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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匯報標準 (CRS)

共同匯報標準 (CRS)

自我聲明表格中的字詞定義

    • 賬戶持有人:「賬戶持有人」指被列出或標示為財務賬戶持有人的人士。為其他人士的利益而以代理人、託管人、代名人、簽署人、投資顧問、中介人或法定監護人的身份持有財務賬戶的非財務機構人士均不以賬戶持有人對待。在該等情形下, 其他人士方為賬戶持有人。例如就父母/孩子的關係,若父母作為一名法定監護人,該孩子被視為賬戶持有人。就聯名賬戶而言,每一名聯名持有人均被視為賬戶持有人。
    • 財務帳戶:財務帳戶指由財務機構維護的帳戶,包括:儲蓄帳戶;保管帳戶;某些投資實體的股權和債務利息;現金價值保險合約;及年金保險合約。
    • 參與稅務管轄區:參與稅務管轄區指簽訂政府間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根據該等協議提供共同匯報標準(CRS)自動交換財務賬戶資料規定下所需的資料。
    • 須申報帳戶:須申報賬戶指在申報財務機構所設立的財務賬戶而且根據共同匯報標準(CRS)、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和任何適用的相關政府間協議(IGA)的盡職調查程序,已被確認為屬於一名或多名美國人士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須申報人士或擁有一名或多名美國人士或其他司法管轄區的須申報人士作為控制人的被動非財政實體(NFE)所持有的賬戶。
    • 須申報稅務管轄區:須申報稅務管轄區為有義務提供財務賬戶資料的參與司法管轄區。
    • 須申報人士:共同匯報標準(CRS)界定賬戶持有人為「須申報人士」。須申報人士進一步被釋義為在須申報稅務管轄區法律下屬於該司法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個人。
    • 稅務編號(TIN):稅務編號或在沒有 TIN 的情況下識辨功能的號碼。TIN 由字母或數字以獨有的方式組成,由司法管轄區發給個人或實體,旨在執行該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律時識別個人或實體。有關可接受 TIN 的詳情,請查閱: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d.en.347759。某些司法管轄區不發出 TIN。然而,這些司法管轄區通常使用其他具備高度完整性和相同識辨度的號碼 (「具有相同功能的識辨號碼」)。這些號碼的例子包括( 對個人而言 )社會安全/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識別/服務代碼及居民登記號碼。
    • 美國公民:美國在此可解釋為所有地理上屬於美國的地方,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並且,所有出生於美國領土的人士(包括美屬薩摩亞,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美屬維爾京群島和波多黎各)都被視為美國公民。
    • 美國人:美國人士定義見國內稅收法規第 7701 (a) (30) 節,包括美國公民或居民。
    • 美國居民:任何人於美國定居或被美國稅務局(IRS)視為長期居住者,都屬於美國居民。為避免誤會,除非閣下提供證明,否則如客戶自行申報居住於美國,或為美國人,或提供一個美國居住地址給銀行,將都會被視為美國居民。美國在此可解釋為所有地理上屬於美國的地方,包括哥倫比亞特區;以及美國領土(包括美屬薩摩亞,關島,北馬里亞納群島,美屬維爾京群島和波多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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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匯報標準 (CRS) 之常見問題

  • 共同匯報標準 (CRS) 是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制定的匯報標準,並以其提升跨境稅務合規,打擊逃稅。共同匯報標準 (CRS) 是各個已同意參與的司法管轄區所接受的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的全球標準。各參與司法管轄區必須根據當地法律強制要求遵守該標準。香港也是其中一個參與司法管轄區。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國際公民和繁榮的金融中心,香港承諾實施AEOI並於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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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2016年6月30日於香港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修訂條例》),本行有法律責任必須收集相關資訊,為每個賬戶持有人確認稅務居住國。如客戶為其他有匯報義務的司法管轄區的稅務公民,本行亦可能每年將該賬戶持有人所持有的財務帳戶有關資訊,報告予該等財務帳戶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完成CRS自我證明表格能確保本行持有閣下準確及最新的稅務居住國資料。

    如閣下於此表格上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變動,請立刻聯絡本行,及填寫一張新的自我證明表格作資料更新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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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財務機構中持有財務帳戶的客戶將受制於CRS規定的盡職審查程序。受影響的客戶包括個人(不論直接持有或透過公司間接地持有財務賬戶), 獨資經營者及公司(例如機構,合資經營及信託基金等)。一般而言,被辨認為須匯報的客人(即屬稅務管轄區之稅務居民),將按照CRS規定被申報。因此,根據CRS,稅務居留司法管轄區僅為香港的客戶無須被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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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居住地即是修訂條例中所提及,個人或公司於某國家屬於稅務居民的地域。一般而言,要斷定某人是否屬一個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會根據該人身處之地或逗留於該地的時間(例如一個課稅年度超過183天),或如屬公司的情況,根據該公司成為法團的地點或中央管理及控制的地點。如被司法管轄區要求繳交稅款,並不代表該個人或公司自動成為了該稅務國家之稅務居民。如閣下對於自己的稅務居住國持有任何疑問,請尋求專業的稅務或法律協助。本行及本行的僱員不能夠為閣下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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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人們需於本行開立財務賬戶時提供他們所屬的稅務居住國,並向銀行提供個人資料及稅務居住國的自我聲明,某些公司需提供控制人的資料。客人們亦有負責於自我聲明中,以其最佳的認知及信念提供真實,正確及完整的資料。如客人們於此表格上所提供的資料有任何變動,應於30天內提供一張新的自我證明表格予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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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修訂條例,銀行須進行盡職審查程序,並在必要的情況下匯報客人的稅務居住國資料。銀行不能向任何客人提供稅務建議,協助客人確立他們的稅務居住國或協助他們完成CRS自我證明表格,客人們亦需負責於自我聲明中,以最佳的認知及信念提供真實,正確及完整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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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編號或在沒有 TIN 的情況下識辨功能的號碼。TIN由字母或數字以獨有的方式組成, 由司法管轄區發給個人或實體,旨在執行該等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法律時識別個人或實體。

    某些司法管轄區不發出 TIN。然而,這些司法管轄區通常使用其他具備高度完整性和相同識辨度的號碼 (「具有相同功能的識辨號碼」)。

    這些號碼的例子包括 ( 對個人而言 ) 社會安全/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識別/服務代碼及居民登記號碼,(對實體)商業登記號碼。例如香港, 就(個人)香港身份證號碼(HKID) 、 就(實體)商業登記號碼), 將相當於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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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閣下(或就某類型的機構,閣下的控制人) 為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識的稅務居民,而該司法管轄區已與香港簽訂了自動交換資料協定。本行便須向稅務局匯報閣下之財務賬戶資料,包括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稅務居所、稅務編號、賬戶編號、賬戶餘額及指定收入等。稅務局會再將資料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稅務機關交換,因此, 根據CRS,稅務居留司法管轄區為香港的客戶無須被申報。

    如香港是賬戶持有人的唯一稅務居住國,客戶的財務賬戶資料將不會匯報給稅務局作共同匯報標準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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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閣下對於自我證明表格或這概述有任何疑問,歡迎致電本行的熱線: 852 2282 2313,或聯絡閣下的客戶經理,或親臨本行分行查詢。

    有關共同匯報標準 (CRS) 的更多資訊,請瀏覽:
    本行有關共同匯報標準 (CRS) 的網頁 https://www.sc.com/en/banking-services/CRS.html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有關共同匯報標準 (CRS) 的網頁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ommon-reporting-standard/
    稅務局(IRD) 有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 的網頁 http://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

    如閣下對於自己的稅務居住國和可接受的TIN持有任何疑問,可以向閣下的法律或稅務顧問尋求協助或瀏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網頁,尋求更多關於稅務居住國及TIN的資訊:

    有關稅務居住和TINs 的更多資訊,請瀏覽:
    OECD有關稅務居住國的網頁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OECD有關TINs的網頁 http://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identification-numbers/#d.en.347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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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現有之客戶未能依照本行要求提供有效的自我證明及/或相關證明文件,本行可能拒絕任何開設新戶口的要求或拒絕任何進一步的交易。一般而言,所有新客戶如需於本行開設任何新的財務賬戶均須提供有效的CRS表格。如閣下未能應本行要求提供自我證明,及考量到閣下記錄的資料,本行可能需要將閣下的戶口識辨為有義務匯報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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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自我聲明表格說明

  • 賬戶持有人是否
    美國居民? 請回答「是」如賬戶持有人為美國居民;「否」如賬戶持有人並非美國居民。
    美國公民? 請回答「是」如賬戶持有人為美國公民;「否」如賬戶持有人並非美國公民。
    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份證(綠卡)? 請回答「是」如賬戶持有人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份證(綠卡);「否」如賬戶持有人沒有持有美國永久居民身份證(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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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居所資料

    請提供以下資料,列明(i)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留國家及(ii)該國家發給賬戶持有人的
    稅務編號或具有等同功能的識辨編號 (以下簡稱「稅務編號」)。

    需要在特定的國家繳稅,並不意味該國家是稅務居留國家;有可能在不屬於稅務居留的國家需要繳稅,而在屬於稅務居留的國家毋需繳稅。某人士在特定的國家是否為稅務居民,要視乎該人士依是否符合該國稅法規定的稅務居民定義。如需更多資料,請向閣下之稅務顧問尋求專業意見或瀏覽以下網址:

    https://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tax-residency/#d.en.347760

    如果賬戶持有人擁有雙重國籍,於填寫該表格時,請註明賬戶持有人既是公民又是居民的國家。若賬戶持有人為非其具有某國家的公民身份的居民,請填寫該賬戶持有人最近期居留的國家。如果賬戶持有人是美國公民,必須提供一份W-9 表格。

    如果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留國家/地區為香港,請於稅務編號中填寫香港居民身份證號碼。

    如沒有提供稅務編號, 請按情況提供合適的理由A、B或C:

    • 理由A – 賬戶持有人的居留國家並沒有向其居民發出稅務編號。
    • 理由B – 賬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如選取這一理由,解釋賬戶持有人不能取得稅務編號的原因。
    • 理由C – 賬戶持有人毋須提供稅務編號。稅務居留國家的主管機關不需要賬戶持有人披露稅務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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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若本表格及字詞定義説明的英文與中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或相抵觸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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