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為維護本行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以下簡稱客戶)之權益,於其對於本行信託業務產生紛爭時,得以提供有效的溝通與申訴處理,特訂定「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程序」(以下簡稱本紛爭處理程序),以玆辦理。
本紛爭處理程序係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經金管會核定之「信託業應負之義務及相關行為規範」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 1. | 本紛爭處理程序適用於處理本行因辦理信託業務與客戶所發生之客訴。 | ||||||||||
| 2. | 受理申訴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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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回應申訴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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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適當調查申訴之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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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訴資料保存:客戶申訴資料保存時間,將依主管機關相關規範或本行與客戶之約定辦理(以期限較長者為準)。 | ||||||||||
| 6. | 本紛爭處理程序經本行信託業務負責人核定後施行,修正後亦同。 |
修訂記錄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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