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購入住宅物業(除非該住宅物業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而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均須按「從價印花稅」新的稅率繳納:
2. 「買家印花稅」於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的任何人士(包括公司)購入住宅物業。
除現有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如適用)外,所有住宅物業亦受限於劃一15%的「買家印花稅」
(資料來源自香港金融管理局及自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
3.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36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按新的稅率,計算和繳交「額外印花稅」。 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的交易,則按原有的「額外印花稅」機制處理。
於下述物業持有期內出售/ 轉讓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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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2010年11月20日
至2012年10月26日期間購入的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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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在2012年10月27日或
以後獲購入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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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個月或以內 |
買價之15% |
買價之20% |
超過6個月至12個月或以內 |
買價之10% |
買價之15% |
超過12個月至24個月或以內 |
買價之5% |
買價之10% |
超過24個月至36個月或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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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價之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