2009年10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70160號令修正發布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若日後相關稅法規定變動,將依最新法令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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