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一、因應信託公會廢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金管會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80133815號函核定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即刪除”如有必要,告知申訴人得向信託公會請求調處其紛爭”)。
二、公告修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自2019/11/01起以本處理程序為處理準則,若您對本處理程序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透過本行全省各分行、網站或致電客服中心 4058-0088(手機撥打請加02)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撥冗參閱本次修訂內容。
異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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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前 |
異動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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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回應申訴之程序 |
3.回應申訴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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