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應信託公會廢止「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業務紛爭調處辦法」,金管會已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以金管銀票字第1080133815號函核定修正「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即刪除”如有必要,告知申訴人得向信託公會請求調處其紛爭”)。
二、公告修訂『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自2019/11/01起以本處理程序為處理準則,若您對本處理程序有任何疑義,歡迎您透過本行全省各分行、網站或致電客服中心 4058-0088(手機撥打請加02)洽詢,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三、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撥冗參閱本次修訂內容。
異動表
| 異動前 | 異動後 |
|---|---|
| 3.回應申訴之程序 b.客戶對於信託業務之處理如仍有質疑或拒不接受本行所回覆之方案 時,應告知客戶得向信託公會請求調處其紛爭。 – | 3.回應申訴之程序 b.客戶對於信託業務紛爭之處理如仍有質疑或拒不接受本行所回覆之方案 時,應告知客戶得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其紛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