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知悉受託人不接受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實質居留美國之人(individuals with substantial presence in the U.S.)、美國公司、美國法人或受美國公民、美國居民、有美國永久居留權者、實質居留美國之人所直接或間接擁有或具控制權之公司(以下單獨或合稱「有美國身 分者」)的委託,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委託人確認其於受託人處開立信託帳戶時非為有美國身分者,且委託人同意如嗣後成為有美國身分者時,應立即通知受託人,按受託人之要求出具或提供所需文件並立即自動贖回、出售於前述信託帳戶所持有之全數國內外有價證券,包含本次「智慧FUND」投資組合之全數母、子基金受益權單位數。委託人 如未盡上述義務、或受託人日後因任何理由知悉委託人成為有美國身分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隨時逕行強制贖回或出售委託人於信託帳戶持有之全數國內外有價證券,並通知委託人終止其與受託人之信託契約,為此所生之一切相關損益及費用概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如受託人因此遭受或支付任何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