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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服务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适用于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定义见下文)下由渣打中国提供的 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内地汇款账户(定义见下文)的开立及维护、于渣打中国发起的资金闭环划汇、投资者资格认定,客户(定义见下文)如使用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即表示其同意受此等条款约束。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项下由渣打香港提供的服务,包括投资账户(定义见下文)的开立及维护、于渣打香港发起的资金闭环划汇、购买渣打香港销售的“南向通”投资产品,则受客户与渣打香港签订的服务协议约束。

释义:

监管机关指对本行任何部分及南向理财通服务具有管辖权之任何本地或外国司法、行政、公共或监管机构、任何政府、证券或期货交易所、法院、中央银行或执法机构、金融服务供货商之自律或行业机构或协会,或任何上述机关之代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香港金融管理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我行”或“本行”指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支行及其它子公司,以及其继承人及受让人。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渣打中国”)汇款账户(下称“汇款户”),是指客户指定的以其本人名义在渣打中国新开立(或已有)的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I类账户),用于“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资金汇划。

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下称“渣打香港”)投资账户(下称“投资户”),是指以客户名义在渣打香港开立并维持,专门用于购买渣打香港销售的“跨境理财通南向通”项下投资产品的账户。

1.“跨境理财通南向通服务 (下称“服务”或称“南向通”)指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本行及适用规定订明资格条件的内地投资者开立“南向通”汇款户并允许客户通过闭环式资金管道从“南向通”汇款户汇出人民币资金到渣打香港投资户购买渣打香港销售的“南向通”投资产品,并可通过该汇款户接收由渣打香港投资户原路汇回的“南向通”资金,“南向通”资金,即客户从汇款户汇出的投资本金、孳息和因购买“南向通”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所得本金和收益。

2.服务范围,在适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在“南向通”服务项下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

(a)  支持客户在我行开立的汇款户与客户在渣打香港开立的投资户之间进行一对一配对绑定并进行跨境人民币闭环资金划汇;

(b)  在监管允许的范畴内,为客户提供开立投资户的见证开户服务,以及协助客户就服务所需(例如投资产品的介绍等)与渣打香港联络。

3. 合资格投资者(下称“客户”):经渣打中国根据适用规定及本行有关“南向通”服务合资格投资者要求审核通过的内地城市居民个人。在文义允许之情况下,包括客户的个人代表及合法继任人。

申请“南向通”服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

3) 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净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个月家庭金融资产月末余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本行有权不时根据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更改合资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而不另行通知。

4.申请服务

4.1  客户须按照本行不时订明之程序及要求,以申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 (a) 确认并无在中国内地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理财通北向通服务;
    • (b)在本行一个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I类户),以作为“南向通”汇款户用于“南向通”资金划汇;
    • (c)与渣打香港签订相关文件,在渣打香港开立及维持一个投资户,就服务指定该账户与我行汇款户进行绑定以进行闭环资金汇划;
    • (d) 遵循本行可不时规定的程序及提供有关信息及文件,包括为遵守适用规定而本行可能需要的有关身份证明信息及/或文件;及

4.2   客户申请及使用服务须获本行批准。若本行认为有合理理由,本行可拒绝客户申请及使用服务。尤其是,即使客户已执行申请步骤及提供所需信息,本行仍可拒绝客户之申请。

4.3    客户一经申请使用“南向通”服务,即表示同意、确认及承诺:

    • (a) 客户已符合本行及适用规定订明的资格条件;
    • (b) 客户将持续遵守适用规定;
    • (c) 客户仅可指定一个投资户与汇款户进行往来资金汇划;
    • (d) 若香港投资户被暂停、终止或以可能影响“南向通“服务的方式被更改,客户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行。

5.资金转账及汇划:

5.1  服务下的所有资金转账及汇划均受本条款及细则、本行不时订明的有关资金转账和跨境汇款的其他规定及适用规定的约束及规范。

5.2   客户仅可将汇款户与投资户绑定的方式进行闭环汇划。

5.3   汇款户与投资户之间的所有跨境汇款必须以人民币进行,并受限于适用规定项下的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以及本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要求。本行可拒绝超过本行和/或适用规定订明的总额度和/或单个投资者额度的任何款项从境内汇款专户划转至理财通投资专户。

    • – “跨境理财通 “业务试点总额度:根据监管规定,” 跨境理财通 “业务实行总额度管理,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资金净流出额(即,“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流入额)不得超过总额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市中心支行每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公布总额度使用情况)。当总额度达到上限时,我行将无法办理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资金汇出,仅可办理资金跨境汇入;
    • – 单个投资者额度:根据监管规定, “跨境理财通 “业务实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单个投资者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资金净汇出额(即,“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出额-“南向通”资金累计汇入额)不得超过单个投资者额度,当额度达到上限时,我行将无法办理为客户办理跨境理财通南向通资金汇出,目前单个投资者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
    • 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公布;

5.4  客户不得将通过“南向通”汇出资金及所购买的投资产品用于任何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用途。

6. 资料披露

6.1  客户同意及确认经我行不时修订的将适用于其本人提供的为使用服务所需之所有信息(包括就服务向我行或渣打香港提供的信息)。

6.2  为处理客户申请及使用服务,客户同意我行可将客户的汇款户号码、汇款交易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与资料,以服务需要为限披露给渣打香港,或以遵守适用法规规定之目的,提供给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之有关机关。

7.限制、暂停或终止服务

7.1  客户可通过我行可不时公布的有关途径并以该等方式终止服务的使用。为终止服务,客户应确保其在服务内投资的理财产品已经全部赎回,并将资金(本金、活期利息以及产品收益)原路汇回汇款户。在受理客户的终止服务申请后,我行将解除客户汇款户和投资户的闭环资金划汇关系。

7.2 若出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况,我行有权视情节严重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服务,涉嫌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 a) 提供虚假或隐藏重要事实的资料;
    • b) 违反账户开立相关规定;
    • c) 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
    • d) 使用非自有资金购买投资产品,代他人理财、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e)  存在使用所购买的投资产品进行质押融资等担保行为;

7.3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7.4 我行保留随时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南向理财通服务而无需给予任何理由的权利。

7.5 在不损害第1条的一般性原则下,若出现下列情况,我行有权暂停或终止客户使用服务:

    • 1) 我行认为客户违反或可能违反本条款及细则或任何适用规定; 或
    • 2) 经我行审核认为客户不再具备合资格投资者身份;
    • 3) 由于适用规定变更,我行提供服务成为或将成为不合法或不切实可行;或
    • 4) 我行有理由相信,如果我行不终止服务,可能会使我行或集团的另一成员违反任何适用规定或受到有关机关的起诉、惩罚或谴责;或
    • 5) 监管机构相关要求,暂停或停止客户使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客户参与服务的资格或者注销客户的账户)。

7.6 如果客户的投资户因任何原因被注销或关闭,则服务自动终止。

7.7 我行对客户因暂停或终止使用服务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

7.8 即使暂停或终止服务后,客户仍有责任履行及解除其于暂停或终止前设立或应有的义务及责任。此等条款中按其性质属持续的条款,于有关暂停或终止后将仍然有效,包括但不限于我行的免责声明、责任的限制以及客户向我行作出的赔偿。

7.9 尽管服务被暂停或终止,我行仍有权自行决定代客户履行在此之前客户进行的或我行代客户进行的交易或结算项下所产生的债务,而无需征得客户的任何形式的同意或者通知客户。此外,我行有权于暂停或终止服务时,自行酌情取消所有或任何未完成的指示。

8.投诉建议

客户有权监督本行服务质量,有权对本行将就南向通服务范畴内的人民币汇款账户使用、跨境汇款等相应业务事宜进行投诉和建议,本行将于我行官网公布客户服务电话和其他建议渠道。就渣打香港投资账户的开立、使用、渣打香港南向通服务范畴内的跨境汇款以及所销售的投资产品的投诉建议,客户应根据与渣打香港之间的相关约定,由渣打香港负责处理。

9.修订

我行有权不时修改、更改、修订及/或增补此等条款。除本条款及细则另有规定外,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修订及/或增补任何本条款及细则下指定的项目及其它资料,一经我行通知即生效,对客户有约束力。该等通知可以通过官网展示或其它我行认为恰当的形式发出。且客户在生效日后继续保存或使用服务的情况下,有关修订即对客户具约束力。

10.客户确认及承诺

客户知晓、确认及承诺:

(a) 客户应遵守使用服务的所有适用规定并受此等条款约束(本行可不时未经通知而更改);

(b) 客户不得以任何非法或违反任何适用规定的方式或以任何违反或侵害我行权利或任何第三者权利的方式使用服务;

(c) 为服务之目的,客户是适用规定中定义的合资格投资者;

(d) 客户知晓汇款户与投资户之间的人民币汇划受限于适用规定项下的投资者总额度和个人额度以及我行不时订明的其他要求;

(e) 客户确认,客户提供的所有有关服务的信息均真实、准确、有效及完整,如有变化,客户应立即告知我行

(f) 客户承诺向我行提供我行不时可能合理要求的有关信息及文件,以提供服务;

(g) 客户同意我行可以与渣打香港联系,就履行服务之目的,互通客户资料,以核实客户身份并提供服务;

(h) 客户理解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应当了解港澳投资产品市场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i) 客户承诺使用其自有资金参与“南向通”,不存在募集他人资金或使用其他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行为;

(j) 客户理解当只有当客户于服务项下持有的投资产品全部赎回,且服务项下资金全部汇回并关闭香港的投资户后,方可向银行申请关闭本服务。

11.免责及赔偿承担

我行概不就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于任何情况下因或就有关使用服务所产生的任何利润或利益损失、间接或相应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除我行或我行职员或雇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外,客户或第三者造成或引起的任何结果(只限于由此而引致的直接及可合理地预见的损失及损害(如有)的情形),我行概不负责:

(a) 客户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论是否获得授权)使用服务;

(b) 传送指示或其它资料的过程中遇到任何干扰、中断、延误、损失、毁坏或其它故障或偏差;

(c) 传送指示或资料的任何电信公司、设备、器材、媒介或我行或我行的代理人或任何第三者将有关客户的指示或资料泄漏;

(d) 我行因市场原因不能办理一项指示及以所述方式及时间办理一项指示;

(e) 任何适用规定的实施或改变,市场受到干扰或发生波动,任何政府、交易所、结算所或市场限制或暂停交易,任何有关银行、财务机构、经纪、交易所、结算所或政府发生破产或无力偿债或清算;及/或

(f) 与南向理财通服务有关的任何机械故障、电力中断、操作故障、失灵、设备或装置的不足、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水灾、火灾、国内动乱、罢工、战争或本行不能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

除我行或其职员或雇员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外,客户将向:(i) 我行;(ii) 渣打香港;(iii) 前述 (i) 及 (ii) 各自的代理人;及 (iv) 前述(i)、(ii) 及 (iii) 各自的高级人员及雇员赔偿因提供南向理财通服务或行使或维护本条款及细则赋予我行的权力及权利而可能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税项及合理费用及开支及一切法律行动及法律程序。我行有权扣缴,保留或扣除一定数额的客户资产并由我行保管或控制,或从客户在我行的任何账户扣缴、保留或扣除一定款额,以弥补在本条下客户欠付我行的债务。即使服务终止,此项补偿仍继续维持有效。

12.可分割性

本条款及细则的各项条款均是独立的并独立解释。即使任何条款因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成为非法、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其余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

13.管辖法律及争议解决机制

跨境理财通业务按照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分别遵循内地和香港有关法律制度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条款及细则及本条款及细则项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照其解释。

因本条款及细则产生的争议或与本条款及细则相关的争议,客户可与我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 请求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2) 根据业务环节发生地原则,向我行所在地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反映;

3) 向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