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及細則

警告:本文件載有透過滬港通投資及買賣合資格滬股通股票(「合資格滬股通股票」)的部分(而非全部)特點及風險披露的簡要,並不擬作全面詳盡的概要。倘若閣下對投資及買賣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所涉及的風險有任何疑問,務請閣下尋求獨立的財務、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本文件的內容未經任何監管機構審閱。

透過滬股通服務投資合資格滬股通股票之重要風險

投資者在決定是否投資合資格滬股通股票前,應審慎閱讀本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例如:產品章程及於本行網頁刊之常見問題)(合稱“有關文件”) 所披露的細節及風險。
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聯交所)上買賣的產品,投資者應注意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亦不受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所保障。

額度用盡

當北向交易的總額度餘額少於每日額度時,相應買盤會於下一個交易日暫停(但仍可接受賣盤訂單),直至總額度餘額重上每日額度水平。
而每日額度用完時,亦會即時暫停相應買盤交易訂單(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而受到影響,此外仍可繼續接受賣盤訂單) 。當日不會再次接受買盤訂單,但會視乎總額度餘額狀况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買盤交易。

交易日差異

由於滬港通只有在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A股的情況。客戶應該注意滬港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不交易的期間承擔A股價格波動的風險。

即日回轉交易限制

客戶應該注意滬港通並不允許即日回轉交易。客戶只可在交易日後的交易日(T+1日)或之後才可售出於交易日(T日)買入之股票。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將A股存放於本行以外的券商之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透過本行沽出所持有的某些A股股票,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A股股票轉至本行帳戶中。客戶應預留最少3個工作天以便本行完成有關由其他金融機構轉移A股股票到本行的操作。

合資格股票被調出合資格股票之範圍

當一些原本為滬港通合資格股票被調出滬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客戶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客戶需要密切關注兩地交易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

貨幣風險

客戶若以人民幣以外的本地貨幣投資人民幣資產,由於要將本地貨幣轉換為人民幣,便需承受匯率風險。在匯兌過程中,將會牽涉轉換貨幣的成本。即使該人民幣資產的價格不變,於轉換貨幣的過程中,如果人民幣貶值,亦會有所損失。

其他稅務彌償

閣下經滬港通進行買賣,即表示同意以下各項:



(i) 投資或買賣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所產生或面臨的任何稅款、徵費、收費、預扣款項或聲明(包括但不限於因合資格滬股通股票增值所產生的資本增值稅)(「稅款」)可由本行在合資格滬股通股票項下應付閣下的一切款項或在閣下已有的銀行賬戶中扣除或預扣。稅款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中國法律不時產生的稅項,包括稅款、徵費及類似收費、在產品增值中預扣或扣除的稅款,以及該等發行人、其代理人或任何相關代理人或機關及/或相關機關認可的任何結算或託管代理人預扣的其他款項。

(ii) 閣下確認本行就相關機關徵收稅款(包括追溯徵收的稅款),或只能在任何合資格滬股通股票贖回、行使、轉售、平倉或終止後或該等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應佔出售收益匯回後,才釐定該等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應佔的稅款。閣下同意在每次收到任何要求時,向本行或其代理人支付本行或其代理人以商業上合理方式釐定的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應佔稅款。

(iii) 閣下同意對本行及其關聯公司及其各自管理人員、董事、僱員、顧問、代理和控權人士(各為「獲彌償人士」)承擔(無論是共同或共同及各別)由於稅款或違反閣下所作任何陳述、擔保或協議而導致或由此引起的任何或一切損失、申索、損害賠償、判決、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合理的律師費及開支(包括任何調查及準備工作的費用)作出彌償並使其免受損害。

(iv) 閣下同意本行並不需要代閣下處理稅務協定申索。

「滬股通」股票投資服務附加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載明貴客戶與本行就閣下使用「滬股通」股票投資服務的各項權利及責任。本條款及細則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同意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之前,請先仔細閱讀本條款及細則。

1. 解釋


1.1 若本條款及細則與( a ) 「股票投資受服務條款及細則」或(b)本行及客戶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不時有效之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款或( c )客戶及任何其他本行聯繫公司之間有關買賣證券之任何協議的條款有任何抵觸或差異,應以本條款及細則為準。為免引起疑問,電子理財服務條款及細則適用於以電話或互聯網發出之指示。

1.2 於本條款及細則內,


「監管機構」指香港交易所、上海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

「滬港通」指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港交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就中國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建立之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機制。

「滬港通服務」指由本行提供之交易指示傳遞服務,以使客戶可透過本行委任的股票經紀發出有關於上交所上市之部份股票的買入賣出指示至上交所;

「港交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香港中央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中國結算」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合資格滬股通股票」指一系列於上交所上市及可根據滬股通機制買賣的股票。此等股票之名單及資格將不時由港交所更新。

2. 交易結算及結算指示

2.1 就買入交易指示而言︰


i. 在發出買入交易指示前,客戶須確保持有足夠人民幣而支付有關結算;

ii. 客戶授權本行在交易日當日從客戶之結算戶口扣取結算買入交易指示的款項;

iii. 客戶明白及同意如因任何原因本行未能於交易日當日從香港中央結算或本行之股票經紀或託管人取得全部或部份代客戶買入之滬股通股票,本行只可於交易日存入本行於交易日當日從香港中央結算或本行之股票經紀或託管人取得之實際數量滬股通股票予閣下之股票戶口。

2.2 就賣出交易指示而言︰


i. 在發出賣出交易指示前,客戶須確保持有足夠相關股票而完成有關結算;

ii. 本行將於交易日當日在從股票經紀且收到賣出款項後存入有關款項予客戶之結算戶口。

3. 交易限制

客戶同意完全符合及接受,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由上交所、港交所、本行及其股票經紀不時制訂及實施之交易限制所約束︰


(a) 客戶只可發出買賣合資格滬股通股票的限價指示。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發出之限價指示均會以競價限價指示傳送至上交所並且參與開市集合競價。客戶應注意上交所的限價指示與港交所限價指示並不相同。上交所限價指示可於指示價位或更住價位成交,但港交所限價指示只可於該指示價位成交。

(b) 合資格滬股通股票的交易指示受監管機構訂明的價格限制所規限,而此等價格限制可能不時有所更改而不會獲預早通知。合資格滬股通股票的交易指示的指示價位必須在所規定價格限制的範圍之內,否則有關交易指示將被本行、其股票經紀或上交所拒絕。

(c) 合資格滬股通股票的交易受到由監管機構不時宣佈的總額度及每日額度所規限。客戶明白客戶的滬股通交易指示可能因總額度及每日額度(由港交所計算及公佈)用盡而被港交所、本行或其股票經紀所拒絕。

(d) 上交所並不接受落盤後更改。 客戶同意如欲修改滬股通交易指示,有關未成交的交易指示將會先被取消、然後再發出新的交易指示。因此在發出新交易指示時,原有交易指示之優先次序將不復存在,而新交易指示亦將受每日額度及總額度結餘限制所規限。

(e) 市場可能出現合資格滬股通股票被限制交易的情況,例如滬股通股票被納入「風險警示板」。「風險警示板」函蓋之股票範圍可不時更改而不作預先通知。如原屬合資格滬股通股票的證券被列入「風險警示板」,客戶將只可透過滬股通賣出有關股票而不能再買入有關股票。

(f) 不允許即日買賣。 客戶買入的滬股通股票並不能於有關買入股票交易完成結算前賣出。有關股票交易結算只會在根據港交所操作守則有關股票不再被限制的情況下完成。

(g) 如客戶發出的交易指示之指示數量大於上交所訂下之最高數量,本行或本行股票經紀將以符合有關限制之方式把有關交易指示分拆為多個附屬交易指示並傳送該等附屬交易指示至上交所。

(h) 滬股通服務不接納包含碎股的買入交易指示。但客戶可以透過滬股通服務賣出碎股,前提是該等交易指示是關於出售客戶相關A股所持的全部(而非部分)碎股。

(i) 根據適用法規,倘:
a. 客戶於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公司(「中國上市公司」)的持股超過相關機構不時訂明的門檻;及
b. 相應的交易於購買交易後六個月內發生,反之亦然,
則「短期盈利規則」規定,客戶須歸還在中國上市公司股份(例如A股)買賣所得的任何利潤;此外客戶須(且客戶有責任)遵守該「短期盈利規則」。

4. 境外持股限制


(i) 根據適用法規,單一境外投資者可持有一間中國上市公司股份的數目有其限制,而所有境外投資者於單一中國上市公司的最大合計持股亦有限制。閣下有責任遵守該限制。此等境外擁有權限制可適用於總額基準(即包括同一上市公司在境內及海外發行的股份,而不論相關股份是透過滬港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機制、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機制或是其他投資途徑而持有)。

(ii) 倘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達28%,則聯交所將不會接受任何進一步的買盤,直至持股已降至26%為止。

(iii) 倘某A股的境外持股合共達30%,則聯交所將識別相關交易所參與者(按後進先出基準),並要求該等交易所參與者於聯交所指定的期限內出售該A股。在該情況下,監管機構或會要求本行、本行委任之股票經紀及/或託管人出售客戶在相關證券的持股。客戶同意本行不須就本行、其股票經紀及/或託管人因執行監管機構之命令而可能引起或導致客戶承受之損失負責,並作出彌償及使其免受損害。

(iv) 客戶須負責遵守相關機構不時施行的任何權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作出任何相關申報。

5. 企業行動


(i) 根據中國現有的市場慣例,參與A股交易的投資者將不能委派代表或親身出席會議,這一點有別於香港現時就聯交所上市股份的慣例。

(ii) 由於本行從香港中央結算收到有關客戶享有之企業行動分派款項已經是除稅後款項,因此除另有註明外,在本行刊發予客戶有關於企業行動之通訊上提及的分派比率均是除稅後比率。

(iii) 本行並不亦無法確保任何公司企業行動公佈是否準確、可靠或及時,且本行不就任何誤差、不準確、延誤或遺漏或因依賴該等公佈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屬侵權責任、合約責任或其他責任)。本行明確表示,概不就目的對任何公司公佈是否準確或有關資料是否合適的一切明示或暗示保證承擔任何責任。

(iv) 有關於上交所上市證券的企業行動公佈將由有關發行人透過上交所網站或監管機構認可的途徑發佈。 客戶應注意有關企業行動公佈可能只以簡體字發佈,而未有繁體字或英文版本,本行並不承擔仕提供有關譯本之責任。

6. 投資者保障



(i) 買賣A股並不享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因此,有別於買賣聯交所上市證券,如客戶因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或註冊人士失責而蒙受任何損失,客戶將不會獲得投資者賠償基金的賠償。

(ii) 由於A股並非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故客戶不受《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保障。因此,客戶參與滬港通北向交易不受《證券及期貨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的保障。

(iii) 中國結算已設立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並監督的風險管理框架及措施。倘中國結算(作為主中央交易對手)違約,則香港中央結算表示將本著真誠透過可用的法律途徑及透過中國結算的清盤程序(如適用),尋求向中國結算追收有待收回的A股及資金,再由香港中央結算將按相關機構訂明的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派所收回的A股及/或資金。之後本行將只會分派直接或間接從香港中央結算收回的A股及/或資金。儘管中國結算失責的可能性被視為微乎其微,但投資者於參與滬股通前應知悉此安排及其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