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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月结单/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

电子月结单/电子通知书服务条款及细则

请在使用服务之前仔细阅读本条款及细则。

本条款及细则(a) 载明贵客户与本行就阁下使用服务各自的权利及责任;及(b)附加於并且不损害适用於合资格户口的条款及细则。如本条款及细则与阁下使用合资格户口的条款及细则有任何歧异,在服务范围内须以本条款及细则为准。

本文列明的所有条款及细则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 使用服务

1.1. 若要使用服务,阁下必须(a)是合资格户口的持有人或获授权运作合资格户口的人士(以适用者為準);及(b) 向本行交还正式填妥的电子月结单/电子通知书服务申请表或以本行不时规定或接受的其他方式,在本行登记使用服务,及採取本行通知阁下的一切必要的步骤以完成登记手续。

1.2. 阁下登记使用服务并经本行核证及接受后,只要已登记使用渣打网上理财/SC Mobile应用程式,阁下可透过渣打网上理财/SC Mobile应用程式浏览、打印及下载电子通讯,而且本行将不会再向阁下邮寄已打印的月结单/ 通知书,但就本行须提供已打印月结单/ 通知书的某些合资格户口除外。

1.3. 阁下收取电子通讯,在任何时候使用服务,都必须遵守「客户条款」。本行已向阁下提供「客户条款」,阁下亦可透过网站查阅或向本行额外索取。本行将在电子通讯可供查阅、、瀏览、打印及下载时,只向阁下发送电邮提示至指定电邮帐户。建议阁下需定时查阅指定电邮帐户。

1.4. 阁下同意,阁下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将构成阁下同意和接受本条款及细则,并且承认知悉在互联网上查阅、瀏览、打印及下载电子通讯的固有风险。阁下亦同意,本行将就电子月结单/ 电子通知书服务申请表上所示的合资格户口或在阁下以其他方式登记使用服务后及按阁下指示就阁下将来在本行开设的其他合资格户口,向阁下提供服务。

1.5. 阁下同意,阁下须自行负责(a)确保阁下的系统具有接收、瀏览、打印及下载电子通讯的功能,及(b)在指定电邮帐户及/或渣打网上理财/SC Mobile应用程式查阅电子通讯及/ 或与阁下使用服务有关的电子邮件。服务通常仅在一般操作时间或任何适用指引所示或另行通知阁下的时间内透过渣打网上理财/SC Mobile应用程式提供。然而,由于存在例行保养需要、用量超额以及本行控制范围以外情况,阁下接受服务未必能在一般操作时间之内提供。向阁下提供服务

2. 客户的保安责任

2.1. 阁下承认知悉本行发给的电子邮件不会加密,本行不能保证透过电子邮件及/或互联网使用及传送资料的安全性,而且所传送的资料可能出现错误、病毒、延误,或被未经授权人士截取、修改或窜改。因此阁下同意採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阁下的系统具有充分的保安功能,并且採用和维持本行就阁下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不时规定的保安程序。

2.2. 阁下或获授权运作合资格户口的人士( 以适用者为准) 不得允许任何人代阁下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

2.3. 阁下绝不可对据称由本行以电子邮件提出的有关提供阁下户口、保安资料或个人资料的要求作出回覆,因為本行绝不会提出如此要求。為免引起疑问,所有经本行授权的网站超连结只供参考资料用途,并不会要求阁下输入阁下的户口或保安资料或个人资料。若任何电子邮件或网站超连结看来并不寻常或阁下的系统被损害,阁下应尽快通知本行。

2.4. 阁下如连线至服务或接入服务,不得擅自离开阁下的系统使之无人看管。

2.5. 阁下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时,必须确保在未首先肯定没有任何人能查看或复製、追踪或追寻阁下使用服务的纪录或代阁下接入服务之前,阁下的系统不会连接至区域网络(或LAN)(例如在办公室内)。

2.6. 阁下在任何时候均须对阁下用以接入服务的所有登入编号及/或密码(包括但不限於接入指定电邮帐户及/或电子理财服务的登入编号和密码)妥為保密。如阁下因他人未经授权查阅阁下的电子通讯或服务而蒙受任何损失及/或损害,本行概不负责。

2.7. 阁下须查核所有电子通讯是否载列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若阁下发现任何电子通讯列出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易,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但无论如何在该电子通讯订明的就电子通讯提出质询的指定时限之前通知本行。为免引起疑问,阁下必须就未经授权的交易通知本行的有关时限从有关的电子通讯上印明的月结单/ 通知书日期起计,不论阁下于何时查阅或开启电子通讯。

2.8. 任何指定电邮帐户的更改阁下须尽快通知本行;

2.9. 建议阁下保存渣打网上理财/SC Mobile应用程式为阁下提供的任何电子通讯在阁下的系统或电脑内或打印以供将来参考。

3. 本行对阁下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3.1. 本行提供服务时,将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本行的系统已装置足够的保安设备;控制和管理系统运作时的风险;及考虑不时对本行适用的法律、规则、规定、指引、通告、守则及当时的市场惯例。

3.2. 在香港法例允许的范围内,本行并未作出与下列各项有关的隐含声明或保证:(a) 服务的所有权、适合作某特定用途、适销性、準确性、完整性或质量标準;及(b) 服务或阁下对服务的使用或接入将不间断、没有错误、没有病毒或可靠。无论上文如何规定,本条规定并不拟逃避作出虚假声明的责任。

3.3. 在香港法例允许的范围内,如因本行向阁下提供服务导致阁下蒙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於间接的、后果性的或特别的损失或损害),本行无须承担责任,即使本行已获知该等损失或损害,除非有关损失或损害是因本行疏忽或蓄意失责直接引致。在下列情况(但不限於该等情况)下,本行无须因阁下使用或接入服务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3.3.1. 就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而言,阁下的系统与服务不兼容;及

3.3.2. 阁下或他人滥用阁下的系统,不论是否获授权;及

3.3.3. 阁下因使用或接入服务导致阁下在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时所使用的任何电脑系统(包括但不限於阁下的系统)或装置受损或丢失资料;及

3.3.4. 因阁下使用或接入服务以致第三者取得有关阁下、合资格户口及/或电子通讯的资料;及

3.3.5. 任何机器、系统或通讯失灵、中断、故障或失常;工业纠纷;任何互联网或电邮服务提供者、电讯或任何其他服务提供者或营运者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及承包商的失责或过失;或本行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电子通讯传送延误或服务可提供的资料及/或数据传送延误,或服务(部分或全部)被干扰或暂停,或电子通讯或服务可提供的资料及/或数据没有收到、被截取或未经授权而查阅;及

3.3.6. 延迟或并未发出、传送、收到、确认或承认收到任何电子邮件、短讯、保安密码或服务可提供的任何内容,或服务可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数据错误或不完整;及

3.3.7. 因阁下使用或接入服务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错误、病毒、延误、不确、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於电邮或互联网传输或其他通讯设备或设施被截取、修改或窜改、干扰、中断、延误或不确);及

3.3.8. 阁下使用或接入服务或获取密码或其他保安密码所采用的并非由本行控制的任何服务,或阁下由於使用该服务而蒙受的损失。

3.4. 本第3条所载规定并不限制本行就本行或其高级人员、代理人、僱员或分包商的作為、不作為或疏忽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所须承担的责任。

4. 阁下对本行的责任

4.1. 本行因阁下违反本条款及细则及/或本行对阁下执行本条款及细则而合理招致的数额合理的一切损失、损害赔偿、费用或支出(包括法律及其他专业顾问费用),阁下须赔偿及弥偿本行。

4.2. 对于本行在向阁下提供服务时无论如何合理招致的任何后果、申索、法律程序、损失、损害赔偿或支出(包括所有按弥偿基準计算的数额合理的法律费用)( 但因本行疏忽或蓄意失责引起的直接损失或损害赔偿除外),不论是否由於下列各项引起或与之有关(包括但不限於):(a) 阁下违反此等条款及细则;(b) 阁下不当地使用服务;及(c)由於接入及/或使用服务对阁下的系统(或其他电脑硬件、装置、设施或软件)造成损害),阁下将弥偿本行并使本行获得弥偿。

5. 服务的终止

5.1. 本行可酌情决定在向阁下发出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於向指定电邮帐户发出电子邮件) 后立即暂停或终止向阁下提供的服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披露任何理由。

5.2. 阁下可填妥本行指定的表格或以本行不时接受或规定的其他方式随时暂停或终止服务。

5.3. 服务的终止或暂停不会损害或影响阁下及本行于服务暂停或终止之日之前已有的责任及权利。

5.4. 本条款及细则所载的阁下所有弥偿保证、限制及责任,在服务终止后继续有效。

6. 修订

6.1. 本行保留在向阁下发出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后随时修订或增删本条款及细则、服务的范围或特性的权利,而该通知可以本行认為适当的方式及通讯方法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直接邮递资料、广告、网站显示或电邮等电子通讯。阁下承认和同意,阁下在使用、接入及/或申请服务时,须遵守及依循上述修订及/或增删。

7. 个人资料

7.1. 本行就向阁下提供的服务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将由本行用于履行本行根据本条款及细则须履行的责任及用于与本行提供服务有关的其他用途。阁下同意,本行不时蒐集有关某人的所有个人资料,可根据本行不时备有供阁下索取之声明、通函、条款及条件或通知所载有关使用及披露个人资料的政策,用於其中所述用途及向其中所述人士(不论接收人在香港或另一国家/ 地区,或在资料保障程度不同於香港的国家)披露,且该等资料可(i)供核对程序(定义见《个人资料(私稳)条例》)之用;及(ii)向和阁下已有或打算有交易的任何财务机构(以银行信用查询或其他方式)透露,使该等财务机构能对阁下进行信贷调查。

8. 通讯

8.1. 电子邮件并非完全可靠或稳健的通讯方式,阁下切勿用来发送与本条款及细则有关的通知以及任何其他敏感或机密的通讯。

8.2. 除非本条款及细则另行规定,如本行需发出通告给阁下,本行将送往阁下最近就阁下的银行户口给予本行的地址。

9. 本条款及细则的效力

9.1. 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部分若因任何原因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无效,则只在该无效的范围内属无效,不应影响本条款及细则其餘条文的效力或该条文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效力。

9.2. 若本条款及细则的任何条款对任何客户不能执行,不应在任何方面影响该条款对其他客户的可执行性。

10. 放弃权利

10.1. 本行宽免、疏於或放弃行使本条款及细则之中任何条款或细则,并不妨碍本行以后严格行使该条款或细则的权利。本行单一次行使或部分行使任何权力或权利,并不妨碍本行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力或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力或权利。

11. 文字

11.1. 本条款及细则备有中、英文版本。两种版本如有歧异,须以英文本為準。

12. 管辖法律及管辖权

12.1. 本条款及细则受香港法律管辖。双方同意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权。

13. 定义

13.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条款及细则中,下列词语具有以下涵义﹕

「本行」指渣打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及渣打银行集团内提供服务的所有其他公司;

「客户」/「阁下」指申请使用服务的客户;

「指定电邮帐户」指阁下在电子月结单/ 电子通知书服务申请表上或在以其他方式登记服务后指定的电邮账户,如没有提供上述资料,则為阁下就使用本行的服务提供的任何电子邮件帐户,或阁下就使用服务不时向本行指定的接收电子邮件的其他电子邮件账户,以适用者為準;

「电子通知书」指;指由本行决定不时列入以载明有关合资格户口资料的本行通知书,或透过电子方式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类似文件;

「电子通讯」指电子月结单及/ 或电子通知书;

「合资格户口」指客户在本行持有的信用卡户口及/或任何其他有关户口,包括但不限於储蓄、往来、定期存款、贷款户口或本行确定为符合使用服务资格的其他户口;

「电子月结单」指由本行决定不时列入以载明有关合资格户口资料的本行综合月结单、储蓄 / 往来户口月结单、信用卡月结单及/或任何其他月结单,或透过电子方式向客户提供的任何类似文件;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个人资料」指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六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界定的个人资料;

「SC Mobile 应用程式」指本行提供一般流动电话银行服务并于阁下手提电话或通讯装置中安装的流动应用程式;

「服务」指本行根据本条款及细则向客户提供电子通讯的服务,根据此项服务,客户可透过渣打网上理财/SC Mobile应用程式查阅电子通讯;

「渣打网上理财」指本行提供一般网上银行服务的网址及/或互联网平台;

「病毒」指电脑病毒或类似的装置或软件,包括但不限於常称為软件炸弹、木马病毒及蠕虫病毒等装置;及

「阁下的系统」指阁下使用、接入及/ 或申请服务所用的设备或装置及其中所载的软件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