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 本行一般客戶(註1) | 本行優先理財客戶(註1) | |
|---|---|---|
| 外幣票據限制 | 不接受經轉讓之外幣票據。 | |
| 票據幣別之限制:以本行外匯匯率看板公告之匯率幣別為限,其他幣別不得辦理。 | ||
| 票據種類之限制:未到期票據、限制提示地之票據、過期6個月之票據或金額過小等不得辦理。 * 金額過小定義:澳幣100元以下。 加幣300元以下。 其他等值金額50元美金以下。 | ||
| 託收費用(註2) | 單張票面面額萬分之五;非美國運通旅行支票係以單筆交易之總託收面額計算(再折合台幣,最低200最高800元) | 單張票面面額萬分之五;非美國運通旅行支票係以單筆交易之總託收面額計算(再折合台幣,最低100最高800元) |
| 國外託收處理費用:視國外各家銀行之規定。 | ||
| 光票託收退票:視國外各家銀行之規定。 | ||
| 是否需增提保證人 | 否 | |
| 託收期間 | 自103年4月1日起,本行所受理之光票託收案件解款時間調整如下說明。 解款時間,視外幣票據種類/幣別/付款銀行地點而異。 | |
註1:本行客戶係指於本行開立新臺幣或外幣存款帳戶之客戶。
註2:收費內容參照「金融服務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