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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概覽

保障概覽
最高賠償額(港幣/元)
基本計劃 醫全計劃
第1節 – 人身意外3
·      意外死亡/永久身體傷殘

·      嚴重燒傷

1,000,000

500,000

業餘危險運動及活動3 500,000
第2節 – 醫療費用
海外醫療費用

·      門診治療的最多賠償次數

·      暫時返回香港後之覆診醫療費用

➢ 最多日數

➢ 註冊中醫師費用

· 每日每次限額

不適用 1,000,000

25

100,000

90

3,000

200

住院現金 (如住院超過連續5天)

·      每日最高限額

5,000

500

創傷輔導

·      每日每次限額

15,000
1,500
業餘危險運動及活動3 500,000
第3節 – 學費保障4
教育基金1

如受保學生的父母由意外日期起計 12 個月內因身體受傷而導致死亡或永久傷殘

300,000

取消學業

·      如在香港出發前因受保事故而無可避免地取消您的升學旅程,可獲賠償尚未使用的升學旅程之學費或旅程及住宿按金

➢ 懸掛黑色外遊警示之限額

➢ 懸掛紅色外遊警示之限額

50,000

100%

50%

學業中斷

·       如您的升學旅程因您或家人的死亡、遭受嚴重身體受傷或疾病而中斷,可獲賠償尚未使用的升學旅程之學費或重新修讀缺席的課程的費用

➢ 如您放棄升學旅程及永久返回香港,賠償額外或尚未使用的旅程及住宿費用

200,000

20,000

學校停課津貼

·       如您的學校因自然災害或按當地官方要求(如傳染病)而被強制關閉停課超過 3 天

➢ 每日最高限額

5,000

500

第4節 – 行程延誤4
現金津貼5

·       每6小時之延誤時期賠償

3,000

300

額外交通費用及/住宿費用5

·       每日最高限額

5,000

1,000

第5節 – 個人財物
遺失或損毀您的個人行李及財物 20,000
·       每件、每套或每組物品 3,000
·       所有運動器材 5,000
·       所有貴重物品6 5,000
·       所有相機或攝錄機及影音器材 5,000
·       所有筆記型手提電腦 10,000
·       手提電話或平板電腦6

➢ 最高賠償數量

2,000

1

·       自負額為港幣200元
行李延誤 1,500
遺失旅遊證件

·       額外住宿費用的每日最高限額

10,000

1,000

個人金錢6 2,000
第6節 – 個人責任
於法律上必須承擔的賠償責任 1,000,000
第7節 – 臨時居所
如您的海外居所因火災或自然災害而不能居住

·      每日最高限額

10,000

500

第8節 – 恐怖活動附加保障(只適用於第1 節 及第2 節)
伸延至保障您因恐怖活動而導致的死亡或身體受傷(包括必需醫療費用)之保障 3,000,000
緊急支援服務
24 小時支援熱線 包括
恩恤探訪(如住院超過連續5天)

·      每日住宿費用的最高限額

·      最高賠償住宿日數

經濟客位機票一張

1,200

5

突然返回香港費用(如您的家人身故) 經濟客位機票一張
全球緊急醫療運送及接受治療後送返現居住地方服務 2,000,000
入院保證金 40,000
運送遺體/骨灰費用 250,000

1   只適用於受保學生的父母身體受傷時,受保學生之年齡為25歲或以下及未婚。不適用於受保學生的父母年齡超過75歳或為主要不承保事項第7項中所列的職員或工人。

2   保障「升學旅程」期間在「香港」或「升學國家/地區」以外的地方及不超過30日的消閒旅遊。

3   年齡為18歲以下的受保學生,人身意外保障及業餘危險運動及活動保障之最高賠償額為該限額之50%

4   只可對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失向第3節或第4節提出索償。

5   只可就行程延誤現金津貼或額外交通及/或住宿費用支付其中一項。

6   不適用於年齡為18歲以下的受保學生。

保費表
基本計劃
醫全計劃
(每次住院索償自負額為港幣20,000元)
醫全計劃
全年保費(港幣/元) 3,000 4,527 5,030
注意事項:

1.受保學生年齡必須為6至50 歲及不是升學國家/地區的護照持有人。

2.在投保時,投保人及受保學生必須為香港居民及受保學生應尚未離開香港前往任何將會承保之升學旅程。*

3.升學旅程的最初出發地必須為香港。

主要不保事項:
  1. 於投保時或安排升學旅程時已知悉的任何可能引致索償的情況或身體狀況
  2. 以職業選手身份或以有收入或酬金的方式參加任何體育活動
  3. 自殺、自戕、精神錯亂、精神或神經紊亂、睡眠失調或精神病
  4. 服用藥物或吸毒
  5. HIV及/或與HIV有關的任何疾病,包括AIDS
  6. 以付費乘客身份乘搭持牌及定期航線的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旅程。
  7. 為體力勞動或危險性質工作或職業或一般不保事項中所列的職員或工人之身份
  8. 打架(自衛除外)、挑釁他人攻擊導致受傷、拒捕
  9. 不法行為
  10. 間接損失或損毀
  11. 任何重要資料失實聲明或隱瞞
  12. 延誤、沒收、扣留、收歸國有、徵用、毀滅或損壞之財產
  13.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之飛機及其他空中飛行裝置引致的壓力周波
  14. 戰爭及恐怖活動(惟恐怖活動伸延保障除外)
  15. 輻射污染、化學、生物、生化或電磁武器

以上項目為主要不承保項目的撮要,詳情請參閱保單條款。

重要事項: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 已於《保險業條例》中公佈有關收取保費徵費的新規定,並於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因此,本網頁上所列明的保費金額將需附加保費徵費。更多詳情,請瀏覽 www.ia.org.hk/tc/levy。

以上乃資料摘要,僅供閣下參考,並非任何保險產品之認購要約。有關保單內的條件及條款可能未有於上文詳列。以上資料與保單條文若有歧義,一切以有關保單條文為準。有關保單條文及不承保事項之詳情,請參閱有關之保險合約或致電三井住友保險查詢 (852) 3122 6722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五9:00am-5:30pm,公眾假期除外)。

重要事項

上述保障計劃由三井住友海上火災保險(香港)有限公司(「三井住友保險」) 承保。三井住友保險乃由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授權經營一般保險業務。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渣打香港」)為三井住友保險之委任保險代理商(持牌保險代理機構FA1239)。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渣打香港並不對任何人因使用以上資料而承擔任何責任。

三井住友保險提供之上述保障計劃的投保人必須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並受有關條款細則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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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渣打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的中心職權範圍),渣打香港將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然而,對於有關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三井住友保險與客戶直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