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適用對象及檢附文件:
1)受疫情影響之個人授信戶:
a. 確診為新冠肺炎,無法工作影響收入者:檢附合格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
b. 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居家隔離,影響收入者: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居家隔離通知書」、或
c. 因新冠肺炎疫情遭居家檢疫,影響收入者:檢附主管機關開立之「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或
d. 因新冠肺炎疫情,公司業務減縮放無薪假者:檢附公司開立之證明,有「放無薪假」的字樣、或
e. 因新冠肺炎疫情,公司業務減縮遭資遣者:檢附公司開立之資遣通知書。

2)受疫情影響之企業授信戶,且還本繳息正常者:
a. 因新冠肺炎疫情衝擊之交通運輸、觀光旅遊、旅宿餐飲及其周邊產業,或其他受到疫情影響之企業授信戶。
b. 提供包含但不限以下文件:(a)申請紓困的原因說明,(b)徵提相關期數之401/403/404報表。
c. 申請經濟部舊案展期及利息補貼,需符合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或108年下半年平均減少達15%之證明並認定屬實,並需簽立[切結書]。

二、 適用產品:
1. 中小企業信貸。
2. 中小企業不動產抵押貸款。

三、 適用期間:109/3/9~109/9/15。

四、 協處機制:
1. 本金得申請展延3~12個月,展延期間依約繳息者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
2. 原契約約定之貸款期限得配合寬限期限往後延長。
3. 於本行辦紓困展延方案,最長展延期間合計為12個月。
4. 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之案件,需依信保基金規定辦理。
5. 本行配合辦理經濟部舊案展期及利息減免,減免期限最長一年,減免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減免金額以新臺幣22萬元為上限。(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五點辦理)。

五、 申請方式:
請洽全省各分行或本行客服專線(02-4051-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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